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籍管理規定
學籍管理規定(試行)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改革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提前向學校教務處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送交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在一定時期內治療可達到入學體檢要求的,由本人申請,經校醫院審核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并回家治療;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通知辦理離校手續之日起,一周內無故不辦理離校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應當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教務處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校醫院復查合格后,可按當年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在院(系)報到、注冊。每學年第一學期注冊時,學生應向院(系)交驗學費等繳費憑據注冊。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者,不予注冊。休學或其他原因離校而未經教務處批準入學者,不予注冊。
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到所在院(系)辦理暫緩注冊手續。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未辦理暫緩注冊手續而不注冊者,院(系)應及時報教務處備案,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章 學制與修業年限
第五條 各專業本科學生學制為四年(對口招生本科學制為五年)。
第六條 根據學校學分制管理制度,實行彈性學制。學生在校學習年限為四年制不得少于三年,五年制不得少于四年,四年制不超過六年(含休學),五年制不超過七年(含休學)。
第七條 學生取得的學分累計達到本專業培養方案總學分要求是學生取得畢業資格的必要條件。各專業的總學分要求詳見各專業培養方案。
第三章 課程考核、學分績點與考勤
第八條 課程考核
(一)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方式根據課程性質確定。
(二)課程考核成績采用百分制記載,60分為合格。課程考核成績合格,可取得學分;成績不合格,不能取得學分。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應當參加重修。
(三)課程考核成績由期終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兩項組成。課程平時成績不合格者不能參加該課程期終考試,考核成績在成績冊上登記為0分。參加期終考試成績合格時,考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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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期終考試成績×70%+平時成績×30%;參加期終考試成績不合格時,期終考試成績即為考核成績。
(四)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因生理缺陷或其它疾病不宜參加體育課程某些項目者,需持校醫院診斷證明,經院(系)審核同意,體育系批準后,報教務處備案,可以改修保健課,考核合格后成績按60分記載。
(五)每門課程的考核成績在學生成績冊上只記載一次。
(六)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在成績冊上登記為0分。并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確有悔改表現,在受處分至少6個月后,可參加課程的重修。
(七)詳細規定參照《 考試管理規定》執行。
第九條 學校用平均學分績點衡量學生的學習質量,全部課程都參與學分績點的計算。 一門課程的學分績點=績點×學分數;
平均學分績點=所學課程學分績點之和÷所學課程學分之和。
考核成績與績點的折算方法為:
考核成績<60分,績點=0;
60≤考核成績<70分,績點=1;
70≤考核成績<80分,績點=2;
80≤考核成績<90分,績點=3;
90≤考核成績≤100分,績點=4。
第十條 考勤
(一)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規定的教學活動者,應當請假;凡未經請假、請假未準或超過假期者,一律以缺席論。缺席學時按實際學時計算。
(二)一學期累計缺席12學時(含12學時)以上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三)因缺席已受到處分,仍不改正,再次累計缺席12學時(含12學時)以上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學生經批準免修和免聽的課程不作缺席處理。
(五)因故需要請假者,應當向所在院(系)辦理請假手續,請假一周以內者,由輔導員批準;請假一周以上者,經輔導員簽字同意,院長(系主任)批準后,報教務處備案。在校外進行教學活動期間,請假一律由帶隊教師批準。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請假期滿,應辦理銷假手續。請假累計超過本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按休學處理。
(六)學生請假應事先辦理手續,經批準后視為有效。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不得事后補假。
第四章 選修、輔修、免修、免聽、重修、緩考
第十一條 課程選修
(一)培養方案規定的必修課程,學生必須修讀。
(二)課程選修一般在每學期期末前組織學生選課。學生選課確定后,一般不許更改,若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者,應當在下學期開學注冊期內提出,由所在院(系)到教務處統一辦理。
(三)學生不許選修低于本專業教學大綱要求的課程,對未修先修課程或先修課程不合格者,不許選修后續課程。
(四)未辦選修手續而自行聽課者考核成績不予承認。
(五)凡成績優秀、上學期平均學分績點≥3.5的學生,經本人書面申請,院(系)審核—2—
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可以在下學期選修本專業高年級必修課程。
第十二條 輔修專業
(一)二年級及其以上的本科生,其主修專業必修課程全部合格或學分績點≥3.0,且學有余力者可申請修讀輔修專業。
(二)申請修讀輔修專業的學生,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 修讀輔修專業申請表》,經所在院(系)和輔修院(系)審核同意,報教務處審批。
(三)學生應在主修專業學業期限內完成輔修專業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課程考核成績合格的,由學校頒發輔修專業證書。
第十三條 課程免修、免聽
(一)已修課程學期平均學分績點≥3.5的學生,可對后續某門課程提出申請免修。申請課程免修的學生,應于開課前提交證明本人已經自修課程的材料(含教材、教學參考書、學習筆記、作業等),經所在院(系)和開課院(系、部)審核同意后,報教務處備案,可免修該課程,但應當參加免修課程的考核。
(二)已修課程學期平均學分績點≥3.0且自學能力較強的學生,經任課教師同意后,可免聽課程的部分內容;經批準免聽的學生,應主動與任課教師聯系,按時完成該課程的作業、實驗及實踐性教學環節,方可參加課程考核。
(三)下列課程不得申請免修、免聽:政治理論課、德育課、體育課及實驗課;入學教育、軍訓、各類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實踐性教學環節。
第十四條 課程重修與補考
(一)學生所修必修課程期末考試不及格者,可在下學期開學初給一次補考機會,補考后仍不及格的,必須重修。公共選修課不及格者,不允許補考,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他課程。曠考、違犯考場紀律及考試作弊者不得參加正常補考。
(二)補考后仍不及格的課程,應及時向教務處提出申請重修。一門課程重修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三)重修有隨班重修和自修二種方式。隨班重修需本人申請,相關院(系)安排,可以隨下一年級或其他專業開出的同檔次課程重修(期終隨班考試);自修需參加學校組織的考試。
第十五條 課程緩考
(一)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核,可在考前申請緩考。辦理程序為:本人填寫《 學生緩考申請表》,持有關證明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請,院(系) 審核同意,報教務處批準。
(二)緩考學生應按時參加學校安排的考核,考核成績合格后取得相應學分。
