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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大《中國法制史》填空和選擇題小抄
電大《中國法制史》填空題和選擇題考試小抄
1.禹刑是朝法律的總稱。
1.均臺是夏朝監獄的代稱。
2.夏朝法令規定“昏、墨、賊”三種罪都處以死刑。 1.古書上記載,夏刑共有三千條。
1.中國古代“刑”為“法”的同義語,同時也引伸為刑罰的概括詞。 1.夏朝法律“威侮五行,怠棄三正”選自《甘誓》。3.《左傳·昭公六年》:“夏有亂政,而作禹刑。”
13.據《尚書呂刑》記載,中國古代的贖刑制度始于夏朝。 2.《史記·殷本紀》說:“紂囚西伯(周文王)羑里。”2.將犯罪者搗成肉醬的刑罰在商代稱為醢,將犯罪者殺死曬成肉干的刑罰稱為脯。
1.商朝的死刑有:生殺曰,死斬曰。1.在王位繼承方面,實行兄終弟及與父死子繼并行的是在商朝初期。
2.炮烙是商朝處決死刑的一第一文庫網種方法。 1.湯刑是商朝刑法的總稱。 2.《荀子》一書中記載“刑名從商”。 2.商朝的墨刑也叫鯨刑。 2.商朝的家庭制度為一夫一妻(多妾)制。1.商有亂政,而作湯刑。
3.呂刑是西周穆王時侯所作。
2.西周時中央直轄地區的司法機關稱為小司寇。3.西周嫡長子繼承制概括他說,就是:“立嫡以長不以賢,立于以貴不以長。”3.西周時期把判處死刑的犯人交掌戮去執行。 3.西周國家機關的總稱叫“內服”和“”。3.西周中央政府設有大批官吏組成“卿事寮”和“太史寮”。 1.周有亂政,而作九刑。 2.西周時期的債務契約叫。
1.西周土地王有的主要標志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1.西周初期,土地歸王一人所有,諸侯和臣屬對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權而無處分權,不許買賣,所謂的“田里不鬻”。 4.戰國時期商秧在秦國變法:曾改法力。4.春秋時楚國在文王時曾作“法之法”。2.公元前501年“鄭駟顓殺鄧析,而用其竹刑”。 4.春秋時期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是國。
3.戰國時各國紛紛進行變法,楚悼王用起為令尹、秦孝公用商秧為左庶長實行變法。4.春秋時期晉文公稱霸時曾“作被廬之法”。2.改“法”為“律”者,是戰國時期的商鞅。
4.春秋時范宣子任晉國執政時曾制定刑書。2.春秋時期鄭國鄧析作“竹刑”,鄭國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2.秦國在秦孝公時,商鞅以《法經》為藍本,改法為律。 4.1975年12月在湖北云夢城關睡虎地的秦墓發掘中出上了大量的秦律竹簡,其包括《秦律十八種》、《怯律答問》和《封診
式》。
5.秦朝以身高作為確定刑事責任年齡的標準。5.“盜徙封”罪規定在秦律里。
4.秦朝民間起訴,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3.秦朝中央最高司法機關叫廷尉。5.“以刑殺為威”是朝的立法指導思想。5.“事皆決于法”是秦朝的立法指導思想之一。
12.以過去的事例指責現時的各項政策和制度,在秦朝視為以古非今罪。
5.“法令由一統”是朝的立法指導思想之一。5.漢代為維護貴族官僚的法律特權,頒布貴族官僚有罪“先請”的詔令。6.漢初劉邦命蕭何制定《九章律》。4.漢代的習賣契約稱為券書。
5.漢律規定為起義農民通情報、當向導、供給飲食,便構成通行飲食罪。
4.漢代下詔除肉刑,是在文帝十三年。
6.“傍妻”、“小妻”、“小婦”是漢時期妾的名稱之一。
7.南朝齊武帝永明七年制定《永明律》。 5.亞《秦始律》頒行后,張斐、杜預分別為之作注釋,經晉武帝“詔班天下”。6.南北朝時,東魏以格代科,制定一部法典,叫《麟趾格》。
7.三國時期魏律將“具律”改為“刑名”。3.“八議”最早規定在《魏律》。 7.《蜀科》是三國時蜀國的法典。 7.隋煬帝時的《大業律》共篇。
8.隋朝煬帝時期頒布的法典叫《大業律》。7.唐朝逢大案,常由大理寺卿會同刑部尚書、御史中丞共同審理,叫做三司推事。8.隋朝先后頒布兩部法典,文帝時頒布《開皇律》。
9.唐高宗時期頒布的主要法典叫《永徽律》。9.唐高祖時頒布的唐律,史稱《武德律》。9.唐太宗時期頒布的主要法典叫《貞觀》。 3.唐朝的最高監察機關叫做。
8.唐朝對案件起訴一般有兩種方式。 6.《永徽律》是朝的法典。
6.唐律規定承審官如與當事人有“親屬”、“師生”、“仇隙”關系者,須回避。 3.《唐律疏議》共。
6.唐太宗時,命長孫元忌、房玄齡等人修定《武德律》。3.中華法系的典型代表法典是唐律(或《唐律疏議》)。
