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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問題
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6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二、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以下簡稱企業繳費)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并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 對企業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納企業繳費的,在計稅時不得還原至所屬月份,均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三、對因年金設置條件導致的已經計入個人賬戶的企業繳費不能歸屬個人的部分,其已扣繳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還。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稅款=企業繳費已納稅款×(1-實際領取企業繳費/已納稅企業繳費的累計額)
參加年金計劃的個人在辦理退稅時,應持居民身份證、企業以前月度申報的含有個人明細信息的《年金企業繳費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復印件、解繳稅款的《稅收繳款書》復印件等資料,以及由企業出具的個人實際可領取的年金企業繳費額與已繳納稅款的年金企業繳費額的差額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予以退稅。?
四http://salifelink.com、設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制度。企業要加強與其受托人的信息傳遞,并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相關信息。對違反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五、本通知下發前,企業已按規定對企業繳費部分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不再退稅;企業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應限期責令企業按以下方法計算扣繳稅款:以每年度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為應納稅所得額,以當年每個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適用稅率為所屬期企業繳費的適用稅率,匯總計算各年度應扣繳稅款。
六、本通知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按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規定,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對個人取得本通知規
定之外的其他補充養老保險收入,應全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七、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就企業年金個人所得
稅征管問題答記者問
2009-12-19 10:55:12 作者:國家稅務總局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瀏覽次數:28 文字大小:【大】【中】【小】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
[2009]694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相關問題。記者就有關問題采訪了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
問:為什么要出臺《通知》?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規定,除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實際繳付(包括單位、個人)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外,其他補充保險和商業保險以及超標準的基本保險均應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年金是補充養老保險的一種主要形式,對其征稅在個人所得稅政策上是明確的。但因我國的企業年金制度起步較晚,企業年金運作復雜,各地區、各企業差異較大,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存在較多問題一直未得到有效解決,企業和基層稅務機關常有反映。這次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我們研究制定了《通知》,主要是進一步明確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有關規定。
問:《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主要由個人繳費、企業繳費和年金投資收益三部分組成,《通知》重點對個人繳費和企業繳費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作出了規定。
首先,《通知》再次重申了企業年金個人繳費的政策規定,明確了企業繳費的稅務處理方法。即個人繳費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稅前扣除,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以下簡稱企業繳費)與個人當月的工資、薪金分開,單獨視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計算應繳稅款。舉例如下:假設某企業職工年金賬戶中每月個人繳費100元、企業繳費400元,其100元的個人繳費不得在工薪所得稅前扣除,屬于個人稅后工薪的繳費;企業繳入其個人賬戶的400元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直接以400元對應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表的適用稅率計算應扣繳的稅款。
其次,企業繳費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環節是企業繳費環節,即在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時,由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
第三,對因年金設置條件導致的已經計入個人賬戶的企業繳費不能歸屬個人的部分,《通知》規定,其已扣繳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還,并明確了個人辦理退稅時需要提供的相關資料。
第四,《通知》明確了該文件的適用范圍。即《通知》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按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規定,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對個人取得上述規定之外的其他補充養老保險收入,應全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另外,《通知》還對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提出了征收管理方面的要求,并與目前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情況的銜接作出了規定。
問:《通知》中規定的企業繳費計稅方法對企業年金制度的發展有何影響?
答: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08年底,全國已有3.3萬戶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制度,覆蓋職工1038萬人,但是我國企業年金的覆蓋面不高,所覆蓋職工僅占參加全國基本養老保
險人數(截至2008年底,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約1.74億人)的6%左右,而且從建立年金企業所屬行業看,大多集中在電力、鐵路、金融、保險、通訊、煤炭、有色金屬、交通、石油天然氣等高收入行業或壟斷行業。由于我國的企業年金制度起步晚,還屬于初步建立階段,為鼓勵更多的企業建立年金制度,為職工提供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的補充養老保險,稅收政策應該適當考慮給予鼓勵和支持。因此,在研究起草《通知》的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了既考慮調節收入分配,又要體現對企業年金發展給予適當鼓勵和扶持的原則。應該說《通知》規定的將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單獨計稅的方法,很好地體現了上述原則。即對個人繳費和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依法予以征稅,防止收入分配差距過大,同時,將企業繳費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處理方法,降低了企業繳費的適用稅率,實際上也是一種較為優惠的計算方法,目的是鼓勵和扶持企業年金的發展。另外,將企業繳費區別于正常工資、薪金單獨計稅,也便于為中途退出年金計劃的職工辦理退稅。
問:《通知》明確在企業繳費環節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國際上有的國家規定是在年金領取環節征收個稅,請問對此是如何考慮的?
答:之所以沒有在個人退休領取年金環節扣繳稅款,主要是基于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和稅務機關的征管能力。從國際上看,在企業年金的個人所得稅征管環節上,既有在企業繳費環節征收、在領取環節免稅的國家,也有在繳費環節免稅、領取環節征收的國家,征收環節不是統一的,每個國家對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環節的選擇,都是與本國的稅制和稅務機關的實際征管能力相適應的,取決于各國的實際。據我們了解,對企業年金在領取環節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國家,基本上都是多年實行綜合稅制或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的國家,其對個人的退休金是征稅的,稅務機關不僅具有完備的個人收入信息和健全的征管機制,而且具有全國統一的信息化管理平臺,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是分項稅制,且對退休工資或退休
金予以免稅,不具備將企業年金遞延至個人退休領取環節征稅的基本條件。同時,如果在年金領取環節征收個人所得稅,則稅務機關必須在企業建立年金后的數十年隨時監控年金的運行,且保存數十年的個人信息,從目前看,稅務機關還不具備這方面的征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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