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2005年初級《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一
一章 緒 論
[基本要求]
(一)掌握經濟法和經濟法律關系得概念
(二)掌握仲裁的基本制度、審判制度的主要內容
(三)熟悉經濟法律關系的要素
(四)熟悉經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條件
(五)熟悉仲裁、訴訟的適用范圍,行政復議范圍與仲裁協議
(六)了解法本質與特征
(七)了解法的形式,法律規范、法律部門和法律體系
(八)了解法的實施的概念、法律責任
(九)了解仲裁機構、仲裁裁決
(十)了解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參加人、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決定
(十一)了解訴訟管轄、訴訟時效與判決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法和經濟法的概念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質與特征
1.法與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
法律一詞有廣、狹二義,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而廣義的法律則指法的整體,即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各種行為規范的總和。
2.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3.法的特征
(1)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
(2)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
(二)法的形式
我國法的形式主要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的法、規章以及國際條約等幾種。
(三)法律規范、法律部門和法律體系
1.法律規范。通常由假定、處理、制裁三部分構成。
法律規范可依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
2.法律部門。我國法律部門主要有: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
3.法律體系。一個國家的現行法律規范分為若干法律部門,由這些法律部門組成的具有內在聯系的、互相協調的統一整體即為法律體系。
二、經濟法的概念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是調整因國家對經濟活動的管理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1.市場主體調控關系
2.市場運行調控關系
3.宏觀經濟調控關系
4.社會分配調控關系
三、經濟法律關系
(一)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
經濟法律關系是指由經濟法律規范規定和調整而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要素
經濟法律關系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和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三個要素構成。
1.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1)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依法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
(2)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
包括:國家機關;經濟組織和社會團體;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和有關人員;個人。
2.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
經濟權利與經濟義務密切聯系,不可分離。
3.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1)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概念
經濟法律關系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2)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
主要包括:物;非物質財富;行為。
(三)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要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有相應的法律規范依據;二是有經濟法律主體,這是法律權利與義務的實際承擔者,三是有法律事實出現。
法律事實可以分為法律行為和法律事件。
四、經濟法的實施
(一)經濟法的實施的概念
經濟法的實施,是指經濟法主體實現經濟法的活動。通常包括經濟守法、經濟執法和經濟司法。
(二)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
1.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的概念
法律責任,指法律關系主體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國家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所應負的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性懲罰措施。
2.法律責任的種類
(1)民事責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2)行政責任。主要指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第二節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仲裁
(一)仲裁的適用范圍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則不適用仲裁。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的仲裁范圍。
(二)仲裁的基本原則
1.協議仲裁制度。
2.或裁或審制度
3.一裁終局制度
4.回避制度
(三)仲裁機構
包括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協會。
(四)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的內容
(1)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項;
(3)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2.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五)仲裁裁決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也可以進行調解。
仲裁應該開庭進行,仲裁不公開進行。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行政復議
(一)行政復議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范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和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二)行政復議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三)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
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依照《行政復議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稱之為行政復議機構。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行政復議期間,除法律規定的幾種情形外,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四)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復議機構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決定的種類有:(1)決定維持;(2)決定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3)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和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三、訴訟
(一)訴訟的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審判制度
1. 合議制度
2. 回避制度
3. 公開審判制度
4. 兩審終審制度
(三)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性質、案情繁簡、影響范圍,來確定上、下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2.地域管轄。各級人民法院的轄區和各級行政區劃一致。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確定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稱地域管轄。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
(四)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在法定期間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規定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別法規定的,僅適用于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期間。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五)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1)判決維持;(2)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3)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4)判決變更。
第二章 企業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二)掌握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三)掌握合伙企業財產、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合伙企業的入伙與退伙;
(四)熟悉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五)了解企業的概念和分類;
(六)了解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概念。
[考試內容]
第一節 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一、企業的概念
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商品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的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
二、企業的分類
1.按企業投資人的出資方式和責任形式不同,分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制企業等。
2.按企業投資者不同,分為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
3.按企業財產所有制性質的不同,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等。
4.按企業規模大小的不同,分為大型企業、中型企業和小型企業。
5.按企業主要營業的性質不同,分為工業企業、商業企業、金融企業、交通運輸企業、各種服務性企業等。
6.按企業的法律地位的不同,分為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
7.按企業行政隸屬關系的不同,分為中央企業、地方企業、鄉鎮企業等。
第二節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企業。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為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立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并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四、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個人獨資企業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時,應當解散。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
第三節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業法概述
合伙企業是指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合伙企業法適用于按照規定應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管理的合伙企業。采用合伙制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生診所等組織,以及企業法人之間的合伙型聯營、不具備企業形態的契約型合伙不適用于合伙企業法。
二、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1.有兩個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成立日期。
三、合伙企業財產?