7.宋代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項法令所作的解釋稱為申明。
7.宋建隆年間,凡大理寺審羊的案件,經刑部復核后,須送審刑院評議。
7.宋初凡大理寺審判的案件,經刑部復核后,須送審刑院詳議。
9.“盜賊重法”創立于宋朝。 8.《宋刑統》在每篇之下設“門”,共門。4.典賣制度制度化開始于宋朝。10.南宋時期“編敕”更名為“條法事類”。10.宋太祖時期所作的編敕叫《建隆編敕》。9.元
朝建立后,便下令禁止使用金律,并著手
制定新律。
8.蒙古族進入中原以后,曾利用金國《和律》斷案。8.元朝的監察機關,中央為御史臺,地方為行御史臼。
8.明《大浩》共四編,即《御制大浩》《大誥續編》、《大浩三編》和《大誥武臣》。9.明代大理寺的職權與唐宋不同,不主管審判而是專掌復核。
11.明朝最主要的法典是《大明律》。 11.《大明律》共卷。共條。 8.清律規定:凡嚴重危害封建統治的犯罪,應立即處決的叫“斬立決”或“絞立決”。11.乾隆時期修訂的一部大清律叫《律例》。10.雍正五年頒布的法典叫《大清律集解》。12.清末《法院編制法》規定的司法審級實行三級四審制。9.1908年清政府宣布預備立憲以九年為期。
12.清朝規定犯凌遲罪者在行刑前自然死亡,仍須戮尸。
12.清朝將罪犯發到邊遠地區為駐防官兵充當奴隸的刑名叫發遣。
13.清末修訂的一部過渡性法典叫《大清現行刑律》。5.清政府推行預備立憲的第一個環節是官制改革。
4.清朝入關后制定的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是《大清律集解附例》。
4.清末制定的一部單獨的民法典叫做《清民律草案》。
4.中華法系解體的開端是清末立憲。
13.清末頒布的一部單獨的刑法典叫《大清新刑律》。12.源于唐律的殺人離鄉的刑名,在清朝叫做“遷徙”。 11.《大清新刑律》公布于年。
9.太平大國為否之封建買賣婚姻之陋習,在《天朝田畝制區》中規定:“幾天下婚姻不論財”。14太平天國的主要刑事立法是《太平刑律》。
14.太平天國根據“人人不受私,物物歸上主”原則規定了經濟上的國庫(或圣庫)制度。
4.太平天國時期第一個革命性綱領性文件是天朝田畝制度。
10.太平天國制定了體現男女平等的婚姻法律,宣布:“凡天下婚姻不論財”。13.《太平刑律》是太平天國的刑事法規。12.《天朝田畝制度》是太平天國定都南京后1853年頒布的。14.太平天國后期由洪仁軒制定的一部綱領性文件叫《資政新篇》。 10.《欽定憲法大綱》頒布于年月。 10.《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年月11日公布的。
14.北洋政府的法律大體分兩類:一曰普通法,一曰特別法。 15.《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于1911年12月通過并公布。
11.“保安處分”規定在刑法里。12.《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是年在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上通過的。14.袁世凱統治時期,北洋政府對《大
清新刑律》進行刪修,制定了《暫行新刑律》。15.南京國民政府的“五五憲草”公布于1936年。
13.北洋政府時期曹錕的“賄選憲法”,正式名稱叫《中華民國憲法》。
14.目內民主政權時期,“沒收一切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規定在《井岡山土地法》。15.北洋政府初期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又叫做“天壇憲草”。
15.北洋政府《中華民國約法》因為是袁世凱主持制定的,又稱作“袁記約法”。5.《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規定蘇維埃國家政權制度是工農兵代表大會。5.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在政權組織方面具體化的表現是實行“三三制”原則。10.南京國民政府的《中華民國刑法》分總則、分則兩編。 15.《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規定的刑罰種類有:死刑、監禁、沒收財產、剝奪公民權和驅逐出境。
1.原始社會經歷了原始群和氏族公社兩個階段。2.原始社會部落首領通過“禪讓(制)”產生。
3.夏朝的第一個帝王是啟。 4.《左傳·襄公四年》記載:“芒芒禹跡,畫為九州,經啟九道。”
