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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共40題,每題1分。每題的備選項中,只有1個最符合題意。)
1.標準答案:A
依據:第三編第一章第一節,見教材第469頁。
考核目的:掌握自然人犯罪主體刑事責任能力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應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標準答案:B
依據:第三編第一章第一節,見教材第478頁。
考核目的:掌握犯罪形態、區別犯罪未遂、既遂、中止、預備的特定構成要件。
3.標準答案:A
依據:第三編第-章第一節,見教材第487頁。
考核目的:掌握刑法關于有期徒刑期限的一般規定。有期徒刑一般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是在數罪并罰及判處死刑緩期兩年期滿以后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而減為有期徒刑時,則可以是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4.標準答案:B
依據:第三編第一章第一節,見教材第485頁。
考核目的:掌握對共同犯罪中教唆犯處罰的有關規定。對于教唆犯應按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5.標準答案:C
依據:第三編第一章第二節,見教材第506頁。
考核目的:掌握刑法對抗稅罪的處罰規定。
6.標準答案:B
依據:第三編第一章第一節,見教材第497頁。
考核目的:掌握刑法關于緩刑考驗期限的規定。對于緩刑除了適用條件以外,必須規定一定的考驗期。
7.標準答案:C
依據:第三編第一章第一節,見教材第490頁。
考核目的:掌握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的有關規定。
8.標準答案:B
依據:第三編第二章第一節,見教材第528頁。
考核目的:掌握刑事拘傳強制措施持續時間的規定。
9.標準答案:B
依據:第三編第二章第三節,見教材第536頁。
考核目的:掌握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偵查人員訊問時的權利。
10.標準答案:A
依據:第三編第二章第三節,見教材第543頁。
考核目的:自訴案件的審判。
11.標準答案:B
依據: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見教材第200頁。
考核目的:掌握民法中善意占有的概念。
12.標準答案:C
依據: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見教材第201頁。
考核目的:掌握所有權原始取得方或添附取得的概念。
13.標準答案:C
依據:第二編第一章第一節,見教材第196頁。
考核目的:掌握除斥期間的法律含義,及與訴訟時效的區別。
14.標準答案:B
依據:第二編第一章第一節,見教材第195頁。
考核目的:掌握民法中表見代理的特征及法律效力。
15.標準答案:C
依據:第二編第一章第一節,見教材第187頁。
考核目的:掌握當事人可撤銷請求權的法定期限。超過法定期限要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6.標準答案:B
依據:第二編第一章第一節,見教材第184頁。
考核目的:掌握民事法律行為的默示形式含義。
17.標準答案:C
依據:第二編第一章第一節,見教材第171頁。
考核目的:掌握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時限規定。
18.標準答案:C
依據:第二編第一章第一節,見教材第179頁。
考核目的:掌握民事法律關系中客體特定物的概念。
19.標準答案:D
依據:第二編第一章第一節,見教材第170頁。
考核目的:掌握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程序的法律規定。
20.標準答案:C
依據:第二編第二章第二節,見教材第276頁。
考核目的: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條件。
21.標準答案:A
依據:第二編第二章第二節,見教材第269頁。
考核目的:掌握我國法律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方式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但不允許以勞務和信用出資。
22.標準答案:C
依據:第二編第二章第三節,見教材第280頁。
考核目的:掌握破產程序中債權人中報債權的時限規定。
23.標準答案:C
依據:第二編第二章第四節,見教材第290頁。
考核目的:掌握票據行為的種類。
24.標準答案:A
依據:第二編第二章第四節,見教材第299頁。
考核目的:掌握票據喪失以后補救措施的種類。
25.標準答案:C
依據:第二編第二章第五節,見教材第319頁。
考核目的:掌握公司上市發行債券應當具備的條件。
26.標準答案:B
依據:第二編第二章第六節,見教材第351頁。
考核目的:掌握財產保險文件中投保單的含義和具體內容。
27.標準答案:A
依據:第二編第三章第二節,見教材第389頁。
考核目的:掌握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律規定。其中包括: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28.標準答案:D
依據:第二編第三章第三節,見教材第400頁。
考核目的:掌握當事人有權提起民事案件再審的時限規定。
29.標準答案:B
依據:第二編第四章第四節,見教材第440頁。