第五章 轉學與轉專業
第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準許轉學、轉專業:
(一)學生確有專長、本人申請并提供專長證明,經學校審核,轉專業、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不符合原專業學習要求,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學校別的專業學習的;
(三)學校認為其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或不轉學無法繼續學習的。但不同學科一般不能轉專業。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轉學、轉專業: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或三年級及其以上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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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或應受開除學籍處分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八條 學生轉學、轉專業,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辦理程序如下:
(一)在校內轉專業,經轉出、轉入院(系)同意,報教務處審核,主管校長批準,報 省教育廳備案確認,同時由教務處通知相關部門;
(二)在省內轉學,經學校同意,轉入學校審核同意,報 省教育廳批準;
(三)跨省(市、自治區)轉學,經兩校同意后,由兩省(市、自治區)教育廳批準,并由轉入省(市、自治區)教育廳抄送轉入學校;
(四)轉學、轉專業手續應在擬轉學、轉專業學期的前一學期期末辦理。
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準予休學:
(一)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的;
(二)一學期請假達到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特殊原因,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
第二十條 休學時間一般以學年為單位。休學由學生本人填寫《 學生休學申請表》,持有關證明,經院(系)審核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學生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最多不得超過兩年。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允許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一條 學生復學由本人填寫《 學生復學申請表》,持有關證明,經院(系)審核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因病休學的學生,應當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經校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復查不合格者,可以繼續休學;需延長休學期的,應書面陳述原因,報教務處批準。學生在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復學資格。
第七章 學業警示、試讀與退學
第二十二條 學校實行學生學業警示制度。學生在一學期中不及格學分達到12學分(含12學分)以上者或在校期間不及格課程(指補考或重修后不及格課程,下同)累計達到16學分(含16學分)以上者,給予學業警示。“學業警示書”由教務處簽發,各院(系)負責通知學生本人及家長。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不及格課程累計達到20學分(含20學分)以上者,轉入跟班試讀,保留原學籍一年。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試讀一次,試讀期為一年。每學年第一學期補考工作組織后進行審核。
第二十四條 試讀結束后,不及格課程學分累計低于20學分者,解除試讀。若不及格課程學分達到20學分(含20學分)以上,30學分(含30學分)以下者,編入下一年級學習(以下稱下編級);若不及格課程學分達31學分(含31學分)以上者,做退學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以退學:
(一)學生在校期間試讀結束后不及格課程累計達到31學分(含31學分)以上者;
(二)下編級一學年后,不及格課程學分仍達到20學分(含20學分)以上者;
(三)無論何種原因,在學校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未完成學業者;
(四)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規定期限內未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
(五)經學校動員,因病或其他原因該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期內缺課超過本學期總—4—
學時三分之一者;
(六)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七)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八)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者;
(九)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教育無效者;
(十)其他特殊原因,學校認為必須退學者。
按以上規定做退學處理不是紀律處分。
第二十六條 凡因上述原因退學的學生,由學生所在院(系)或相關部門提出,教務處審核,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七條 對做退學處理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 省教育廳備案。因特殊原因無法送交本人的,則在校內發布公告。自發布公告之日起,經過7天,即視為送交。
第二十八條 學生如對退學決定有異議,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退學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九條 學生退學后的有關事項,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學生應在退學決定書生效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退學手續。其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退學學生辦理完退學手續后學校發給其退學證明,學滿一年以上者,發給肄業證書。
(三)退學的學生,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由學校相關部門注銷其在校各種關系,不再出具任何證明。
(四)取消學籍、已退學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八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 符合提前畢業條件的學生,學制為4年的在第五學期末,學制為5年的在第七學期末,可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請,經院(系)同意,學校批準后并在下一學期獲得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學分的,報 省教育廳批準,可以提前畢業。
第三十二條 學生至畢業前期,仍有不合格課程,準予在畢業前進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者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考核后仍有一門或兩門課程不合格,暫做結業處理,在一年內安排其返校重考,考核合格后頒發畢業證書;考核后仍有三門及其以上課程不合格,做終身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 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規定條件的學生,頒發學位證書。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在校學生。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 學籍管理規定》(院發字[2005]14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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