5.法的起源經歷了從習慣到習慣法、再到成文法的演變與發展過程。 7.《說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豸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 8.《正韻》:“律呂萬法之所出,故法令謂之律。”9.《夏書》曰:“昏、墨、賊,殺。”10.在“刑侯與雍子爭田案”中,雍子犯了“昏”罪,即“己惡而掠美”。
11.夏的立法指導思想是神權法思想。 1.《詩·商頌·玄鳥》日:“天命玄鳥,降而生商。”3.商朝的刑事立法指導思想繼承了原始社會的神權法。4.荀子總結商朝的法律,總結出“刑名從商”。7.商朝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殺掉的刑罰叫做劓殄,相當予后世的族誅。8.商朝將人割掉鼻子的刑罰是劓刑。9.商朝已有文字記載,文字主要刻在龜甲和牛的肩胛骨上,稱之為甲骨文。11.所謂“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指的是嫡長繼承制。
12.商王掌握商朝的最高司法權,他利用占卜假借天意斷案。
13.夏商的監獄通稱為
1.周有亂政,而作九刑。西周的“九刑”即在五刑的基礎上加上鞭、撲、贖、流四刑。2.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導思想是義刑義殺和明德慎罰。
4.西周的買賣契約稱作質劑,關于借貸方面的契約叫做傅別。 5.西周將婚姻管理機關叫做。
6.西周法律規定,婚姻的締結要經過六道程序,即“六禮”。
7.西周法律規定,丈夫可以以七種理由休棄妻子,叫做七去。 8.西周的“三不去”指“”,“更三年喪”,“先貧賤后富貴”。 9.所謂嫡長繼承制概括而言,就是“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
10.西周在中央設大司寇,為全國最高司法機關。11.“以五聲聽獄訟”中的“五聽”包括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這是最早對犯罪心理分析的嘗試。12.按宗法等級實行的分封制奠定了奴隸制政權組織的基本形式。 1.禮制的原則是親親和尊尊。
2.春秋時期,隨著經濟基礎的變化,郡縣制取代了分封制。
3.春秋時期鄭國的子產“鑄為國之常法”。
5.春秋時期楚國制定了嚴禁和搜捕奴隸逃亡的法律。叫做仆區法
6.春秋以前,奴隸主貴族不公布成文法的目的是“刑不可知,威不可測,則民畏上也。”7.孔子反對晉國公布成文法,認為“晉其亡乎!失其度矣。
8.封建統治者把危害其財產的行為稱之為“盜”。9.封建統治者把危害其政治統治和人身安全的行為稱之為賊。10.《法經》的第一篇和第二篇分別是《盜》和《賊》。我國第一部初具體系的封建法典是《法經》。11.春秋時范宣子任晉國執政時曾制定刑書。1.公元前216年秦朝頒布了“使黔首自實田”的法令,在全國實行土地私有制。2.秦始皇為了加強文化思想領域的專制統治,統一人們的意識形態,發動了“焚書坑儒”事件。
3.秦朝采用“法家”思想作為自己統治思想的基礎。4.秦朝提出“法令由一統”,意思是說,全國不僅施行統一的法律,而且最高立法權屬于皇帝。 5.秦始皇樂以“刑殺為威”,后人評價“秦法繁于秋荼,而網密于凝脂。
6.秦王贏政建立中央集權制國家的同時,也首次建立了皇帝制度。
7.秦始皇和李斯等人取消了世卿世祿的分封制,在全國實行了郡縣制。
8.秦朝中央行政機關實行“三公九卿制”。9.早在先秦時期,秦國運用法家選拔官吏的思想,提出“三重選官法”。
11.秦朝對逃避徭役要處給以一定的處罰。秦律規定,如果應服徭役并已得到通知而沒有去報告,定罪為捕事。
l3.秦朝司法機關審訊后,作出判決,要向當事人宣讀判決書,叫做讀鞫。
14. 目前我國歷史上最早的貨幣立法是秦朝的《金布律》。
16.在秦朝,對麻風病人犯罪所使用的刑罰一般是定殺。
1.漢武帝時期,為了加強皇權,以“天人合一”思想為皇帝制度制造一套理論,提出了“君權神授”說。2.漢初至文景時期,漢朝的統治思想以黃老思想為主,輔以法家思想。 3.漢高祖劉邦進入咸陽,與秦民約法三章:“。
4.漢朝將用來比照斷案的典型判例叫做比。5.在三公中,最高監察機關,監察百官的是御史大夫。
6.漢代高級主管官吏或地方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其轄區內對有名望的又有統治才能的人,向中央舉薦的制度叫做辟舉。7.親親得相首匿是指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和大逆外,均可互相隱匿犯罪行為,而不受法律追究或減免刑罰。8.兩漢時期,公侯及其嗣子和官吏三石但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有有罪“先請”的特權。 9.漢文帝刑制改革的方案包括:當劓者,笞三百。10.漢朝為了懲罰諸侯在酎祭時所獻貢金不合標準,特制定了《酎金律》。13.漢代將宣讀判決書叫做讀鞫。2.正式規定維護封建統治階級特權的“八議”條款是魏律。
