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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行政法學》考試中的問題
內容提要:《行政法學》是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法律專業的必修課。全面、詳細地掌握行政法學的基本理論問題是考生解答各種類型試題的基礎,同時也要準確掌握答題的要領。《行政法學》是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法律專業的必修課。縱觀近年來的考試情況,考生在答題過程中暴露出來的問題著實不少:有些問題涉及基本知識掌握程度方面的,有些則是涉及答題要領方面的,下面針對這些問題加以分析。
考生對一些基本理論問題掌握不夠好
全面、詳細地掌握行政法學的基本理論問題是考生解答各種類型試題的基礎,答題中考生掌握不夠好的理論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基本概念掌握不夠準確或不夠全面。
名詞解釋題本來是多拿分的關鍵題型,但大多數考生答得不好,有相當一部分考生甚至拿不到分值的一半。問題主要出在三個方面:一是根本不明白某個名詞的確切含義,因而只字未答,甚至不表述出自我理解的意思;二是張冠李戴,如將“行政責任”錯答成“行政監督”;三是把名詞解釋中的關鍵詞漏掉或者答錯,如解釋“具體行政行為”時,把“特定的人或事”漏掉。
二、對用詞或者含義相近似的名詞區分不清。
對名詞的含義把握不準,直接影響進一步分析解題,甚至造成“差之毫厘、失之千里”。根據行政法學教學內容和以往考題的側重點,需引起注意的相近詞主要有:部門規章與地方規章;行政實體法與行政程序法;行政法律關系與監督行政法律關系;行政授權與行政委托;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的撤銷、無效與廢止;行政立法與其他規范性文件;行政征收與行政征購、行政征用;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行政處罰與執行罰。
三、對一些名詞、制度的基本范圍把握不準。
例如,國務院組成人員的范圍,即中央國家行政機關中政務類公務員的范圍,本來應該包括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可有些考生卻偏偏答錯或者漏掉其中一項或者兩項。再比如,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即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政機關行為的范圍,許多考生在解答這方面試題時失分太多。其實,解答這方面試題只要把握住三個基本標準就足夠了:第一,必須針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針對行政機關的抽象行為、民事行為和事實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第二,被起訴的行為不在《行政訴訟法》第12條列舉的排除條款之列,即不屬于抽象行為、國家行為、內部行政行為和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終局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第三,被起訴的行為必須是可能侵犯或者影響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的行為,影響當事人其他權利且法律法規無特別規定的,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行政法學中涉及某個名詞或者制度范圍的問題還有:公務員的范圍、領導職務公務員的范圍、行政行為的效力范圍、行政立法主體范圍、行政處罰設定權的范圍等。
四、對《行政法學》教材中出現的重要法律條文注意不夠。
凡是教材中引用的法律條文,考生必須理解記憶。試題中測試法律條文掌握程度的題型主要有選擇和案例分析,測試方式一是直接考法律條文,二是要求考生根據法律條文進行分析和判斷。教材中出現的法律條文主要集中在以下五個部分:一、公務員部分,包括公務員的范圍、權利義務、責任以及公務員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等;二、行政處罰部分,主要包括行政處罰的原則、種類、管轄、適用和程序等;三、行政賠償部分,包括行政賠償的范圍、程序、方式、標準以及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行政追償等;四、行政復議部分,包括行政復議的原則、受案范圍、管轄、審理、決定以及復議申請人和復議機關等;五、司法審查部分,包括司法審查的原則、范圍、管轄、標準、參加人、法律適用、判決與裁定等。
五、對《行政法學》教材中出現的時間及期限注意不夠。
在單項選擇題中,測試考生對時限的記憶程度的情況比較常見。與考試有關、值得記憶的時限主要有:重要法律、法規的生效時間;新錄用公務員的試用期;行政處罰責任的有效追究期限;行政賠償訴訟的起訴時效;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司法審查中的起訴時效和審限。
考生不能準確掌握答題要領
以往考試中,有許多考生就是因為答題不得要領,而痛失應得分數。在答題要領方面,考生最容易出現的問題主要有:
一、論述題述而不論或者論述明顯不足。
許多考生把論述題當成簡答題來答,只答出孤零零的幾個要點,沒有絲毫論述。有的考生解答論述題時,只寫了幾十個字,甚至十幾個字,孰不知論述題的評分標準是述和論各占其分,只述不論只能得整個論述題的一半分左右。論述能力不足的考生,在回答論述題時,也必須先答出要點,而后對所答要點稍作分析。
二、案例分析不明題意,不得要領。
尤其是對于行政管理專業的考生來說,這一問題更為突出。案例分析題主要測試考生三方面能力:一是法律條文記憶能力。二是基本理論的理解掌握能力。三是分析能力。主要考查考生能否把整個案情分析透徹,然后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基本理論來分析案情。剖析案情時應把握以下幾個基本思路:本案的基本事實或者主要事實是什么;本案中有幾種法律關系;本案中涉及幾方當事人,各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性質是什么;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法律條文或者基本理論等等。
例1.A縣農民李某囚犯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刑滿釋放后,想在B縣開辦一家飯店。各項準備工作就緒后,當他向B縣工商局申請營業執照時,B縣工商局認為此人過去有劣跡,雖然刑滿釋放,尚需繼續教育,因而經請示市工商局同意后,明確拒絕為其頒發營業執照。李某不服,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問:(1)李某對工商局的上述行為能否提起行政訴訟?為什么?如果能提起行政訴訟,本案的被告是誰?(2)本案應由何級何地人民法院管轄?(3)如何評價縣工商局拒絕頒發營業執照的行為?
回答這一問題,關鍵要看考生是否記住了《行政訴訟法》的有關條文。(1)李某有權提起訴訟,因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工商局拒絕頒發營業執照的行為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本案的被告為B縣工商局,(2)根據《行政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規定,本案應由B縣工商局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例2.例如,甲廠依法取得了某種藥品的生產許可證,但由于資金短缺,一直未投人生產該種藥品。問:甲廠的行為是否違法?本案主要考查有條件放棄的許可證和無條件放棄的許可證理論。這一劃分的標準是持證人取得許可證后有無作為義務,是否必須從事許可證所指活動。有作為義務的是有條件放棄的許可證,持證人取得許可證后必須從事許可證所指活動,否則構成違法,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無作為義務的是五條件放棄許可證,持證人取得許可證后,不是必須從事許可證所指活動。藥品生產許可證屬于五條件放棄許可證。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甲廠的行為不違法。
三、選擇題畫蛇添足。
閱卷中發現,許多考生在解答選擇題時,本來寫出了正確答案,后來又把正確答案中的一項或幾項劃掉,成了錯誤答案。導致這一情況發生的原因無非有兩個:一是心理因素;二是知識功底不扎實,對自己答案是否正確,始終不敢確信。避免這種情況發生的辦法只有一個,那就是考生在日常學習過程中,針對上述兩方面因素多做些鍛煉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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