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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茹夫工廠案-一般法律原則、國家繼承、國家責任
霍茹夫工廠案
——一般法律原則、國家繼承、國家責任
〖案情〗
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德國上西里西亞的一部分(包括霍茹夫)被劃歸波蘭。1920年,波蘭頒布《清算法》,宣布所劃入領土上的一切德國財產屬波蘭所有,并規定1918年11月11日之后的一切財產轉移均屬無效。根據該法律,波蘭沒收了最初由德國建立、后又于1919年12月24日轉讓給“上西里西亞氮肥股份公司”的霍茹夫硝酸廠。1922年,兩國簽訂《上西里西亞專約》,設立混合仲裁委員會解決有關德國財產的轉移問題。1925年,德國依據《專約》
第23條將爭端提交國際常設法院。
〖雙方主張及理由〗
德國指控波蘭違反《專約》,請求法院判定波蘭的沒收行為違反該條約,并承擔對其違反行為的賠償責任。波蘭則提出反對主張,認為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 第一文庫網 〖判決及其依據〗
國際常設法院肯定了對該案的管轄權后判決,在霍茹夫地區被劃歸波蘭之前,德國一直保持著處置該地財產的權利,因而它把霍茹夫工廠轉讓給上西里西亞氮肥股份公司的行為沒有違反條約,1919年的轉讓是有效的。既然該工廠已經轉讓給了私人公司,它就不再屬于德國的國家財產。按照當時的德國民法,該轉讓完全合法。本法院已判定霍茹夫工廠的所有權已經合法轉移,所以它不受波蘭法院關于所有權從未轉移的聲明的約束。波蘭的《清算法》與《專約》有抵觸,它沒收了本不應該沒收的私人財產,構成侵犯私人財產的行為,因此波蘭的沒收行為違反了《專約》,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必須盡可能消除非法行為造成的一切后果,重建如果違反行為不發生就完全可能存在的形勢。在物質上的恢復原狀不可能時,則應支付相當于恢復原狀所需要的款額。
〖評析〗
在一國領土的一部分轉移給另一國引起國家財產的繼承時,被繼承國國家財產的轉屬問題應依照繼承國和被繼承國之間的協議解決。除另有協議或裁決外,國家繼承日期即為國家財產轉屬日期。本案中的工廠在其所在領土被割讓給波蘭之前已通過合法轉讓成了私人財產,不再是德國的國家財產。國際常設法院因此以“定案”的一般法律原則拒絕了波蘭法院的聲明。在雙方協議仲裁解決財產轉屬問題的情況下,波蘭沒收該工廠構成違反條約的行為,因而要承擔賠償責任。該法院確認,違反承諾引起以適當方式賠償的義務,這是一項國際法原則。恢復原狀是首要的賠償方式。
〖問題〗
(1) 什么是國家財產?國家財產繼承的一般原則是什么?
(2) 德國轉讓霍茹夫工廠的行為是否有效?
(3) 波蘭沒收霍茹夫工廠有無國際法依據?是否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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