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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試題

時間:2024-11-12 12:24:47 資格考試 我要投稿

司法考試試題(精選10套)

  司法考試現已更名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這是我們專門針對的考試之一,旨在評估考生是否具備從事法律職業所需的專業知識、技能和素養。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司法考試試題(精選10套),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司法考試試題(精選10套)

  司法考試試題1

  一、單項選擇題:

  1、江夏公司與飛天建筑公司訂立了由飛天公司承建江夏公司辦公樓的合同。關于此合同的表述錯誤的是:

  A、如果勘察單位違約未按期提供勘察文件,造成工期延誤,江夏公司應當對飛天公司的停工、窩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B、飛天公司經江夏公司同意可以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常山建筑隊,但對工程質量應由飛天公司對江夏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C、江夏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因此造成對飛天公司的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D、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江夏公司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經飛天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飛天公司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將該辦公樓依法拍賣,并就拍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2、李某是天天食品有限公司的推銷員,因違反財務紀律被天天食品有限公司解聘。天天食品有限公司要求李某交回其所持有的已加蓋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書和介紹信。李某謊稱這些材料已經遺失。后李某持天天公司的空白合同書和介紹信,以天天食品公司的名義與太陽副食品商場簽訂了一份銷售合同。設簽訂合同時,太陽副食品商場已經知道李某被天天公司解聘。關于此合同的效力,正確的說法是:

  A、此合同無效;

  B、合同對天天食品有限公司不發生效力;

  C、太陽副食品商場有權催告天天公司在一個月內對合同追認;

  D、太陽副食品商場有權在天天公司追認前撤銷合同;

  3、下列合同條款無效: A、約定因過錯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

  B、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反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C、格式合同條款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

  D、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

  4、甲公司因無出口自營權,委托乙外貿公司代理出口其產品,乙外貿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國外買方訂立了出口合同,并且未向買方透露代理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如買方不支付貨款,乙公司應當向委托人披露該買方,但甲公司不得直接向買方行使權利;

  B、如因為甲公司的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買方損失,乙公司應當對外承擔責任后向甲公司追償;

  C、如買方不支付貨款,乙公司應當向委托人披露該買方,甲公司因此可以直接向買方行使合同權利;

  D、如因為甲公司的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買方損失,乙公司應當向買方披露甲公司,甲公司即直接對買方承擔責任;

  5、某甲將家用電器交乙寄賣商行出售,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除非某甲授權或事后追認,乙寄賣商行不得自己買入該家用電器;

  B、乙寄賣商行以高于某甲指定的價格賣出該家用電器,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高出部分歸乙寄賣商行;

  C、乙寄賣商行將家用電器賣給某丙,某丙未支付價款,某甲應當直接向某丙要求支付價款;

  D、乙寄賣商行已經售出部分家用電器,某甲逾期不支付報酬的,乙寄賣商行可留置其余家用電器;

  6、下列關于居間人的權利義務的表述,正確的是:

  A、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委托人負擔;

  B、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且應當自行負擔居間活動的費用;

  C、因居間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損害委托人利益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D、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二、多項選擇題:

  1、下列情況下,合同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是:

  A、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B、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經出賣人催告在合理期間內仍未支付的,出賣人可以解除合同;

  C、因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D、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當事人一方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下列關于融資租賃合同的表述正確的是:

  A、出租人和承租人對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沒有約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B、承租人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經催告在合理期間內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但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C、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租賃期間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屬于破產財產,但出租人對變賣租賃物所得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D、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買賣合同,租賃物不符合租賃合同約定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3、農民某甲去外地經商,將其青騾一頭留給岳父某乙使用。甲在經商地事業得意,已無返鄉務農之意。乙年事已高,青騾遂派不上用場,且需飼養照料,乙既無力負擔,又以為養而無用,頗不經濟。于是與某丙約定將青騾以公道價格賣給某丙。關于此買賣合同,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買賣合同如經某甲追認有效;

  B、如合同簽訂后,某甲將青騾贈與某乙,則合同有效;

  C、如某丙訂立合同時知道該青騾是某甲的,則合同無效;

  D、如該青騾已經交付給某丙,則合同有效;

  4、甲、乙二人是好友,現年均為17歲,甲已經參加工作,乙還在高中讀書。乙繼承了巨額遺產,欲委托甲投資,遂與甲訂立合同,約定乙出資5萬元,委托甲投資,投資所得收益甲可取得20%。關于此合同的效力,正確的說法是:

  A、甲、乙的父母均追認時,合同有效;

