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2005經濟法--012講義
第十二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最近3年本章的平均分值為6分,2004年的分值為7分。2001年(部分)、2002年、2004年的簡答題均來自本章。
最近3年題型題量分析
2005年輔導教材的主要變化
刪掉了“稅務行政處罰、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訴訟”的全部內容
簡化了對“危害稅收征管罪”的論述
本章重點難點分析
一、稅務管理
1.稅務登記管理(P415)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P416)。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P417)。
(3)納稅人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注銷稅務登記(P418)。
(4)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登記(P419)。
【例題1】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股份有限公司在申報辦理開業稅務登記時,應出示的證件和資料有( )。 (2001年)
A.銀行賬號證明
B.有關合同、章程和協議書
C.營業執照
D.公司出資證明書
【答案】ABC
【例題2】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然后向原稅務登記管理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002年)
【答案】×
2.帳簿、憑證管理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按規定設置帳簿(P420)。
(2)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法定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繳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帳簿(P420)。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P421)。
(4)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及其他納稅資料的保管期限為10年(P421)。
【例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該法定期限為( )。(2001年)
A.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
B.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30日內
C.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
D.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
【答案】D
3.發票管理
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P423)。
4.納稅申報
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P425,判斷題)。
二、稅款征收措施
(一)加收滯納金(P428)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繳納稅款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05%的滯納金。
【例題】某公司將稅務機關確定的應于2001年12月5日繳納的稅款20萬元拖至12月15日繳納,根據我國《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務機關依法加收該公司滯納稅款的滯納金為( )元。
A.100 B.1000
C.10000 D.4000
【答案】B
【解析】實際滯納稅款之日是12月6日,至12月15日一共是10天。
應該繳納的滯納金=20×0.05%×10×10000=1000元
2.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注意單選題)。
(二)核定應納稅額(P429)
(1)依照稅收征管法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2)依照稅收征管法應當設置但未設置帳簿的;
(3)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帳簿,但但帳目混亂、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例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稅務機關有權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有( )。
A.有偷稅、騙稅前科的
B.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C.按規定應設置賬簿而未設置的
D.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難以查賬的
【答案】BCD
2.納稅人與關聯企業之間的購銷業務,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順序,核定其應納稅額:
(1)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2)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三)稅收保全措施(P430)
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時,經縣以上稅務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凍結其存款;
②扣壓、查封納稅人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例題1】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情形是( )。
A.納稅人賬目混亂難以查賬的
B.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C.納稅人有明顯轉移、隱匿其應納稅收入跡象的
D.納稅人有明顯轉移、隱匿其應納稅收入跡象且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
【答案】D
【例題2】根據稅收征稅管理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有( )。 (2001年)
A.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暫停支付納稅人存款
B.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C.拍賣所扣押的納稅人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D.扣押納稅人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財產
【答案】BC
【例題3】對納稅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必須經稅務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后,由人民法院執行。( )(2003年)
【答案】×
(四)稅款的“多退少補”
【例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可以在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這一期限是( )。(2004年)
A.3個月
B.6個月
C.1年
D.3年
【答案】D
(五)稅收優先權(P433)
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
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優先于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反所得。
三、代位權、撤銷權
(P433)
1.代位權與撤銷權
(1)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相對人惡意),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2)稅務機關依法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稅收法律責任。
2.合并、分立
(1)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
(2)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四、稅務檢查
1.稅務檢查的范圍(P434-435)
【例題】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稅務檢查中,稅務機關有權( )。
A.檢查納稅人的賬薄、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
B.到納稅人的生活場所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C.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 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D.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答案】ACD
2.在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否則,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3.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并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規定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稅收強制執行措施(P435)。
五、法律責任
1.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P436)。
納稅人有違反《稅收征管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P437)。
【例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稅務機關應對其采取的措施是( )。(2003年)
A.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B.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C.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D.沒收其經營所得
【答案】A
2.違反納稅申報規定的法律責任(P437)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偷稅行為(P437)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構成偷稅。
對于納稅人的偷稅行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4.偷稅罪(P441)
偷稅稅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并且偷稅金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構給予2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行為。
【2004年簡答題】
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發現某企業采取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的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少繳稅款9000元,占其應納稅額的8%。
要求: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定,簡要回答下列問題:
(1)該企業的行為屬于什么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2)該企業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1)該企業的行為屬于偷稅行為,不構成犯罪。根據規定,偷稅數額占應繳納稅額的10%以上且偷稅稅額在1萬元以上的,才構成偷稅罪。
(2)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指定教材共12章,全部結束!
復習及考試注意事項
會計
【經濟法--012講義】相關文章:
司法考試經濟法重點講義之追索權05-01
高考英語閱讀訓練(012)05-04
新課程理論講義05-01
講義:截長補短法05-01
資料分析講義 (1)05-01
高考英語語法講義04-30
鋼筆字速成講義04-30
孫遠的GMAT作文講義05-04
學生干部培訓講義方案11-01
超市員工培訓教材講義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