3.在晉律里,將以奪爵、除名、免官來抵罪的制度為雜抵罪。
4.北齊律的篇目為篇。 5.北齊律確立了“重罪十條”,為后世的“十惡”提供了范例。 6.北魏、北齊將流刑列為法定刑,作為死刑與徒刑的中間刑。
7.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建立了皇帝直接領導的獨立的監察機關,即御史臺。8.曹魏高貴鄉公規定:“在室之女,從父母之誅”,已嫁之婦,“從夫家之罰”。1.《開皇律》共12篇。確定了封建制五刑,即死、流、徒、杖、笞。2.將北齊律的“重罪十條”發展為“十惡”大罪的法典是《開皇律》。 3.唐初立法指導思想是約,寬仁慎罰。 4.《永徽律疏》云:“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也”。5.唐高祖武德四年,政局趨于穩定,根據唐初的社會情況,制定自己的法典,于武德七年完成,稱為《武德律》。
6.唐高宗時期最大的立法成就是長孫無忌等人對《永徽律》注解,并經皇帝批準,頒行天下的封建法典的代表《唐律疏議》。7.唐玄宗開元時期由李林甫主持編定的《大唐六典》是中國封建時代最早的一部綜合性行政法典。8.唐宣宗時編的一部《大中刑律統類》,把律、令、格、式混合編在一起,改變了自秦、漢以來律的傳統體系。9.唐朝法律的基本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種。10.隋唐時期最高行政機關是三省六部,九寺五監是中央政府機關。
11.隋唐時期官吏的來源有多種途徑,但主要是通過科舉考試進入仕途。
12.唐代的制度,即現今的退休制度;唐代官吏退休年齡為70歲。
13.“八議”是指法律規定的八種人除犯十惡罪以外的死刑,皆可享受“議”的特權;該制度自魏入律,至唐進一步完善,此后歷代相沿,直至《大清律例》。
14.官當是指官員犯罪可用官品和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罰。
15.“十惡”之首是。 16.唐律規定親屬內部紊亂人倫的行為稱內亂。17.唐律規定了同居有罪相為隱原則,發展了漢律關于“親親得相首匿”原則。18.唐律對化外人案件的處理原則是:同類相犯者,依本國法律處斷;異類相犯,
依唐律處斷。
19.唐代官吏犯贓罪據《職制律》規定按犯罪情節不同,主要有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監主受財枉法三種情況。
20.唐《戶婚律》規定,夫妻之間情義斷絕為“義絕”,必須強制離婚。
21.唐律規定財產的繼承一般為諸子平分;宗祧繼承的特點是嫡長繼承制。
22.唐律的最后兩篇捕亡律和斷獄律,是有關追捕逃犯和審判、執行方面的內容。23.唐律的賦稅立法主要有租庸調法和兩稅法。24.唐律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不受損失,允許其扣押債務人的財產抵債,叫“牽掣”。25.隋唐以大理寺為中央最高審判機關,刑部為中央司法行政機關,御史臺為中央最高監察機關。27.在唐朝有重大冤屈者,可以擊登聞鼓或邀車駕申訴。28.唐朝在監察機關御史臺下設臺院、殿院、察院,以進一步加強它們之間的分工和合作。 29.唐《戶婚律》規定不得為婚和不準結婚的幾種情況,概括為“違律為婚”和“婚娶違律”。30.唐代稱遺失物為闌遺物。 31.開皇三年,文帝楊堅命令對新律重新更定,最后完成了歷史上著名的《開皇律》。32.唐高宗時期頒布的主要法典叫《永徽律》。為了闡明《永徽律》,唐高宗命長孫無忌等人對五百條律文逐條逐句進行詮釋,完成并頒行了《永徽律疏》。33.隋唐時期的三省分別指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
34.唐代將侵犯統治階級政權的十種最嚴重的犯罪稱為十惡。
35.唐代將“使用借貸”稱為借,將“消費借貸”稱為貸。
36.唐代借貸關系有計利息和不計利息兩種,不計息的稱為,計息的稱為負債出舉。1.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宋刑統》。
2.在中國歷史上,以刑律為主,將其他刑事性質的敕、令、格、式分載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門別類地加以匯編的法規,叫作“刑律統類”或“刑統”
