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全國質量獎
附件1.
全國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2012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表彰在質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組織,引導和激勵組織追求卓越的質量管理經營,提高組織綜合質量和競爭能力,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更好地服務社會、服務用戶、推進質量振興事業,中國質量協會在國家質檢總局的指導下,設立全國質量獎(以下簡稱質量獎)。為了科學、客觀、公正地開展質量獎評審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質量獎是對實施卓越的質量管理并取得顯著的質量、經濟、社會效益的組織授予的在質量方面的最高獎勵。
第三條質量獎評審遵循為組織創造價值的宗旨,堅持“高標準、少而精”和“優中選優”的原則,根據質量獎評審標準對組織進行科學、客觀、公正的評審。
第四條質量獎每年組織評審,按照評審標準、組織的質量管理實際水平,適當考慮組織規模,以及國家對中小企業的扶植等相關產業發展政策等確定授獎獎項。
第二章獎項設置
第五條目前質量獎獎項設置有:大、中型企業,小企業,服
務業,特殊行業,卓越項目獎。今后根據需要可以進行調整和增加獎項。
第三章組織機構、職責
第六條質量獎評審機構由質量獎審定委員會和質量獎工作委員會兩級機構組成,工作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為質量獎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第七條質量獎審定委員會由政府、行業、地區主管質量工作的部門負責人及有權威的質量專家組成。負責研究、確定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方針、政策,批準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及評審標準,審定獲獎組織名單。
第八條質量獎工作委員會由具有理論和實踐經驗的質量管理專家、質量工作者和評審人員組成。負責實施質量獎評審,并向審定委員會提出獲獎組織推薦名單。
第九條質量獎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中國質協,其主要工作是:擬訂、修改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和評審標準;評聘質量獎評審人員;組織實施質量獎資格審查、資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對獲獎組織進行監督和幫促。
第四章評審人員
第十條質量獎評審人員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經濟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教育水平:具有大學或大學以上文化程度;
(三)培訓:接受過全面質量管理相關知識系統培訓,掌握質量管理新知識和方法;
(四)經歷:具有五年以上的質量管理、技術或專業工作經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實踐經驗;
(五)能力:掌握評審的方法和技巧(可通過評審專業培訓獲得),具有敏銳的觀察力和準確、快速的反應能力,并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能力,以及善于與人交往并具備自身獨立性的能力。
(六)認真履行評審人員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公正嚴明。第十一條對符合資格條件的申報人員,由質量獎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組織進行選拔和聘用,并由中國質協頒發證書。被聘用的評審人員,要根據質量獎評審標準與實踐的發展不斷地進行學習。
第五章
第十二條評審標準全國質量獎評審標準采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2012國家標準。標準借鑒國內外卓越績效管理的經驗和做法,結合我國企業經營管理的實踐,從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以及結果七個方面明確了組織卓越績效的評價要求。標準注重組織運營績效、滿足顧客需求和持續改進與創新的能力,以及外部環境變化時組織的應變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六章組織申報條件
第十三條申報組織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與生產經營的組織,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認真踐行卓越績效模式,對照評審標準開展自我評價,并取得顯著成效。
(二)實施并保持質量管理體系,已獲認證注冊;對有強制性要求的產品已獲認證注冊;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三)近三年,獲得全國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先進企業稱號及全國用戶滿意企業(產品);
(四)認真貫徹實施ISO14000族標準,建立、實施并保持環境管理體系;組織三廢治理達標;
(五)組織連續三年無重大質量、設備、傷亡、火災和爆炸事故(按行業規定)及重大用戶投訴;
(六)由所屬行業或所在地區質協對申報組織進行推薦,提出對申報組織的質量管理評價意見。評審中將優先考慮行業和地區雙推薦組織。外資或獨資企業可以不經推薦,直接申報。
