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強制性報告有待商榷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實行的是強制性披露制度,
公司治理下的內部控制與審計(五)
。雖然這種強制性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投資者了解上市公司的相關信息和投資決策。但是,這種強制性披露要求的合理性仍值得商榷。因為,如果公司或注冊會計師在報告中認為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是“有效性”的,這就意味著他們做出了某種承諾和保證,且給人絕對承諾和保證的印象。實際上,內部控制所能提供的僅是“合理”保證,而非“絕對”保證,這種絕對的保證很容易將自身置于潛在的訴訟風險之中。正是出于對訴訟風險的擔心,英國上市公司的董事及注冊會計師才反復游說,最終取消了對“有效性” 報告的規定。由于內部控制的涵蓋范圍很大,涉及到財務會計、經營管理、合法合規等諸多方面,使得任何一起證券市場民事訴訟都有可能牽扯到內部控制。發起人、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以及注冊會計師均有可能因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做出承諾而面臨訴訟,而導致巨額的賠償。因此,要求上市公司或注冊會計師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報告的做法,值得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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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下的內部控制與審計(五)》(http://salifelink.com)。這是英國內部控制發展給我們的另一個啟示。三、風險導向內部審計是內部審計的發展方向
隨著風險導向內部控制時代的來臨,內部審計的工作重點也發生變化,由“控制”轉向“風險”。現代內部審計除了關注傳統的內部控制之外,更關注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和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在風險導向內部審計觀念下,年度審計計劃與公司最高層的風險戰略連接在一起,內部審計人員通過對當前的風險分析確保其審計計劃與經營計劃相一致,使用風險管理原則改變審核過程。風險管理成為組織中關鍵流程,促使內部審計的工作重點不再是測試控制,而是確認風險及測試管理風險的方法,在風險導向的內部審計中,控制仍然重要,但分析、確認、揭示關鍵性的經營風險,才是內部審計的焦點。
目前我國內部審計面臨著與內部控制研究相似的問題,即內部審計尚未與公司治理相結合,成為公司治理的有機部分。當前我國企業內部審計主要將大部分精力用于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查證和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審計尚未得到廣泛的開展。因此,我們認為應順應內部審計科學發展的客觀規律,在實踐中有意識地推動內向型管理審計的發展。從強調確認和測試控制完整性,逐步轉向強調確認和測試風險是否得到有效管理,從傳統的強調關注風險因素,逐步轉向關注情景規劃。內向型管理審計的建議應不再僅是強化控制、提高控制效率和效果,而應該是規避風險、轉移風險和控制風險,通過風險管理的有效化,提高整體管理效率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