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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誰批準設立寄泊區?
廣西船民于某致電:他的船近日停泊至某市區水域時,被當地公安部門收取二十元錢的寄泊費,感到不可理解,詢問該項收費是否合理。
記者接到電話后,當即電話聯系了收費的主管部門某市公安局。該公安局的負責同志詳細地介紹了收費的理由,并傳真給記者一整套關于收費審批的程序,包括該市公安局的收費申請、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的批文、市物價局、財政局的批復、致船民的收費公開信等。
該市公安局出于加強水上治安和消防管理,保護廣大船大生命和財產安全考慮,向市政府提出了在市區水域設置船舶寄泊站的申請,得到市府批準和物價局財政局的審核后,按要求發出了收費公開信及相關公示,開始收取寄泊費,并明確寄泊費主要用于警務區民警值班、公安水警支隊維護寄泊區安全的運轉經費。
記者通過電話采訪交通運輸部有關人士認為,如果單就該市公安局的整個收費出臺過程,應該說是符合當地某些規定,所收費用也適當,但有兩點卻需要置疑:該項費用是否該收?當地政府是否有權批復收取?
是否該收。眾所周知,警察是公務員,被稱做是“吃皇糧”的人,而維護一方平安是他們的應盡之責,其運轉費用一般應由市財政統一劃撥,而不應收取類似費用。例如,當110出警時,就不需要向報案人收出警費;同理,公路交通警察也不能劃定一定的區域,聲稱收取停車費及停車安全保護費。陸上如此,水上亦理當如此,憑什么水上停船要多出一項費。
其次是如果收費成立,是否該屬當地政府批準,公安局執行呢?按照慣例,維護水上安全與消防應屬當地海事部門,是否應交費,交多少,該報由交通運輸部相關部門批準,方可執行。如此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會不會陷于亂收費的嫌疑?船民所承擔的安全消防費用包括在海事部門收取的規費中,如果真正出現消防等方面的問題,恐怕還是得海事部門出面解決。
執政為民,我們希望有關部門在涉及收費問題時,應全盤考慮,從大局著想,各部門能多協調多協商,這樣也許就合理性多一點,老百姓的疑問就少一些。也同時希望有關部門,徹底解決船民和記者心中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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