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注冊會計資格考試大變化
為了進一步貫徹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4]3號),根據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等相關文件,現就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以下簡稱“企業”)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一、會計科目設置及支付對價的會計處理企業應當設置“股權分置流通權”和“應付權證”科目,分別核算企業以各種方式支付對價取得的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流通權(以下簡稱流通權)和企業為取得流通權而發行權證的價值。
(一)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流通權企業根據經批準的股權分置方案,以支付現金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權,應當按照所支付的金額,借記“股權分置流通權”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以送股或縮股方式取得的流通權企業根據經批準的股權分置方案,以送股或縮股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權,以成本法核算該項長期投資的,應當按照送股或縮股部分所對應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借記“股權分置流通權”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以權益法核算該項長期投資的,在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時應當按比例貸記相關明細科目(下同)。
(三)以發行認購權證方式取得的流通權
1、將認購權證直接送給流通股股東的企業根據經批準的股權分置方案,通過發行認購權證直接送給流通股股東方式取得的流通權,發行的認購權證在相關備查登記簿中予以登記。
認購權證持有人行使認購權向企業購買股份時,企業應按照收到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照行權價低于股票市場價格的差額,借記“股權分置流通權”科目,按照減少股份部分所對應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認購權證持有人行使認購權,要求以現金結算行權價低于股票市場價格的差價部分的,企業應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股權分置流通權”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在備查登記簿中應同時注銷相關認購權證的記錄。
2、將認購權證以一定價格出售給流通股股東的企業根據經批準的股權分置方案,以一定價格發行認購權證方式取得的流通權,應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付權證”科目。
認購權證持有人行使認購權向企業購買股份時,企業應按照收到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照行權價低于股票市場價格的差額,借記“股權分置流通權”科目,按照行權部分對應全部發行權證的比例計算的金額,借記“應付權證”科目,按照減少股份部分所對應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認購權證持有人行使認購權,要求以現金結算行權價低于股票市場價格的差價部分的,應按照行權部分對應全部發行權證的比例計算的金額,借記“應付權證”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股權分置流通權”科目。
認購權證存續期滿,“應付權證”科目的余額應首先沖減“股權分置流通權”科目,“股權分置流通權”科目的余額沖減至零后,“應付權證”科目的余額計入“資本公積”科目。
(四)以發行認沽權證方式取得的流通權
1、將認沽權證直接送給流通股股東的企業根據經批準的股權分置方案,通過發行認沽權證直接送給流通股股東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權,發行的認沽權證在相關備查登記簿中予以登記。
認沽權證持有人行使出售權將股份出售給企業時,企業應按行權價高于股票市場價格的差額,借記“股權分置流通權”科目,按照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或“短期投資”科目。
認沽權證持有人行使出售權,要求以現金結算行權價高于股票市場價格的差價部分的,企業應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股權分置流通權”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在備查登記簿中應同時注銷相關認沽權證的記錄。
2、將認沽權證以一定價格出售給流通股股東的企業根據經批準的股權分置方案,以一定價格發行認沽權證方式取得的流通權,應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付權證”科目。
認沽權證持有人行使出售權將股份出售給企業時,企業應按行權價高于股票市場價格的差額,借記“股權分置流通權”科目,按照行權部分對應全部發行權證的比例計算的金額,借記“應付權證”科目,按照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或“短期投資”科目。
認沽權證持有人行使出售權,要求以現金結算行權價高于股票市場價格的差價部分的,應按照行權部分對應全部發行權證的比例計算的金額,借記“應付權證”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股權分置流通權”科目。
認沽權證存續期滿,“應付權證”科目的余額應首先沖減“股權分置流通權”科目,“股權分置流通權”科目的余額沖減至零后,“應付權證”科目的余額計入“資本公積”科目。
(五)以上市公司資本公積轉增或派發股票股利形成的股份,送給流通股股東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權企業根據經過批準的股權分置方案,將上市公司資本公積轉增或派發股票股利形成的股份中非流通股股東分得的部分,送給流通股東,應首先按照上市公司資本公積金轉增或派發股票股利進行會計處理。然后,企業比照本規定第(二)款的規定對向流通股股東贈送股份進行會計處理。
(六)以向上市公司注入優質資產、豁免上市公司債務、替上市公司承擔債務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權企業根據經過批準的股權分置方案,向上市公司注入優質資產、豁免上市公司債務、替上市公司承擔債務的,應按照注入資產、豁免債務、承擔債務的賬面價值,借記“股權分置流通權”科目,貸記相關資產或負債科目。
(七)以承諾方式取得的流通權企業根據股權分置方案,以承諾的方式,取得非流通股的流通權,只在相關備查簿中予以登記,待承諾實現時再按照本規定的原則進行相關的會計處理。
二、取得流通權的非流通股份出售的會計處理
企業取得的流通權,平時不進行結轉,一般也不計提減值準備,待取得流通權的非流通股出售時,再按出售的部分按比例予以結轉。企業出售取得流通權的非流通股時,按照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照出售股份部分所對應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同時,按應結轉的股權分置流通權成本,借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股權分置流通權”科目。
三、財務報表的列報
企業應在其資產負債表中的長期資產項目內單列“股權分置流通權”項目反映;應在流動負債項目內單列“應付權證”項目反映。對于以承諾方式或發行權證方式取得的非流通股的流通權,應在財務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說明承諾的具體內容;對于發行的認購權證或認沽權證,也應在財務報表附注中說明發行的認購權證或認沽權證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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