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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維的五大特點
2014-08-15 09:26 來源:浙江日報 ?我有話說
作者:中央政法委員會秘書長汪永清
中央政法委員會秘書長汪永清指出,法治思維具有五個特點:
法治思維是規則思維。規則具有確定性、可預期、可執行等特點,是人們對事物理性期待的體現。規則思維的邏輯起點是:既定的規則告訴人們哪些可為(權利)、哪些不可為(義務),以及如何行為(程序);人們的行為后果是可預期的。對政法機關來說,維護社會穩定,首先要嚴守規則,維護規則的穩定,否則就會破壞人們的預期,理性就變成感性、心安就變成恐懼、有序就變成無序。
法治思維是權利義務思維。權利和義務是法律關系的關鍵要素,是判斷是非對錯的標準。法治思維的實質就是從權利和義務角度觀察、分析、處理問題,通過權利和義務的運行,實現法的指引、評價、預測、教育、懲罰功能。
法治思維是程序性思維。程序的基本含義:一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二是同等情況同等對待、同等關注;三是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在監督中行使;四是執法司法者不能從當事人那里牟利,否則會出現偏私。程序的本質是一種形式合理性、可實踐的理性。借助程序這個“形式性操作杠桿”,就把利益的博弈和價值衡量轉化為在法治規程上表達的訴求,人情、關系、偏見、恣意才會被消除,相應糾紛和問題最后都會在法治軌道上得以解決。
法治思維是權衡思維。法治作為定紛止爭的實踐理性,突出特征在于對各種價值和正當利益的合理平衡,因而法治思維必然體現著權衡利弊、瞻前顧后、兼顧各方的思維特征。它所要求的是,看問題、作決策,要依法處理好當前和長遠、局部和全局、個別和一般的關系,盡可能把事情考慮得更周全,把方案設計得更縝密,把負面影響降到最低。
法治思維是建設性思維。建設性思維以建設社會、修復被損害的社會關系為目的。從人類社會發展史看,法治作為治國理政方式,從來都是建設性而不是破壞性的。法治思維以建設性思路確定制度,修復社會關系,解決社會問題。
[責任編輯: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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