  B、乙的父母追認時,合同有效;

  C、甲可催告乙的父母在一個月內追認合同,如到期乙的父母未作表示,則合同無效;

  D、在乙的父母追認之前,甲有權撤銷合同;

  5、合同當事人未明確約定履行地的,應當在下列地點履行:

  A、借款合同在貸款人住所地履行;

  B、經公證的贈與合同在受贈人住所地履行;

  C、動產租賃合同在租賃物所在地履行;

  D、承攬合同在承攬人住所地履行;

  6、下列情況下,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A、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

  B、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

  C、債權人變更住所未通知債務人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

  D、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使債務難以履行的;

  7、甲公司和乙公司訂立購銷化工原料的合同,約定8月5日前交貨。8月1日,甲公司聽說乙公司已經瀕臨破產,于是決定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乙公司,要求其提供適當擔保,乙公司答復上述說法純屬謠傳,拒絕提供擔保,并要求甲公司如期履行合同。甲公司堅持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因急需貨物,無奈之下,向甲公司提供了銀行出具的保證書。甲公司于8月10日辦理了鐵路托運手續,當日發貨。8月11日,特大洪水襲來,載貨列車脫軌,車上所載化工原料全部報廢,現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A、貨物滅失的損失由甲公司承擔;

  B、貨物滅失的損失由乙公司承擔;

  C、甲公司應當對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D、甲公司不對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8、下列情況下,當事人一方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對方不能要求其實際履行:

  A、標的物為特定物的,該物已經滅失;

  B、標的物為特定物的,第三人已經取得該物的所有權;

  C、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D、技術咨詢合同的受托人提出的咨詢報告未達到約定的要求;

  三、案例不定項選擇題:

  (一)1-8東方公司得知國外某公司求購中國仿古家具,遂與該公司聯系洽談出口家具業務。雙方經協商,確定了合同的內容。但因為東方公司無出口權,所以委托明珠外貿公司代理該批家具出口業務,并將此情況通知了國外某公司。明珠公司按照東方公司與國外某公司事先確定的合同內容以自己的名義與該外國公司簽訂了中國仿古家具出口合同。為履行該合同,東方公司委托某工藝美術研究所研究員胡某為該批家具設計圖樣,但合同中沒有約定該設計方案著作權的歸屬。胡某按要求如期完成了設計任務,將設計圖紙交給東方公司。東方公司與長江、黃河兩家具廠簽訂了加工家具合同,由長江廠、黃河廠共同承接該批家具加工工作,二廠各自承擔的部分由二廠自行約定。合同約定:由東方公司提供所需木料和圖紙,并約定加工期為每批木料運到后三個月。隨后,東方公司又通過信函與南方公司達成協議,由南方公司向東方公司供應特定規格木材若干方,履行期限為雙方簽訂書面確認書之后六個月內,分三批交貨;全部木材運到后10日內付款。雙方尚未簽訂確認書,南方公司即將第一批木材通過鐵路發運往東方公司所在城市,并發電報告知東方公司裝運日期。木材運到,東方公司及時提貨,驗收后交給長江、黃河二廠,長江、黃河二廠隨即開始加工。長江廠如期完成了工作,并經東方公司檢驗合格。黃河廠在加工過程中,發現部分木材規格與圖紙要求不符,遂通知東方公司更換木材或者修改圖紙。等候東方公司答復期間,黃河廠因為場地狹小,將不合格部分的木材存放在鄰近小學的操場上,由該小學無償代為保管。10天后,該小學失火,木材全部被焚毀。黃河公司已完成加工的家具經東方公司檢驗大部不合格。此時,東方公司得知南方公司發運的第二批木材在運輸途中失火被焚毀。東方公司立即要求南方公司補交第二批木材和第一批木材不合格的部分,否則即解除合同。南方公司拒絕東方公司的要求,并且要求東方公司立即支付前兩批木材價款,并宣布在收到價款之前中止履行第三批木材。由于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已滿,南方公司尚未發運第三批木材,東方公司認為出口合同已經無法如期履行,即通知明珠外貿代理公司要求外方延長合同履行期,遭外方拒絕。設本案所涉及合同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現問:

  1、如果仿古家具出口合同履行期已經屆滿,貨物尚未裝運,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國外某公司有權宣布解除合同;

  B、國外某公司有權要求出口方在合理期間內履行合同; C、如果出口方在國外某公司指定的合理期限內未履行合同,國外某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D、如果國外某公司已經接受了出口方支付的逾期履行違約金,則喪失主張解除合同的權利。

