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單位的原因,延誤為職工辦理招工或退工手續,以至讓職工受到了損失,遇到這種情況,用人單位是否要承擔責任?
答案是肯定的,
單位延誤招退工手續要承擔責任嗎?
。這是因為人才的求職雖然實現了市場化,由雙方實行雙向選擇,但是人力資源畢竟是國家最重要的資源,人事勞動關系涉及到許多問題,所以國家對其仍有宏觀控制和法律政策的規范。其中用人單位必須按規定為職工及時辦理招退工手續也是一個重要的方面。只有按規定辦理了招工手續,職工才能辦理社會保險等關系,才能享受到退休養老金、失業救濟金、醫療保險等待遇。而只有辦理了退工手續,你才可以領取到勞動手冊、進行失業登記或憑勞動手冊才能被新單位錄用……所以招退工手續事關重大,如果沒有及時辦理招退工手續,你的許多權益就可能受到損失。案例一:余某于2003年1月商調進某公司工作,2004余某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自2004年12月至2006年12月止。2006年12月,公司因企業效益不佳,通知余某終止勞動合同, 但公司直到2009年9月才將余某檔案轉至地區。為此,余某無法領取失業救濟金和重新就業,余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承擔未按規定辦理退工手續的經濟賠償責任。
該公司稱,余某于2003年1月才進公司工作,2006年12月公司與余某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因余某地址不祥,公司曾與余某聯系過,但未聯系上。因此,公司于2009年9月開出退工單,并按規定辦理退工手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查后認為:某公司與申訴人2006年12且終止勞動關系,公司理應按規定給予余某辦理退工手續,由于延誤辦理退工手續,造成余某難以再次就業及生活困難,公司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管理資料
《單位延誤招退工手續要承擔責任嗎?》(http://salifelink.com)。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8條,《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第8條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某公司須支付因延誤辦理退工手續而造成余某的經濟損失補償金。案例二:李某是本市一家房地產公司的員工。2006年8月進房產公司工作,與房產公司簽訂為期5年勞動合同,擔任房產公司業務員工作。 2010年7月13日,房產公司以公司業務量減少為由,書面通知李某即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房產公司未為李某辦理招工錄用手續,亦未按國家規定為他繳納社會保險。李某與房產公司多次交涉未果,于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房產公司為自己辦理招工、退工手續。
房產公司在答辯時辯稱:李某系公司招用的合同制員工,雙方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李某未將原單位人事材料及職工養老保險轉移單給公司,造成公司不能及時辦理招工等手續。不是房產公司的責任,對李某的要求不予同意。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查明,2010年7 月31日房產公司以公司業務量減少為由,書面通知申訴人即日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其一個月實得工資。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李某未將勞動手冊及養老保險轉移單交被訴人,房產公司亦按規定辦理申訴人招工手續。
根據《上海市單位招工、退工管理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錄用勞動者,應當在錄用之日起的一個月內,到本市勞動部門所屬的職業介紹所辦理用工登記手續;同時又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填寫統一規定的退工通知單,從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兩周內,到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所屬的職業介紹所辦理退工手續。由此可見,房產公司以李某未繳給公司職工養老保險轉移單,而片面地以李某也有責任為由,而不為他辦理招工、退工手續的做法與國家規定相違背。因此,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裁決,要求李某將有關材料交于房產公司,公司應按規定給李某辦理招、退工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