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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鄉鎮衛生院中醫科基本標準的通知
關于印發鄉鎮衛生院中醫科基本標準的通知
國中醫藥發〔20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了《鄉鎮衛生院中醫科基本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要將中醫科的設臵及業務開展情況納入鄉鎮衛生院評審工作中予以考評,并將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與本標準不一致的規定一律以本標準為準。
附件:鄉鎮衛生院中醫科基本標準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鄉鎮衛生院中醫科基本標準
一、科室設臵
(一)中醫科作為鄉鎮衛生院一級臨床科室獨立設臵。
(二)無床型衛生院設立1個以上中醫診室;有床型衛生院和中心衛生院設立1個以上中醫診室和1個以上中醫康復治療室。
(三)設臵中藥房,配臵包括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規定品種在內的中成藥和中藥飲片。
二、人員
(一)中醫人員和中藥人員總編制根據鄉鎮衛生院編制意見確定。
(二)每個中醫診室至少配備2名中醫類別醫師,每個中醫康復治療室至少配備1名中醫類別醫師。
(三)負責中藥房的藥劑人員應當為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中藥人員,或具有豐富中藥飲片鑒別經驗的中藥人員。
三、醫療用房
(一)每中醫診室凈使用面積不低于鄉鎮衛生院每診室平均凈使用面積。
(二)中藥房面積應當與鄉鎮衛生院規模和業務需求相適應。
四、設備配備
(一)基本設備:診斷床、聽診器、血壓計、溫度計、治療推車、電冰箱、計算機等。
(二)中醫設備:針灸器具、火罐、電針儀、艾灸儀、智能通絡治療儀、頸腰椎牽引設備、中藥熏蒸設備、TDP神燈、中藥霧化吸入等設備。
關于印發鄉鎮衛生院中醫科基本標準的通知(三)設臵中醫康復治療室的,應配備針灸治療床、推拿治療床等設備。
(四)根據專科業務工作需要,配備相應的專科診療設備。
(五)中藥房設備:中藥飲片柜(藥斗)、藥架(藥品柜)、調劑臺、藥戥、電子秤、小型粉碎機、小型切片機、小型炒藥機、消毒鍋、標準篩、煎藥機、包裝機、冷藏柜。
五、執行中醫藥行業標準規范,并制定各項規章制度,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并成冊可用。
六、民族地區鄉鎮衛生院民族醫科參照本《基本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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