  2、關于國外某公司主張權利的對象,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國外某公司應當向東方公司主張權利;

  B、國外某公司應當向明珠外貿代理公司主張權利;

  C、國外某公司可以選擇向東方公司或者明珠外貿代理公司主張權利,但一旦選擇則不能變更;

  D、國外某公司可以同時向東方公司和明珠外貿代理公司主張權利,東方公司和明珠代理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下列東方公司和南方公司關于木材購銷合同糾紛的主張,正確的是:

  A、東方公司認為該合同未成立,因為雙方未按約定簽訂確認書;

  B、南方公司認為該合同已成立,因為東方公司已接受了南方公司的履行

  C、東方公司認為南方公司未按合同規定期限交貨構成違約;

  D、南方公司認為其有權中止履行合同,不構成違約;

  4、在東方公司和南方公司的木材購銷合同糾紛中,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南方公司所交第一批木材部分不合格,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B、南方公司所交第一批木材應依法被視為合格;

  C、設南方公司經東方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第三批木材,則東方公司有權就第三批木材解除合同;

  D、設南方公司經東方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第三批木材,則東方公司有權就全部三批木材解除合同;

  5、關于在小學操場上焚毀的部分木材,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設失火是因不可抗力造成,則損失應由東方公司自行承擔;

  B、設小學對木材保管不善,則小學應當對黃河廠承擔責任;

  C、設小學對木材保管不善,則黃河廠應當對東方公司承擔責任;

  D、設小學對失火有過錯,則東方公司有權要求小學承擔責任;

  6、關于在運輸途中焚毀的部分木材,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如失火原因無法查明,則承運人應當對南方公司承擔責任;

  B、如失火原因無法查明,則承運人不對南方公司承擔責任;

  C、如失火是因不可抗力造成,則損失由東方公司承擔;

  D、如失火是因不可抗力造成,則損失由南方公司承擔;

  7、關于東方公司與長江、黃河二廠的家具加工合同,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東方公司只能要求黃河廠承擔違約責任;

  B、東方公司不能要求長江廠承擔違約責任;

  C、長江、黃河二廠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D、長江、黃河二廠應當依他們之間的約定對東方公司承擔責任;

  8、設長江廠按照東方公司提供的家具圖樣,另行加工了一批家具,在市場上出售,則:

  A、侵犯了東方公司的著作權;

  B、侵犯了胡某的著作權;

  C、侵犯了某工藝美術研究所的著作權;

  D、不構成侵權;

  司法考試試題2

  一、(本題23分)

  案情:甲演出公司與乙服裝公司訂立合同一份,約定由甲公司提供布料,乙公司為甲公司加工一批服裝。完工后,由乙公司送貨上門。乙公司完成加工任務后,委托丙運輸公司為其送貨。兩輛送貨的卡車在送貨途中,遭受雷擊。其中一輛卡車幸免逃脫。另一輛起火燃燒,車毀人亡。事后,甲演出公司要求乙服裝公司補齊其定作的全部服裝,并承擔遲延交貨的責任;乙服裝公司則主張甲演出公司依照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加工費,服裝損失則應由丙運輸公司承擔;而丙運輸公司要求乙服裝公司支付全部運費,并分擔部分汽車損失責任。各方爭執不下,紛紛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

  假設各方均未向保險公司投保的情況下:

  1.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幾種民事法律關系?

  2.定作服裝的布料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

  3.甲演出公司可否請求乙服裝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為什么?

  4.乙服裝公司可否向甲演出公司請求支付全部加工費?為什么?

  5.丙運輸公司可否請求乙服裝公司支付全部運費?可否請求乙服裝公司分擔毀損汽車的部分損失?為什么?

  二、(本題20分)

  案情:甲、乙國有企業與另外7家國有企業擬聯合組建設立永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永發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內容是:公司股東會除召開定期會議外,還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議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監事提議召開。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規定的關于召開臨時股東會議方面的不合法之處。經全體股東協商后,予以糾正。

  2005年3月,永發公司依法登記設立,注冊資本為1億元,其中甲以工業產權出資,協議作價金額1200萬元;乙出資2400萬元,是出資最多的股東。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東會會議,設立了董事會。2005年5月,永發公司董事會發現,甲作為出資的工業產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價額,為了使公司股東出資總額仍達到1億元,董事會提出了解決方案,即:由甲補足差額;如果甲不能補足差額,則由其他股東按出資比例分擔該差額。

  2006年5月,公司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后,經濟效益較好,董事會擬定了一個增加注冊資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將公司現有的注冊資本由1億元增加到1.5億元。增資方案提交到股東會討論表決時,有7家股東贊成增資。7家股東出資總和為5830萬元,占表決權總數的58.3%;有2家股東不贊成增資,2家股東出資總和為4170萬元,占表決權總數的41.7%。股東會通過增資決議,并授權董事會執行。

  2006年3月,永發公司因業務發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違約被訴至法院,對方以永發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總公司為由,要求永發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上述事實,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永發公司設立過程中訂立的公司章程中關于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規定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2.永發公司的首次股東會議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為什么?