(一)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
(二)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
合伙企業的合伙財產具有共有財產的性質。對合伙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均應當依據全體合伙人的共同意志進行。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
(三)合伙企業財產的轉讓
1.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四、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一)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也可以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合伙企業法規定的特定事務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
(二)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中,享有法定權利,承擔法定義務
(三)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合伙人依法或者依照合伙協議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除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或者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四)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
合伙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損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責任。
五、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
(一)對外代表權的效力?
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1.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人的關系?
(1)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2)以合伙企業財產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分擔虧損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
2.合伙人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企業的關系?
(1)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2)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3)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對該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六、入伙與退伙
(一)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業并取得合伙人資格的行為。
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業,從而喪失合伙人資格。包括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其中自愿退伙包括協議退伙和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包括當然退伙和除名。《合伙企業法》對各種退伙形式均作了具體規定。
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七、合伙企業解散與清算
合伙企業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時,應當解散。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照法律規定程序進行清償。
合伙企業解散后,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二)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與轉讓
(三)掌握公司債券的發行
(四)掌握公司會計管理、利潤分配的有關內容
(五)熟悉公司的概念與分類
(六)熟悉公司違法會計行為的法律責任
(七)了解公司債券的概念、種類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一、公司的概念與分類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
根據不同的標準,對公司有不同的分類。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與組織機構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股東人數必須是2個以上50個以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公司法》根據行業的不同特點,規定了不同行業的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東可以以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所有權作價出資。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并建立相應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規定程序和要求并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1.股東會
(1)股東。股東是指公司的出資人。除國家的特別規定外,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機構或者政府部門、企業法人、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然人均可以依法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2)股東會。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按照議事規則行使法律規定的職權。
2.董事會和經理
(1)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是公司股東會的執行機構。董事會的職權、議事規則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
(2)經理。有限責任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對董事會負責。
3.監事會或者監事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是公司的內部監督機構。監事會的組成、職權應當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規定。
4.董事、監事、經理的義務、責任和任職資格
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的義務、責任和任職資格,應當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與組織機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發起人應當有5人以上,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應當采取募集設立方式。
2.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公司的,發起人應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余股份應向社會公開募集。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并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規定程序和要求并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1.股東大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公司股東,股東按其持有股份的份額對公司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是由公司全體股東共同組成的權力機構。股東大會按照議事規則行使法律規定的職權。
2.董事會和經理
(1)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是公司股東大會的執行機構,對公司股東大會負責。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的職權、議事規則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
(2)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對董事會負責。
3.監事會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設的監督機構。監事會的組成、職權應當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規定。
第二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與轉讓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
(一)股份與股票概念
股份,是指按相等金額或者相同比例,平均劃分公司資本的基本計量單位,它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構成單位,是股東權利與義務的產生根據。
股票,是股份的表現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權利義務的要式有價證券。
(二)股份的種類
1.根據股份所代表的股東權利性質的不同,可分為普通股和特別股。其中,特別股又可分為優先股和劣后股。
2.根據股票票面是否記載股東的姓名為標準,可分為記名股和無記名股。
3.根據股票票面是否記載金額為標準,可分為面額股與無面額股。
(三)股份發行的條件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公司具備股票發行主體資格。
(2)公司所籌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3)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4)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
(5)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6)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25%,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總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0%。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最低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5%;
(7)發起人在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原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除應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兩項條件:
(1)發行股票前1年末,公司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除外)在凈資產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近3年連續盈利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增資發行新股份,除特殊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1)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間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內連續盈利,并可向股東支付股利,但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不受該項限制;
(3)公司在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4)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股份發行的價格應當遵循同股同價、不得折價發行的原則。
股份發行的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
股份轉讓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把自己的股份讓與他人,從而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行為。
無記名股票采用交付方式轉讓。記名股票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方式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公司一般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況下,公司可以購買本公司股份:(1)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2)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三、上市公司
(一)申請股票上市的法定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核準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于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上市公司的核準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報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準股票上市申請。
(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1.招股說明書。
2.中期報告。
3.年度報告。
4.臨時報告。
(四)上市公司的上市暫停與終止
1. 上市公司的上市暫停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上市公司有上述第(1)項、第(4)項所列情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決定上市公司暫停其股票上市的同時,應給予上市公司一定的期限消除原因。當法定暫停原因清除后,由原決定上市暫停的機構批準其股票恢復上市交易。
2.上市公司的上市終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1)上市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經查實后果嚴重的;
(2)上市公司具有重大違法行為,經查實后果嚴重的;
(3)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
(5)公司決議解散的;
(6)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的;
(7)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第三節 公 司 債 券
一、公司債券的概念和種類
(一)公司債券的概念
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二)公司債券的種類
1.按公司債券上是否記載債權人姓名或者名稱,分為記名公司債券和無記名公司債券。
2.按公司債券是否可以轉換成股份,分為可轉換公司債券與非轉換公司債券。
3.按公司債券是否有財產抵押,分為有抵押公司債券和無抵押公司債券。
二、公司債券的發行
(一)公司債券發行的資格
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依法發行公司債券。
(二)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除具備公司債券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股票發行的條件。
