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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程序與步驟[簡]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程序(簡)
一:發布征地通告
由旗國土資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社)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第一文庫網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二:征詢村民意見
由旗國土資源局會同所在的鄉鎮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內容征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并協調解決。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應告知被征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并依法組織聽證。國土資源局應將村民對征收土地的意見和聽證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旗人民政府、市國土資源局。
三: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
由旗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征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規格等,并由國土資源局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3份,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后簽字。國土資源局應將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四:擬訂“一書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
由旗國土資源局根據征詢、聽證、調查、登記情況,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訂“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并組卷向有批準權的機關報批。
五: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旗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自治區或國務院征用土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村進行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的內容:
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六: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旗國土資源局根據省或國務院征用土地批準文件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村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旗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提出。
旗國土資源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七: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旗國土資源局將公告后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報旗人民政府審批。
八: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旗政府將征求意見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備案,并交由市、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九:土地補償登記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旗國土資源局的調查結果為準。
十: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征地補償方案規定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按期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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