  3.永發公司董事會作出的關于甲出資不足的解決方案的內容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4.永發公司股東會作出的增資決議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5.永發公司是否應承擔上海分公司的違約責任?說明理由。

  司法考試試題3

  1.村民王某創辦的鄉鎮企業打算在村莊規劃區內建設一間農產品加工廠,就有關審批手續向鎮政府咨詢。關于鎮政府的答復,下列哪些選項符合《城鄉規劃法》規定?( )(2010年卷一多選第76題)

  A.“你應當向鎮政府提出申請,由鎮政府報縣政府城鄉規劃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B.“你的加工廠使用的土地不能是農地。如確實需要占用農地,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農地轉用審批手續。”

  C.“你必須先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然后才能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D.“你必須在規劃批準后,嚴格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絕對不允許作任何變更。”

  【參考答案】AB

  【考點】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參考解析】本題有一定難度。《城鄉規劃法》是2011年大綱中新增的內容。

  選項A、B正確。《城鄉規劃法》第41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選項C顛倒了先取得縣區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的順序。

  選項D表述絕對。《城鄉規劃法》第43條第1款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我國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制度。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

  A.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B.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C.環境影響很小的建設項目,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無需填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D.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

  【參考答案】ABD

  【考點】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參考解析】

  選項A、B正確,選項C錯誤。《環境影響評價法》第16條規定,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選項D正確。《環境影響評價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

  司法考試試題4

  一、單項選擇題

  1.下列關于民事權利的表述哪一個是錯誤的?

  A.抵銷權是一種形成權

  B.知識產權是一種支配權

  C.債權請求權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權不存在對應義務

  2.甲、乙、丙各出資5萬元合伙開辦一家餐館,經營期間,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約定丙放棄一切合伙權利,也不承擔合伙債務。下列選項哪一個是正確的?

  A.丙退伙后對原合伙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B.丙退伙后對原合伙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C.丙退伙后對原合伙的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D.丙退伙后仍應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原合伙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3.甲公司經常派業務員乙與丙公司訂立合同。乙調離后,又持蓋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書與尚不知其已調離的丙公司訂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貨款,后逃匿。對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認為該合同與己無關,予以拒絕。下列選項哪一個是正確的?

  A.甲公司不承擔責任

  B.甲公司應與丙公司分擔損失

  C.甲公司應負主要責任

  D.甲公司應當承擔簽約后果

  4.甲于1972年將房屋出典給乙,典價5000元,典期20年。1992年典期屆滿,甲以5000元向乙回贖,乙主張甲必須以該房現價3萬元回贖。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甲應按照哪一價款回贖典物?

  A.5000元

  B.3萬元

  C.1.25萬元

  D.1.5萬元

  5.甲向乙借款5萬元,還款期限6個月,丙作保證人,約定丙承擔保證責任直至甲向乙還清本息為止。丙的保證責任期間應如何計算?

  A.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B.借款發生之日起2年

  C.借款發生之日起6個月

  D.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6.甲向乙借款20萬元,以其價值10萬元的房屋、5萬元的汽車作為抵押擔保,以1萬元的音響設備作質押擔保,同時還由丙為其提供保證擔保。其間汽車遇車禍損毀,獲保險賠償金3萬元。如果上述擔保均有效,丙應對借款本金在多大數額內承擔保證責任?

  A.7萬元

  B.6萬元

  C.5萬元

  D.4萬元

  7.甲有天然奇石一塊,不慎丟失。乙誤以為無主物撿回家,配以基座,陳列于客廳。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歡,乙遂以之相贈。后甲發現,向丙追索。下列選項哪一個是正確的?

  A.奇石屬遺失物,乙應返還給甲

  B.奇石屬無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權

  C.乙因加工行為取得奇石的所有權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權

  8.甲向乙訂購15萬元貨物,雙方約定:"乙收到甲的5萬元定金后,即應交付全部貨物。"合同訂立后,乙在約定時間內只收到甲的2萬元定金。下列說法哪一個是正確的?