3.宋朝把日積月累的單行敕令,加以分類整理,刪去重復矛盾之處,然后再頒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就是所謂的“編敕”。4.宋朝立法活動的主要特點是“編敕”和“以敕代律”。
5.宋仁宗嘉祜中期,加重處罰犯罪,開始實行“重法地”法。 6.宋朝施行了一種刑罰,實際上是古代墨刑的復活,這種刑罰叫做刺配之法。7.中國古代最殘酷的生命刑是凌遲。8.宋朝為了加強皇帝對司法權的直接控制而建立了審刑院。9.忽必烈建元后,接受漢儒的建立,明確提出了法治指導思想,即“參照唐宋之制”,“附會漢法”。10.元朝初期,中央審判機關是大宗正府。 13.宋朝為了嚴酷鎮壓農民的反抗斗爭,加重對“盜賊”的處罰,制定了盜賊重法和重法地法。
1.明朝的開國皇帝朱元璋的指導思想是典治亂世、禮刑并用、加強法制宣傳。2.作為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天下政策的“特重刑法”的是明《大誥》。 3.中國歷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律例》。4.清朝懲罰異端思想,推行文化
專制政策的形式是文字獄。5.中
國封建社會國家對某些重要的商品實行專管的制度稱為禁榷制度。
6.明清時期,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會審。7.明朝在司法制度上最突出的特點是廠衛干預司法。
8.明朝歷經30余年制定的根本性法典是《大明律》。《大明律》共460條。
9.每年小滿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有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員會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辦司審理發生在京師的笞、杖案件的審判活動,叫做熱審。
10.明朝專掌復核的中央司法機關是寺。11.在明朝初期,認為“百姓財力具困,猶如初飛之鳥不可拔其毛,新在之樹不可動其根”的人是朱元璋。 12. 《大明律》將唐律的篇目改為名例、吏、戶、禮、兵、刑、工各律,。隋唐以來沿襲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變。13.明《大誥》由御制大誥、御制大誥續編、御制大誥三編 、御制大誥武臣四篇組成。14.明朝仿造《大唐六典》體例編制了具有行政法典性質的《大明會典》。15.明朝統治者為嚴懲臣下結黨在大明律中專設了奸黨罪。
16.明朝的鹽法、茶法規定了封建國家的鹽、茶專賣制度,以確保封建國家的財政收入。17.明朝統治者為適應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制定了錢法、鈔法。 18.《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19.《大清會典》不僅是中國封建時代最完備的行政法規,而且是中國封建時代行政立法的總匯。
20.清代的充軍分為附近、近邊、邊遠、極邊、煙瘴五種,所以又稱“五軍”。21.正式將榷鹽列入正律之發端的是《大明律》。22.明朝的司法機關在中央主管審判的為刑部,專掌復核的為大理寺,監察機關為都察院。
23.在明朝,皇帝對司法權的控制超過歷代,皇帝的親軍錦衣衛和宦官掌握的東廠、西廠,也都握有廣泛的司法權。24.明清時期審判制度上的一個很大發展是出現了三種審判符合制度即熱審、秋審和朝審。25.清朝監察制度的一個重大發展是在都察院內增設了六科給事中。26.洪武十五年為擴大監察機關組織,改御史臺為都察院。
27.明朝歷經三十余年制定的法典是明律》。28.清人薛允升將明律的特點概括為“輕其輕者,重其重者”。29.在清代以文字著述而被羅織罪名所構成的冤獄,叫文字獄。 30.清代死刑劃分為絞、斬立決和絞、斬監候。31.源于唐律的殺人離鄉的刑名,明清時期將犯人強制遷出一千里外安置的刑罰叫做“遷徙”。
32.清朝將罪犯發到邊遠地區為駐防官兵充當奴隸的刑名叫發遣。 33.清朝的立法原則是參漢酌金。
1.清廷改革中央官制,御前會議確定按照
五不議的原則進行。
2.中國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憲法意義的法律文件是《欽定憲法大綱》。
3.外國侵略者強迫中國締結的不平等條約中所規定的一種非法特權是領事裁判權。4.清末修訂法律,確定了“參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修律方針。
5.清廷在大理院內設立總檢察廳,作為最高檢察機關。