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有:
1.前一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的;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且仍處于繼續狀態的。
公司債券的發行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四節 公司財務、會計
一、公司的會計管理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主管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設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公司法定代表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和主管會計人員應當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并蓋章。
上市公司還應當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編制并公告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二、公司的利潤分配
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利潤分配順序進行利潤分配。
公司公積金、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應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公司違法會計行為的法律責任
公司違反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冊以外另設會計賬冊,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公司在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合同訂立的形式與方式;
(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掌握無效、可撤銷與效力待定合同;
(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規則與抗辯權的行使;
(四)掌握合同擔保的主要方式;
(五)掌握合同變更、轉讓的有關內容;
(六)掌握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有關內容;
(七)熟悉合同的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的免除;
(八)熟悉合同成立的時間、地點和締約過失責任;
(九)熟悉合同的保全措施;
(十)了解合同的概念,合同法調整的范圍;
(十一)了解合同的主要條款。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合同與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二、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合同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的調整。
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訂立的形式
合同的訂立,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協議的法律行為。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有三種形式: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三、合同訂立的方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一)要約
1. 要約的概念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應當具備兩個條件:(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3.要約生效時間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4.要約的撤回、撤銷與失效
(1)要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后,要約生效前,使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2)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后,使要約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3)要約失效。是指要約喪失法律效力,即要約人不再受其約束,受要約人也終止了承諾的權利。
要約失效的情形包括: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二)承諾
1.承諾的概念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2.承諾的方式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3.承諾的期限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4.承諾的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也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四、合同成立的時間、地點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采用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訂立合同的,從其約定。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五、締約過失責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和附期限。
二、無效合同
(一)無效合同的概念
無效合同,是指因違反法律、法規要求,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無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可撤銷合同
(一)可撤銷合同的概念
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可使已經生效的合同變更或歸于無效的合同。
(二)可撤銷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當事人請求變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撤銷權的行使是時效限制。
(三)可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
被撤銷的合同,同無效合同一樣,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四、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對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屬于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法律允許根據情況予以補救的合同,稱之為效力待定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
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三種情況,合同法允許采取補救措施,使之成為有效合同。
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規則
(一)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時的確定規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合同法規定的規則確定。
(二)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合同的價格履行規則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二、抗辯權的行使
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有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辯權
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辯權
雙務合同成立后,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債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債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又稱先履行抗辯權。
四、保全措施
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法律允許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的實現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一)代位權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二)撤銷權
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或者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節 合同的擔保
一、保證
(一) 保證和保證人
保證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擔保,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二)保證內容和保證方式
保證的內容,應當在以書面形式訂立的保證合同中加以確定。
保證的方式分為: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
(三)保證責任
保證人在約定的保證擔保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在與債權人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抵押
(一)抵押和抵押物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確定的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人只能以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產提供擔保。
(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記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當事人以法律規定的需要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財產作抵押的,應當向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三)抵押的范圍和效力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四)抵押權的實現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即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 ,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和比例清償。
三、質押
(一)質押的概念
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權利質押是指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等作為質權標的的擔保。
(二)質押合同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法律對權利質押的生效時間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作了規定。
(三)質押的范圍和效力
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
四、留置
留置是指根據《擔保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承攬合同以及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
五、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第六節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一、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時,當事人雙方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原合同進行修改或者補充。
二、合同的轉讓
合同的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一)合同權利轉讓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由債權人將合同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義務轉移
合同義務轉移,是指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三)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
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是指當事人一方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第七節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概念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終止合同關系,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隨之消滅。
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具體情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合同依法成立后,當具備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時,合同可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歸于消滅。包括:協議解除、法定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而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從而消滅合同。
5.債權人免除債務。
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節 違 約 責 任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
違約責任,即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
(一)繼續履行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
(二)采取補救措施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三)賠償損失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四)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由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時,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五)給付或者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三、違約責任的免除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會計
【[]初級《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一】相關文章:
初級經濟法基礎模擬試題一05-01
岳陽關于領取2009年初級考試用書《經濟法基礎》的通知04-30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