  A.實際交付的定金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定金合同不成立

  B.實際交付的定金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定金合同不生效

  C.實際交付的定金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定金合同的變更

  D.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合同標的額20%,定金合同無效

  9.甲將所持有的A公司債券交付乙,作為向乙借款的質押物。雙方簽訂了書面質押合同,但未在債券上背書"質押"字樣。借款到期后甲未還款。甲的另一債權人丙向法院申請執行上述債券。下列說法哪一個是正確的?

  A.質押合同無效

  B.質押合同自簽訂書面質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乙對該債券不享有質權

  D.乙以債券已出質對抗丙的執行申請,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10.某賓館為了8月8日的開業慶典,于8月7日向電視臺租借一臺攝像機。慶典之日,工作人員不慎摔壞攝像機,賓館決定按原價買下,以抵償電視臺的損失,遂于8月9日通過電話向電視臺負責人表明此意,對方表示同意。8月15日,賓館依約定向電視臺支付了價款。攝像機所有權何時轉移?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

  11.王先生駕車前往某酒店就餐,將轎車停在酒店停車場內。飯后駕車離去時,停車場工作人員稱:"已經給你洗了車,請付洗車費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讓你們幫我洗車",雙方發生爭執。本案應如何處理?

  A.基于不當得利,王先生須返還5元

  B.基于無因管理,王先生須支付5元

  C.基于合同關系,王先生須支付5元

  D.無法律依據,王先生無須支付5元

  12.甲、乙雙方約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償還債務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個月后,以自己并不對甲負有債務為由拒絕繼續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訴,要求乙、丙承擔違約責任。法院應如何處理?

  A.判決乙承擔違約責任

  B.判決丙承擔違約責任

  C.判決乙、丙連帶承擔違約責任

  D.判決乙、丙分擔違約責任

  司法考試試題5

  1.下列關于個人獨資企業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

  A.企業名稱中不得有"有限"、"有限責任"、"合伙"字樣

  B.公務員不得作為出資人

  C.可以不設置會計賬簿

  D.沒有從業人員人數的限制

  正確答案:C

  解題思路:根據《個人獨資企墊法》第11條的規定,A選項的說法正確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6條和《公務員法》的規定,B選項的說法正確《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1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所以C.、選項不正確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8條可知,D選項正確

  2.關于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的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

  A.出資人不同

  B.責任形式相同

  C.財產歸屬不同

  D.都不具有法人資格

  正確答案:B

  解題思路: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必須是1個自然人,合伙人必須是2人以上,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所以A選項的說法正確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責任形式不同,所以B選項的說法不正確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歸投資人所有,合伙企業財產歸合伙人共有,所以C選項的說法正確二者都不具有法人地位,都是非法人組織,所以D選項的說法正確

  3.甲個人獨資企業準備在哈爾濱設立分支機構,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

  A.甲企業對分支機構的經營承擔無限責任

  B.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C.甲企業的投資人最終對分支機構承擔無限責任

  D.應當向甲企業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正確答案:D

  4.楊某設立了一家個人獨資企業,招用了20名工人。楊某每日強令工人工作10個小時,并以本企業不是國有企業為由,禁止工人成立工會和黨組織。對楊某的行為,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合法。楊某是企業的所有人,當然可以在企業經營管理方面自由行使權力

  B.不合法。每天強令工人工作10個小時,違反了勞動法,但是禁止建立工會和黨組織不違法

  C.不合法。楊某非法剝奪了工人的休息權和建立工會、黨組織的權利

  D.不合法。楊某作為老板可以讓工人多干活,但不能禁止工人成立工會和黨組織

  正確答案:C

  解題思路:《個人獨資企業法》第6~7條

  5.王某投資設立了甲個人獨資企業,由于經營困難,2005年6月1日解散了該公司,并發出公告。乙公司是甲企業的債權人,由于沒有看到公告,所以未申報債權。2005年9月1日清算結束,2005年9月5日王某到企業登記機關注銷了企業登記。關于乙公司的債權,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

  A.甲企業清算結束,王某對乙公司的責任消滅

  B.乙公司如在2010年6月1日前不對王某提出償債請求,王某對乙公司的責任消滅

  C.乙公司如在2010年9月1日前不對王某提出償債請求,王某對乙公司的責任消滅

  D.乙公司如在2010年9為5日前不對王某提出償債請求,王某對乙公司的責任消滅

  正確答案:D

  解題思路:《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8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企業的解散實際上是一個包含諸多法定程序的過程,因此5年期限應從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程序終結之日起算,所以、D選項正確