第七章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組織申報。凡符合質量獎申報基本條件的組織,根據自愿的原則,填寫《全國質量獎申報表》,按照評審標準和填報要求,對本組織經營質量管理業績進行自我評價和說明。將申報表、自我評價報告及必要的證實性材料一并寄送全國質量獎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五條資格審查。質量獎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組織的基本條件、評價意見和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資料評審。質量獎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審專家對資格審查合格的組織進行資料評審。質量獎工作委員會根據資料評審結果,按照優中選優的原則確定現場評審組織名單。
第十七條經資料評審,未能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評審專家組將針對組織的優勢和不足,提供資料評審反饋報告。
第十八條現場評審。質量獎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審專家組對資料評審后確定的組織進行現場評審。評審專家組給出現場評審意見并提出存在的問題,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十九條綜合評價。質量獎工作委員會對申報組織資料評審、現場評審結果等進行綜合分析,擇優推薦,提出獲獎組織推薦名單。
第二十條審定。審定委員會聽取評審工作報告,審定獲獎組織。
第八章獲獎組織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獲獎組織應從本組織實際出發,制定提高質量水平的新目標,不斷應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創造出具有本組織特色的質量管理實踐和經驗。
第二十二條質量獎工作委員會對獲獎組織進行必要的監督,獲獎三年后對組織的經營管理、綜合績效的穩定性及發展趨勢進行確認,并將確認結果在報刊、雜志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條獲獎組織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管理的成功經驗,帶動我國廣大組織整體水平提升。
第二十四條獲獎組織如發生下列情況之時,應在一個月內書面報告中國質協:
(一)發生重大質量、設備、傷亡、火災和爆炸事故;
(二)國家、行業、地區監督抽查產品或服務質量不合格;
(三)用戶對質量問題反映強烈,有顧客、員工、供應商、股東、社會等相關方的重大投訴。
第九章獲獎組織再次申報
第二十五條獲獎組織五年內不得再申報,把機會留給更多的組織。
第二十六條獲獎組織在滿足本辦法第六章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要求,并符合以下條件的基礎上可以自愿提出再次申報:
(一)通過了獲獎三年后的確認;
(二)確認工作結束三年以后;
(三)獲獎企業的組織架構、體制及主要產品未發生重大改變。第二十七條獲獎組織再次申報時,重新按照本辦法第五章規定的標準和第七章規定的程序進行評審。
第十章評審紀律
第二十八條質量獎評審堅持“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做到程序化和規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政府、新聞界、社會和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評審人員要公正廉明,實事求是,團結協作,講求效率,工作認真,保守機密。對違反紀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直至撤銷評審人員資格的處分。涉及法律責任的由司法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申報、接受評審的組織要實事求是,不弄虛作假。對違反紀律的組織,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撤銷申報及接受評審的資格。
第三十一條建立評審和接受評審單位雙向監督反饋制度。接
受評審組織要對評審人員工作質量做出評價,反饋給中國質協。評審人員要對接受評審組織的守紀情況做出評價,反饋給中國質協。
第十一章獎勵
第三十二條對獲獎組織,中國質協授予全國質量獎獎杯和證書,并在全國性媒體上公布獲獎組織名單,進行表彰;在全國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經驗,引導廣大組織向先進的質量管理經營模式學習,推進質量水平的整體提高。
第三十三條獲得全國質量獎的組織可以在廣告等有關宣傳中正確使用全國質量獎標識,但不得在產品上標注全國質量獎標識。如果在產品的包裝上標注全國質量獎標識,必須注明是組織獲得全國質量獎及相關獲獎年份,并確保不能造成產品獲獎的誤解。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二○一三年起實施。
【全國質量獎】相關文章:
質量獎申報材料03-29
全國質量月征文04-30
教育教學質量獎方案(精選8篇)04-18
全國質量月活動方案04-15
開展全國質量月活動方案11-19
戴明獎對于日本質量管理的作用05-02
全國質量月宣傳總結(精選10篇)09-28
全國質量月簡報(通用16篇)09-29
全國質量月簡報范文(精選7篇)09-28
2006年全國環境質量狀況公告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