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證券市場中,關聯交易普遍存在,產生關聯交易的原因主要有:企業為保證資源的有效運用、合理分攤成本、規避累進稅制、相互投資或相互擔保達到信用擴張和資金調度、全方位經營等等,
健全關聯交易權利救濟制度
。在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情況下,關聯交易屬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圍,不宜強行干涉,只有在當事人惡意串通或損害社會、其他人利益時,法律才應當加以干預,例如上市公司被控制導致資產空洞化、嚴重阻礙向中小股東提供盈余分配或向債權人提供保證、大股東巨量的占款與擔保導致公司利益受損,公司與關聯方的資產經常相互混同或不公平地轉移資產和負債等等。在海外,公司法立法中對關聯交易及其權利救濟的規定比較全面。在我國,對關聯交易有一些規定,如《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及《股票上市規則》等。但是,關聯交易的權利救濟方面的規定則比較薄弱,需要在目前《公司法》修訂中加以完善。關聯交易的權利救濟措施及體系應當包括如下方面。
其一,關聯方違反回避規定的權利救濟。作為利害關系人,關聯方應在股東大會表決有關決議時加以回避,否則,有關股東與債權人以違反程序為由,可以提起股東大會決議撤銷之訴,已經實際履行的,應要求對關聯交易行為的實質審查,提起確認關聯交易行為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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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關聯交易權利救濟制度》(http://salifelink.com)。對此,現行《公司法》沒有規定。其二,違反關聯交易及時信息披露規定的權利救濟。目前我國法規中對關聯交易及時信息披露有規定,但是,對違法者的制裁手段比較薄弱,很多情況下是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少數情況下由證券監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但對于民事責任的規定比較缺乏,未履行披露義務并不導致關聯交易無效或可撤銷,也不導致違規者承擔賠償責任。
其三,對關聯交易行為效力的權利救濟。除了關聯交易行為的生效須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批準外,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行為不應違反公司法與其他民商事法律,如禁止惡意串通、禁止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禁止違法擔保,否則,股東和債權人可以根據《合同法》行使對關聯交易行為的撤銷權,但行使撤銷權時應當加入司法審查的規定,以確定關聯交易行為是否損害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其行為是否營業常規、行業習慣。
其四,關聯交易行為民事責任承擔的權利救濟。關聯交易行為的民事責任承擔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實現:控制方對被控制企業的債務負責,將兩者視為同一法律主體(即“揭開公司面紗原則”);直接行為人承擔賠償或補償責任。而相應的權利救濟措施包括:公司以自己名義對相關股東、董事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給付之訴、歸入權之訴;在公司拒不行使職權的情況下,公司股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獲得的利益歸公司;債權人提起關聯交易行為無效之訴、撤銷之訴;公司股東提起要求確認與關聯交易行為相關的股東大會決議無效之訴、撤銷之訴。目前,后三者在現行《公司法》中尚無規定,還有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