6.1908年清政府頒發的《欽定憲法大綱》共二十三條,內容包括君上大權和臣民權利義務兩部分。 7.清末新修訂的刑法有兩部,一部是《大清現行刑律》,另一部為《大清新刑律 》。8.清廷為“新政”需要,在立憲的同時對舊律進行修訂,為此設立修訂法律專門機關修訂法律館。
9.清末成立的修訂法律館由當時刑部左侍郎沈家本主持。10.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化的專門刑法典是《大清新刑律》,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獨立的商法是《欽定大清商律》,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為《大清民律草案》。
11.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標志是領事裁判權和公審公廨制度的確立。12.清政府從1906年開始,把原來掌管審判的刑部改為法部專任司法行政;把原來掌管案件復核的大理寺改為大理院,作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
13.清政府為實行預備立憲,所發布的兩個憲法性文件是《欽定憲法大綱》和《十九信條》。
14.清末修訂的一部過渡性法典叫《大清現行刑律》,以“刑律”為名。
15.諮議局是清末“預備立憲”過程中清政府設立的地方咨詢機構,于1909年在各省成立。16.資政院是清末“預備立憲”過程中清政府設立的中央咨詢機關,于1901年設立。 17.《大清民律草案》是在修訂法律館組織下,由日本法學士松岡義正起草民律總則、債權、物權前三編,禮學館負責起草親屬和繼承兩編。 18.1906年的《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首次確定辯護制度。
19.清末立法具有封建性和買辦性的特點,體現著深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質。20.《大理院審判編制法》模仿資產階級國家制定的我國第一個單行法院組織法規。21.《大清新刑律》仿效資產階級國家刑法,確定了以自由刑為中心,由主刑和從刑組成的新刑罰體例。22.《大清民律草案》的后兩編由禮學館制定,名稱分別是親屬和繼承。
23.武昌起義后,清政府迫于無奈,制定了《十九信條》,限制君權。
24.中國封建社會國家對某些重要的商品實行專管的制度是禁榷制度。
25.中國律師制度開始于,首次出現在《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中。
1.太平天國的綱領性文件有兩部《天朝田畝制度》、《資政新篇》。
4.太平天國的鄉官保舉制度規定:“舉得其人,保舉者受賞;舉非其人,保舉者受
罰”。5.太平天國的刑罰種類有死刑、杖刑、枷刑。
6.太平天國司法行政合一,各級行政官吏都有司法審判權。 7.《十條天款》本是太平天國起義前“拜上帝會”的教規,后成為太平天國的軍律。8.《太平條規》分《定營規條十要》和《行營規矩》兩部分,主要規定太平軍駐扎和行軍時的一些紀律。9.太平天國在定都南京后,在《十條天款》和《太平條規》的基礎上制定了主要刑事立法是《太平刑律》。
10.1859年,干王洪仁玕向天王洪秀全提交了《資政新篇》,這是一部帶有資本主義色彩的施政綱領。 1.《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規定的政體是總統制;《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的政體是責任內閣制。 3.南京國民政府《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規定,經司法警察官署移送的“危害民國”案件,法院可徑行判決,且不得上訴。4.《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規定,參議院是國家立法機關。 5.《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規定,臨時中央審判所是全國最高審判機關。6.1911年12月29日,各省代表會議依據《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規定,選舉孫中山為臨時大總統。 7.《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由孫中山在1912年3月11日予以公布的。 8.《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共四章,《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共七章。 