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財政部發布注冊會計師考試違規處罰辦法
近日,為加強注冊會計師考試管理,嚴肅考試紀律,保證注冊會計師考試順利實施,財政部公布財政部令第40號《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一、修訂的必要性
為順利開展注冊會計師考試工作,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2001年印發了《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紀作弊處罰規則》,對加強注冊會計師考試工作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但通過幾年的實踐,規則中的一些內容已經無法滿足注冊會計師考試工作的需要,如:對違紀作弊行為進行處理的主體,對違紀作弊行為進行處理的程序及有關證據的保全,對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作弊行為的處理等,都需要進一步修訂與完善。而且,規則中有些規定過于籠統,使操作性受到影響。此外,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利用高科技實施考試違紀作弊的行為時有發生。因此,需要對規則進行補充完善。
現行規則是由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印發的規范性文件,根據《財政部立法工作規則》有關涉及全社會或某一類管理相對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事項應當制定財政部規章的規定,辦法應當上升為部門規章。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5章、34條。第一章總則,包括立法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執法主體、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的基本要求等。第二章應考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理措施,明確界定了應考人員的違規行為及違規試卷,并針對不同的違規行為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措施。第三章處理程序,明確規定了處理違規行為的工作程序、有關證據的保全等。第四章考試工作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理措施,對考試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及處理措施作了規定。第五章附則,對辦法施行的日期及同時廢止的文件進行了規定。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的主體
現行規則規定,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和各省級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對違紀作弊行為進行處罰。根據《注冊會計師法》第七條“國家實行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制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組織實施”的規定,并考慮到大量具體的考試工作實際上是由各省級注協承辦的現狀,辦法對應考人員、考試工作人員違規行為進行處理的實施主體,修改為省級以上注冊會計師協會。
(二)對應考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理措施
辦法根據違規行為的不同情形,設定了不同的處理措施,即終止本場考試責令退出考場;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取消當年全部科目考試成績;3年、5年、10年內不得參加考試;撤銷已取得的全科合格證等。
現行規則對有特別嚴重違規行為的應考人員規定了給予“終身不得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罰。考慮到10年內不得參加考試的處理,已經跨越了兩個有效成績循環周期,能夠對應考人員產生足夠的影響,起到了遏制考試違規的作用,因此,辦法將“終身禁考”的處理措施改為10年內不得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
(三)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的性質
根據《注冊會計師法》第七條有關注冊會計師考試由中注協組織實施的規定,并參考司法部公布的《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和衛生部公布的《醫師資格考試違規處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省級以上注冊會計師協會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的行為,屬于法律授權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處理措施屬于行政處理。
(四)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受理機關、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單位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當事人對省級注協處理決定不服的,向省級財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中注協處理決定不服的,向財政部申請行政復議。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作出處理決定的注冊會計師協會為被告,由其應訴。
(五)中注協需要進一步完善的相關制度
為保障被處理人的合法權益,辦法要求省級以上注冊會計師協會在對應考人員違規行為作出處理前,應當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履行告知義務,應考人員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因此,中注協應當盡快制定具體的配套制度,以使保障被處理人合法權益的措施落到實處。
會計【財政部發布注冊會計師考試違規處罰辦法】相關文章:
《員工違規行為處罰辦法》學習心得05-01
違規的處罰通告03-10
“三違”處罰辦法04-29
違規的處罰通告(共5篇)03-10
證券業協會發布CIIA考試暫行辦法04-30
醫療廢物處罰管理辦法07-26
對違規證券從業人員的處罰條例04-30
違規處理辦法心得體會02-09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辦法03-06
商務部行政處罰實施辦法-辦法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