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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法律法規: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6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修訂前中國證監會頒發的《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繼續有效,由中國期貨業協會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1999 年 8 月 31 日發布的《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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