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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訴訟指南
民間借貸訴訟指南
目前,在銀行存款準備金率不斷上調、貸款規模被控制的背景之下,我國出現嚴重的信貸緊縮,樓市調控政策未見松動,導致民間資金缺乏投資渠道,同時,中
第一文庫網 小制造類企業、房地產、礦業等行業資金需求量大,民間借貸空間迅速擴大。民間借貸利率迅速飆升,其年利率已經遠遠超過中小企業的利潤率,但借款企業負責人“跑路”已經陸續出現,民間借貸糾紛大規模出現已經難以避免! 為避免當事人遭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本律師將民間借貸的訴訟過程簡要向大家予以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風險提示:訴訟(打官司)過程具有高度法律風險,專業性極強,當事人依據本文不足以確保達到其勝訴的目的。本律師對僅僅依據本文而未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訴訟而出現的法律風險再次予以明確告知,風險自負!
一 民間借貸的法律定義
第一條 民間借貸與金融借貸
指南: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下列糾紛,應當作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受理。
自然人與銀行或其他具有放貸資質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之間發生的借貸糾紛不屬于民間借貸,屬于金融借貸糾紛。
第二條 民間借貸與其他法律關系的差別
指南:當事人之間對因買賣、承攬、股權轉讓等其他法律關系產生的債務,經結算后,債務人以書面借據形式對債務予以確認,債權人據此提起訴訟,而債務人或擔保人對基礎法律關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實提出抗辯并有證據證明糾紛確因其他法律關系引起的,原則上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但借據仍可以作為基礎合同履行的重要證據。
二 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
第三條 借據約定了還款日期
指南:借條或欠條上雙方當事人約定了還款日期的,訴訟時效從約定日期開始計算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內發生中斷或中止情形的除外。
出借人在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起訴的,其主張的債權受法律支持。出借人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起訴的,法院應當立案,但借款人由此取得時效抗辯的權利,得以對抗出借人行使債權,出借人最終有可能無法實現債權。
第四條 借據未約定還款日期
指南:出借人依據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提起訴訟,從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出借人依據未注明還款期限的欠條提起訴訟,從出具欠條的第二天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但名為欠條,實為借條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第五條 超過訴訟時效的補救措施
指南:出借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發出催收通知,借款人在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應視為對原債權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應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如何延長訴訟時效
指南:借款人在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內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訴訟時效從新計算兩年。
第七條 借款人如何主張訴訟時效
指南: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第八條 分期履行的債務該如何計算時效
指南:借款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三 民間借貸案件的管轄法院
第九條 一般管轄
指南: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
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第十條 特殊的一般管轄
指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法復[1993]10號),出借人住所地為合同義務履行地,但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出借人住所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 協議管轄
指南:借貸雙方在不違反民事訴訟法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情況下對訴訟管轄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四 民間借貸案件原告與被告的確定(訴訟主體)
第十二條 借款人與出借人的資格認定
指南:持有借據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推定為債權人,具有原告主體資格。借據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為債務人,具有被告主體資格。
第十三條 出借人為多人的情況
指南:出借人兩人以上的共同債權,僅一個或者部分出借人對借款人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出借人為共同原告,但明確表示放棄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棄債權的其他出借人對借款人另行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十四條 借款人為多人的情況
指南:對于共同債務人為兩人以上的借貸糾紛,出借人僅起訴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第十五條 借款人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情況
指南: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簽訂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應當列個人為當事人;企業法定代表人以企業名義簽訂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應當列企業為當事人。
五 民間借貸中的利息
第十六條 民間借貸約定利息才是有償
指南: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第十七條 民間借貸與“高利貸”的區別
指南:借貸雙方對借款期限內的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約定的利率超過借貸行為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以下簡稱四倍利率),超過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護。
超過四倍利率就是高利貸。
第十八條 本金中預先扣除利息
指南:借據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
利息已經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 第十九條 如何計算復利
指南:債權人出示的借據系雙方對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進行滾動結算后重新出具,計算復利的,折算后的實際利率沒有超出四倍利率的,借據確認的欠款金額可以認定為本金;折算后的實際利率超出四倍利率,超出部分的利息應當從本金中扣減。
第二十條 逾期利息的計算
指南: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從其約定。超出四倍利率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護。
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僅約定借期內的利率,沒有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約定的利率或者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
[2003]251號)第三條關于罰息利率的規定,以約定利率再上浮30%-50%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可以予以支持,但均以不超出四倍利率為限;
(二)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向借款人主張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者自權利主張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條 違約責任與逾期利息的關系
指南:借貸雙方對逾期還款的責任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的,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或者違約金,但均以不超過四倍利率為限。
出借人同時主張逾期利息和違約金,折算后的實際利率沒有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 違約金與實際損失
指南:我國的違約金以補償原則為主,以懲罰原則為輔。違約金不能過分高于實際損失。
借貸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應當對超出部分予以減少,但債務人明確表示自愿給付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不當得利
指南:債務履行完畢后,借款人以利息或者違約金超過司法保護幅度為由,起訴請求出借人返還其已支付的利息或者違約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超過四倍利率的利息或違約金具有合同的約定,很難認定為不當得利。
六 借款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第二十四條 借款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指南:借貸雙方可以通過簽訂借款合同、出具借條、欠條、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方式達成借貸合意的,借貸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自款項實際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認可的接收人時生效。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可以不履行
指南: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在出借人實際履行合同義務之前,出借人可以選擇不履行合同,而不用承擔違約責任。因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實踐性合同,該合同的生效不僅需要當事人之間達成借款的合意,還需要出借人實際履行才生效。沒有生效當然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七 舉證責任的分配
第二十六條 出借人的舉證責任
指南:出借人人應當對借貸金額、期限、利率以及款項的交付等借貸合意、借貸事實的發生承擔證明責任。借款人提出抗辯的,應當提供反駁證據證明。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的舉證責任
指南:借款人主張借款本金、利息等債務已經歸還或者部分歸還的,應當承擔證明責任,不能提供證據或者舉證不足,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款項交付憑證的不足
指南:出借人人僅提供款項交付憑證,未提供借貸合意憑證,借款人提出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或者其他關系抗辯的,出借人人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提供進一步證據。
第二十九條 有借據而沒有款項交付憑證
指南:對于現金交付的借貸,債權人僅憑借據起訴而未提供付款憑證,債務人可對款項交付提出合理異議。
齊精智,陜西明樂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來源: 北大法律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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