考核目的:掌握仲裁審理的一般原則。
30.標準答案:B
依據:第二編第四章第五節,見教材第448~449頁。
考核目的:掌握當事人提起撤銷仲裁裁決的條件規定。
31.標準答案:C
依據:第一編第一章第四節,見教材第64頁。
考核目的:掌握行政處罰中有關聽證程序的規定。
32.標準答案:A
依據:第一編第四章第六節,見教材第144、145頁。
考核目的:掌握行政訴訟中不同審判人員回避的決定權限。
33.標準答案:B
依據:第一編第四章第五節,見教材第136頁。
考核目的:掌握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證據的收集應當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
34.標準答案:D
依據:第一編第四章第二節,見教材第114頁。
考核目的:掌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和種類。具體行政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35.標準答案:C
依據:第一編第四章第六節,見教材第146頁。
考核目的:明確人民法院對于不同行政案件,應分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行政判決。
36.標準答案:D
依據:第二編第三章第二節,見教材第392頁。
考核目的:明確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只能申請復議。
37.標準答案:B
依據:第一編第四章第三節,見教材第118頁。
考核目的:掌握行政訴訟中級別管轄的法律規定。
38.標準答案:B
依據:第一編第四章第六節,見教材第144頁。
考核目的:掌握人民法院審理第一中行政案件應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不得進行書面審理。
39.標準答案:A
依據:第一編第三章第四節,見教材第99頁。
考核目的:掌握我國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復議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的期限。
40.標準答案:D
依據:第一編第一章第四節,見教材第59頁。
考核目的:掌握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
二、多項選擇題(共30題,每題2分。每題的備選項中,有2個或2個以上符合題意,至少有1個錯項。錯選,本題不得分;少選,所選的每個選項得0.5分。)
41.標準答案:A、B、C、E
依據:第三編第一章第二節,見教材第503頁。
考核目的:掌握偷稅罪行為人在客觀上的表現行為為違反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逃避繳納稅款。
42.標準答案:C、D
依據:第三編第一章第一節,見教材第493頁和498頁。
考核目的:掌握累犯構成要件和假釋的適用條件。司機甲的行為不構成累犯,但對后罪可適用假釋,前提是必須執行刑期3年以上。
43.標準答案:B、D
依據:第三編第一章第一節,見教材第495頁。
考核目的:掌握刑法中對自首犯罪分子的處罰規定。
44.標準答案:A、C、E
依據:第三編第一章第一節,見教材第497頁。
考核目的:掌握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
45.標準答案:B、D、E
依據: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見教材第209、210頁。
考核目的:掌握抵押權的法律效力以及同一財產抵押權與其他擔保權并存時的處理方法。
46.標準答案:A、C
依據: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見教材第198頁。
考核目的:掌握物權的特征及與債權的區別。
47.標準答案:C、E
依據: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見教材第215頁。
考核目的:掌握債的保全含義及種類。債的保全可以通過行使撤銷權和代位權完成。
48.標準答案:A、C
依據: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見教材第227頁。
考核目的:掌握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
49.標準答案:A、D
依據: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見教材第223頁。
考核目的:掌握在雙務合同中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50.標準答案:A、B、E
依據: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見教材第218頁。
考核目的:掌握債的移轉概念及法律上包括的三種情形。
51.標準答案:B、D
依據: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見教材第225頁。
考核目的:掌握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以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并且區分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
52.標準答案:B、D
依據: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見教材第220、221頁。
考核目的: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分析合同的種類。