  司法考試試題6

  關于刑法上因果關系的判斷,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為搶劫而毆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隨后追趕。章某在逃跑時錢包不慎從身上掉下,甲拾得錢包 后離開。甲的暴力行為和取得財物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B.乙基于殺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見程某受傷后十分痛苦,便將其送到醫院,但醫生的治療存在重 大失誤,導致程某死亡。乙的行為和程某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C.丙經過鐵路道口時,遇見正在值班的熟人項某,便與其聊天,導致項某未及時放下欄桿,火車通 過時將黃某軋死。丙的行為與黃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D.丁為殺害李某而打其頭部,使其受致命傷, 2 小時之后必死無疑。在李某哀求下,丁開車送其去 醫院。20 分鐘后,高某駕駛卡車超速行駛,撞向丁的汽車致李某當場死亡。丁的行為和李某的死亡之間存 在因果關系

  【答案】B

  【逐項解析】本題考察相當因果關系。其基本觀點是根據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在通常情況下,某種 行為產生某種結果被認為是相當的場合,行為與結果之間就具有因果關系。相當,指該行為產生該結果在 日常生活中是一般的、正常的,而不是特殊的、異常的。甲的暴力行為與取得財物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章某是在逃跑時錢包不慎從身上掉下,并非由于暴力行為直接所致,故甲的暴力行為和取得財物之間不存 在因果關系。換言之,甲并不是“強取”財物,而是“拾得”財物,不能因為甲實施了暴力,又獲取了財 物,就認定兩者之間有因果關系。故選項 A 錯誤。

  選項 C 的錯誤之處在于沒有明確因果關系是“實行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所謂“實 行行為”是指對法益具有緊迫性、具體的危險性的行為。丙與項某聊天的行為并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實行 行為”,丙也不具有在適當的時間放下欄桿的義務,丙某的行為不構成“不作為”,因此也談不上與犯罪結 果的因果關系問題。該項看似考察因果關系,實際上還綜合考察了實行行為這個概念。

  選項 B 和 D 都是考察了因果關系的相當性問題。對因果相當性的判斷,要具體分析三個方面的情況: 一是行為導致結果發生的概率的大小,二是介入情況的異常性的大小,三是介入情況對結果的作用大小。 具體言之,在因果關系的發展進程中介入其他行為或者因素,導致了結果發生,那么作為條件的先行行為 不需承擔責任。如,甲造成乙輕傷,乙在住院期間,由于地震被砸死。甲的輕傷行為與乙的死亡行為之間 便不存在因果關系。按照上述標準,選項 B 介入了醫生的重大失誤行為,因果關系不具有相當性,因此乙 的行為和程某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選項 B 正確。

  選項 D 介入了高某的行為,也使得因果關系不具有相當性,D 項錯誤。如果從條件說的角度分析,D 項屬于因果關系斷絕:前條件對某一結果還沒有起作用,與此無關的后條件導致了該結果發生。因果關系 既然斷絕,自然不存在因果關系。如甲以殺人的目的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藥,但在該毒藥還 沒有起作用的時候,丙開槍打死乙,甲的行為和乙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無論從相當因果關系說還是 條件說的角度看,D 項都不應當入選。(更詳細的解析及案例見《指南針命題角度串講----沖刺班內部資料》。 請指南針的學員參照該書,刑法方面試題所涉及的知識點和類似案例基本上全部被闡述;該資料共計 216 頁,涉及今年直接考的知識達 80 余題,140 余分。本題的知識點在第 4 頁 。)

  【常見錯誤】

  不要將日常生活上的因果關系同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加以混淆。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具有定 型性,是指“實行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的關系。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的“出罪” 功能,排除人們日常生活當中“只要有危害后果,就要負刑事責任”的錯誤觀念,考生應當注意。

  司法考試試題7

  一、單項選擇題

  1 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A. 律學家張斐、杜預為《晉律》所作之注與《晉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B. 《宋刑統》將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律條及有關的敕、令、格、式、起、請等條文作為一門,共12篇、213門、502條

  C. 大誥是明初的一種特別刑事法規,作為訓誡臣民的特別法令頒布天下

  D. 清代為了規范國家機關的組織、活動,提高官吏的統治效能,自雍正朝開始編訂《大清會典》

  參考答案:D

  解析:《大清會典》自康熙年間開始編訂,故D項錯誤。

  2 關于西周與宋朝婚姻制度的對比,下列表述不正確的是:

  A. 西周時結婚必須通過“六禮”程序完成,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和親迎。至此婚禮始告完成;西周時結婚必須實行“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一夫一妻”制,在宋朝時依舊保留

  B. 宋律規定“男年十五,女十三以上,并聽婚嫁”,對違反成婚年齡的,不準婚嫁;并嚴格禁止五服以內的親屬結婚

  C. 按照周朝的禮制,女子“有所娶而無所歸,不去”;在宋朝時對這一點稍有變通,規定夫外出3年不歸,6年不通問的',準妻改嫁。可見,女子的離婚自由有所擴大

  D. 宋律規定,如夫亡,妻“不守志”者,“若改嫁,其現在部曲、奴婢、天宅不得費用”,嚴格維護家族財產不得轉移的固有傳統

  參考答案:B

  解析:關于西周和宋朝時期的婚姻制度,應予以重視。在禁止五服以內的親屬婚姻方面,宋朝有所放莧,允許姑舅兩姨兄弟姐妹結婚,所以B項錯誤。其余選項都是周宋兩朝婚姻制度的正確對比,應注意領會。

  3 依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關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規定,下列表述錯誤的是:

  A. 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

  B.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C.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D.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以標簽、說明書的內容為準

  參考答案:D

  解析:根據《食品安全法》第50條的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的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公布。”可知A項正確。

  根據該法第49條的規定:“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可知B項正確。

  根據該法第48條的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者對標簽、說明書上所載明的內容負責。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可知c項正確,D項錯誤。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項。

  4 美國甲公司以CIF價格向新加坡乙公司出口一批電纜,甲公司租用韓國貨輪“Han—jin”輪承運,后貨物在駛往新加坡途中,在我國領海發生觸礁,乙公司與承運人協商后決定到中國廣州海事法院訴訟解決該運輸合同爭端。根據我國現有規定,選項正確的是:

  A. 由于當事人各方均與中國沒有實際聯系,因此我國法院沒有管轄權

  B. 若乙公司在中國法院起訴承運人,我國法院可以基于當事人的協議管轄約定行使管轄權

  C. 若我國廣州海事法院擬受理該案,則在受理之前須報廣東省高院,廣東省高院認為可以受理,則應報最高院,最高院答復前暫不受理

  D. 我國法院受理后,在處理該糾紛時,應適用我國實體法

  參考答案:B

  解析:根據《海事訴訟法》第8條的規定,海事糾紛的當事人都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當事人書面協議選擇中國海事法院管轄的,即使與糾紛有實際聯系的地點不在中國領域內,中國海事法院對該糾紛也具有管轄權。 A、C項錯誤,B項正確。《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41 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 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本案中涉及的是運輸合同糾紛,關于運輸合同糾紛,當事人也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本題并沒有指明當事人在運輸合同中是否選擇了法律,因此D項說法過于絕對,錯誤。

  5 法律規則是法律的基本構成因素。下列關于法律規則分類的表述哪一項可以成立?

  A. 《律師法》第l4條規定:“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執業,不得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此規定為

  司法考試試題8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關于這一規定,下列哪一說法是錯誤的?( )

  A. 該規定屬于法律要素中的確定性法律規則

  B. 該規定對于具有物權孳息關系的當事人可以起到很明確的指引作用和預測作用

  C. 該規定事實上允許法官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以習慣作為司法審判的依據

  D. 對“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重要法律概念含義的解釋應該首先采用客觀目的解釋的方法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法律規則的`特征和分類、法的作用、當代中國法的正式淵源、法律解釋方法的位階。

  選項A說法正確。按照規則內容的確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規則分為確定性規則、委任性規則和準用性規則。所謂確定性規則,是指內容本已明確肯定,無須再援引或參照其他規則來確定其內容的法律規則。在法律條文中規定的絕大多數法律規則屬于此種規則。所謂委任性規則,是指內容尚未確定,而只規定某種概括性指示,由相應國家機關通過相應途徑或程序加以確定的法律規則。所謂準用性規則,是指內容本身沒有規定人們具體的行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參照其他相應內容規定的規則。所以,該規定屬于法律要素中的確定性法律規則。

  選項B說法正確。該選項是從法的作用的角度表述的。法的作為分為規范作用與社會作用。法的規范作用可以分為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五種。

