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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精選--企業破產法
第六章 企業破產法
第一節 破產法概述
一、破產的概念
破產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1)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2)或者在法院監督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清償債務,或進行重整程序,拯救企業,避免破產清算的法律制度。
注意后半段的“進行重整程序,拯救企業”不是破產必經的程序。
破產與相近的民事執行制度對比:
1、 清償能力:民事執行中的債務人通常具有清償能力而拒不履行義務,需強制執行。而破產程序中的債務人已無清償能力。
2、 執行目的:民事執行是為個別債權人利益進行,破產則是為全體債權人利益進行。
3、 執行范圍:民事執行僅限于債務人的相關財產,不涉及主體資格問題。而破產是對債務人財產與經營關系的全面清算執行,在作出破產宣告后,將終結債務人的業務經營,并使其喪失民事主體資格。民事執行的范圍包括財產和行為,破產執行的范圍僅為財產。
二、破產法的概念與特征—
1、 只有當事人無爭議或已經訴訟、仲裁生效確定的債務,才可進入破產程序受償。對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實體權利義務爭議,應通過民事訴訟、仲裁制度解決。破產法解決的是如何公平執行。
2、 破產法是集實體與程序內容合一的綜合性法律。
3、 與其他相關法律密切聯系。破產法的實施要靠相關法律、配套制度保障。
三、我國破產立法概況
《破產法》只適用于法人企業(破產申請提出一節)――因為非法人是負無限責任,和破產法規定不同。
《破產法》該法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
《民事訴訟法》在第二編第十九章中規定了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適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業法人。但92年高院發布《意見》,審理非全民企業法人,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中規定外,可參照《破產法》有關規定執行。
試點城市內的國企,安置職工的費用,首先從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撥付。破產企業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物的,其轉讓所得也應首先用于安置職工。
非試點城市和地區國企破產只能按規定實施,安置職工的費用只能通過當地政府補貼、民政救濟和社會保障等渠道解決。
(責任編輯:汪春)【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企業破產法】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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