53.標準答案:B、C、E
依據:第二編第二章第二節,見教材第256~258頁。
考核目的:掌握公司法關于公司董事會職能的規定。
54.標準答案:B、C、D
依據:第二編第二章第三節,見教材第285頁。
考核目的:掌握破產法中關于破產財產的構成范圍。
55.標準答案:B、C、D
依據:第二編第二章第四節,見教材第296、297頁。
考核目的:掌握票據權利消滅的原因。
56.標準答案:B、D、E
依據:第二編第二章第五節,見教材第324頁。
考核目的:掌握經紀類證券公司設立的條件以及與綜合類證券公司的差別。
57.標準答案:A、C
依據:第二編第二章第五節,見教材第319頁。
考核目的:掌握公司債券上市發行申請條件。
58.標準答案:A、B
依據:第二編第二章第六節,見教材第329頁。
考核目的:掌握保險代位原則的含義。
59.標準答案:B、D、E
依據:第二編第三章第三節,見教材第394、395頁。
考核目的:掌握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的幾種情況。
60.標準答案:D、E
依據:第二編第四章第二節,見教材第423頁。
考核目的:掌握仲裁法關于仲裁員資格條件的規定。
61.標準答案:A、C
依據:第一編第一章第四節,見教材第65、66頁。
考核目的:掌握行政處罰當場作出的執行程序規定。
62.標準答案:B、C、D
依據:第一編第一章第四節,見教材第55頁。
考核目的:掌握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限。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63.標準答案:A、D
依據:第一編第四章第四節,見教材第124頁。
考核目的:掌握在行政訴訟中原告資格發生轉移的情形。
64.標準答案:A、B、D
依據:第一編第一章第三節,見教材第47頁。
考核目的:明確行政確認行為的特征以及與其他行政行為的區別。
65.標準答案:C、D、E
依據:第一編第一章第三節,見教材第26-28頁。
考核目的:明確行政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66.標準答案:B、D
依據:第一編第四章第六節,見教材第150、]51頁。
考核目的:掌握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定范圍。
67.標準答案:A、C
依據:第一編第一章第三節,見教材第34頁。
考核目的:明確行政終局裁決行為的性質以及有權設定行政終局裁決行為的,只能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
68.標準答案:C、E
依據: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見教材第91、92頁。
考核目的:掌握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時,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規定申請審查的范圍。
69.標準答案:A、C、D
依據:第一編第四章第三節,見教材第120、121頁。
考核目的:掌握行政訴訟中共同地域管轄的三種情況。
70.標準答案:A、C
依據:第一編第四章第一節,第一章第四節,見教材第106頁,第52頁。
考核目的:區分國家基本法和特別法。
三、綜合分析題(共20題,每題2分。由單選和多選組成。錯選本題不得分;少選,所選的每個選項得0.5分。)
(一)標準答案:71.A、B 72.C、D 73.A、D 74.B 75.B
依據:第一編第三章、第四章,見教材第90-94頁,第117~122頁,第123-132頁。
考核目的:考核行政復議程序中參加人范圍、行政復議機關及管轄權、行政訴訟管轄法院、行政訴訟中被告和第三人的確定。
(二)標準答案:76.A、C 77.B 78.B 79.B、E 80.A、B、D
依據: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章第二節,見教材第221頁,第223頁,第198和208-213頁,第375頁。
考核目的:明確掌握民法上合同種類的劃分、雙務合同履行中各種抗辯權的行使、物權法律制度中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法律效力,民事訴訟中有關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定,一個糾紛中法律關系的分析。
(三)標準答案:81.D 82.C 83.A 84.C 85.A、D
依據:第二編第一章第一節、第三節,第四章第一節和第三節,見教材第170-175頁,第190~197頁,第420頁和429、430頁。
考核目的:掌握民法中關于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含義、代理行為的種類和效力、仲裁法中關于或裁或審制度及仲裁協議效力的規定。
(四)標準答案:86.B 87.A 88.C、D 89.B 90.D
依據:第三編第一章第一節、第二節,第二章第一節、第三節,見教材第501~506頁,第527-528頁,第536頁,第493-495頁。
考核目的:掌握刑法中關于偷稅罪、抗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的區別,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關于案件管轄的分工權限,在刑事偵查階段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權限規定,刑法中關于自首和累犯的構成條件規定和處罰規定。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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