9.《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于國民全體。”即確定中華民國是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10.《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中華民國以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國務員、法院,行使其統治權。 11.《中華民國約法》廢除責任內閣制,實行總統制。12.北京政府審判機構大體分為:普通法院,兼理司法法院,特別法院和平政院。 13.1936年5月5日,國民黨政府公布了“五五憲草”。 15.南京國民政府1935年《刑法》規定安處分》一章,其處分種類共七種。16.南京國民政府法律的匯編統稱“六法全書”,這是南京國民政府成文法的總稱。17.《修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規定,中央國家機關權力分配實行資產階級三權分立原則。
18.民國北京政府是由北洋系軍閥首領袁世凱篡奪辛亥革命成果以后建立起來的,通稱北洋政府。19.北洋政府1913年第一次修憲是在北京天壇祈年殿,所以修訂的憲法草案又稱“天壇憲草”。
20.南京國民政府的最高司法機關是院。21.以孫中山為首的中華民國第一屆政府得以依法成立的法律依據是《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22.國民政府的國家機構組織形式是五權分立。
23.我國歷史上首部以“刑法”相稱的刑法
典是南京國民政府頒布的《中華民國刑法》。
1.我國歷史上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制定的第一部憲法性文件是《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
2.抗日民主政權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則是鎮壓與寬大相結合;貫徹保障人權;反對威嚇報復,實行感化教育原則。3.陜甘寧邊區創設的司法民主的審判方式稱作馬錫五審判方式。
4.解放戰爭時期解放區刑法原則的重大發展是明確規定了:首惡者必辦、脅從者不問、立功者受獎。 5.解放戰爭時期的《五四指示》頒布于年的5月4日。
6.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工農兵代表大會制。 7.《中國土地法大綱》規定:對一切對抗或破壞土地法大綱規定的犯罪,組織人民法庭予以審判和處分。8.工農民主政權時期規定的刑種主要有:死刑、監禁、拘役及強迫勞動褫奪公權、沒收財產、驅逐出境以及罰金。
9.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由勞動人民制定的,確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10.《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規定的政權組織原則是“三三制”原則。
11.1937年《抗日救國十大綱領》確立的根據地土地立法原則是“減租減息”。12.堅壁財物也稱作空室清野財物,此罪是抗日根據地特有的罪名。 13.紅軍戰士的妻子要求離婚的,須經其夫同意。14.解放戰爭時期的解放區司法機關一律改稱人民法院。15.《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規定蘇維埃國家性質,“是工人和農民的民主專政國家”。 16.《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宣布中華民族完全自由獨立,不承認帝國主義在中國的特權和不平等條約。17.在抗日邊區,把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創造性地運用到審判工作中去的司法民主的嶄新形式是馬錫五審判方式。18.“五四指示”規定改減租減息為沒收地主土地的政策,開始了解放區土地立法序幕。19.《中國土地法大綱》廢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土地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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