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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手續詳解
婚姻登記手續詳解來源: 作者: 時間:2010/05/14 一、結婚登記辦理條件: 1、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
一、結婚登記辦理條件:
1、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5、雙方自愿結婚;
6、當事人雙方提供的證件、證明原件,必須是合法、完整、真實、可靠、規范、有效的。
二、結婚登記所需材料:
1、雙方的常住戶口簿(戶籍證明)和居民身份證(現場復印);
2、雙方無配偶以及與對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時當場寫)。
辦理時限:
1、證件、證明齊全、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當場受理、登記、發證。
2、經審查,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退回有關證件,證明,并書面告知理由。
三、結婚登記收費標準:
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統一涉及境內外雙重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1]523號)規定,婚姻證書費9元/對。
居民結婚登記辦事流程
1、當事人提出結婚申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審查手續,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愿
3、自愿結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4、當事人宣讀本人的聲明書、簽名
5、婚姻登記員打印《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四:結婚登記常見問題
【一】關于戶口薄
1、戶口簿和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必須相同,內容清晰。
2、戶口簿上有承辦民警印章和公安派出所印章,戶口簿為1999年新版(棕色封面)。無法提交戶口簿的,可提交戶籍證明;戶口簿上婚姻狀況應與當事人實際的婚姻狀況一致,婚姻狀況應為未婚、離婚或喪偶者(空白視為未婚)。離婚者應提供離婚證、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3、集體戶口的需提供本人頁和戶口首頁,或有派出所印章的本人頁;或經公安機關或單位加蓋印章的集體戶口卡片或戶口簿復印件。
4、當事人戶口遷出未辦理落戶的,戶口遷出地或另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婚姻登記(應在有效期內)。
【二】關于登記地
結婚登記可以在男女雙方任何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登記
五、結婚登記提交
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現場復印)。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現場填寫)。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現場照相,不過得交納一定費用)。
六、結婚登記流程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七、結結婚登記時間
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最好選擇好婚姻登記時間是你們喜歡的日期,最好早晨8:00到哪里。整個辦理時間需要15分鐘。登記的地方全是國家機關,所以早上8點上班,晚上5點下班,這個時間全國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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