  選項C說法正確。習慣是我國法的非正式淵源。

  選項D說法錯誤。根據法律解釋的位階,首先應當適用“語義學解釋”而不是客觀目的解釋。現今大部分法學家都認可下列位階:(1)語義學解釋→(2)體系解釋→(3)立法者意圖或目的解釋→(4)歷史解釋→(5)比較解釋→(6)客觀目的解釋。

  司法考試試題9

  一、單項選擇題

  1.甲公司設立了全資子公司乙公司,乙公司與丙公司共同出資設立了丁公司,乙公司占丁公司全部股份的70%,乙公司的總經理陳某為丁公司的董事長,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

  A.根據丁公司章程的規定,丁公司向甲公司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B.丁公司對甲公司提供擔保的,乙公司不得參與表決

  C.甲公司是丁公司的控股股東

  D.丁公司擬轉讓設備,甲公司授意陳某以低于市場的價格將設備轉讓給甲公司,甲公司對丁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正確答案:C

  解題思路:甲公司通過投資關系能夠實際支配丁公司,根據《公司法》第217條第3項的規定,甲公司是丁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不是丁公司的股東,所以C選項的說法不正確

  2.甲、乙、丙分別出資15萬元、20萬元和70萬元成立了一家化工產品加工的有限責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資為現金,丙的出資為房產。公司成立后,產品非常暢銷,所以打算擴大再生產,于是又吸收丁的現金出資30萬元。后來由于種種原因,公司經營不善,負債累累,被債權人告上法庭。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作為丙出資的房產價值僅有30萬元。又查明,丙可供執行的個人財產有30萬元。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對此應當如何處理?( )

  A.丙以現有的`30萬元補足差額,不足部分等到他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時再行補足

  B.丙以現有的30萬元補足差額,不足部分由甲、乙按照出資比例分擔

  C.丙以現有的30萬元補足差額,不足部分由甲、乙、丁承擔連帶責任

  D.丙以現有的30萬元補足差額,不足部分由甲、乙承擔連帶責任

  正確答案:D

  解題思路:此題關鍵是要掌握丙出資不實發生在公司成立時,而此時丁尚未入股,所以丁不承擔責任,由原出資人對不足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3.下列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哪一項表述符合法律規定?( )

  A.甲一人公司決定不設監事會

  B.乙國有獨資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職工代表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C.丙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主席由2/3以上的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

  D.丁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每屆任期可以超過3年,連選可以連任

  正確答案:A

  解題思路:根據《公司法》第52條的規定,可知A項表述正確C項錯誤,不選根據《公司法》第53條的規定,可知D項表述錯誤根據《公司法》第71條的規定,可知B項說法錯誤,不選

  4.張某和王某出資設立了利華有限責任公司,張某持有公司95%的股份,王某持有5%的股份。公司沒有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張某為公司的執行董事,李某為公司監事。王某發現張某將公司設備低價轉讓給其朋友開辦的公司,王某向李某書面反映,但李某不予理睬,30天后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王某應當如何保護自己和公司的權益?( )

  A.提請召開臨時股東會,解除張某的執行董事職務

  B.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C.以公司的名義對張某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D.以自己的名義對張某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正確答案:D

  解題思路:根據《公司法》第40條的規定,王某無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所以A選項不正確根據《公司法》第75條的規定,王某無權要求公司收購自己的股份,所以B選項不正確根據《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王某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張某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所以D選項正確

  5.下列有關公司合并或分立的表述,不正確的是:( )

  A.公司合并或分立均需由公司權力機關作出決議

  B.公司合并或分立均經過清算程序

  C.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D.公司合并產生債權債務概括轉移的效力

  正確答案:B

  解題思路:根據《公司法》第37~38條、第99條、第104條的規定,A項正確《公司法》第177條規定說明C項正確公司在解散時才需經過清算程序,公司合并或分立時不須清算,B項錯誤《公司法》第175條規定說明D項正確故本題當選選項為B。

  司法考試試題10

  論述題

  26.2011年4月,原告電力公司與被告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喜洋洋")發生了一筆果凍條購銷生意,后喜洋洋拖欠電力公司25萬元貨款。喜洋洋的拖欠理由是:公司已停止生產經營,無法償還各項債務。后來,電力公司發現:喜洋洋系臺商獨資企業,于2000年由被告謝得財投資成立,法定代表人為謝得財;永昌榮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昌榮")亦系臺商獨資企業,于2002年11月由謝得財投資成立,法定代表人也是謝得財。這兩家公司的經營地址、電話號碼、組織機構、從業人員完全相同。電力公司認為,謝得財掏空喜洋洋,將財產轉移到永昌榮來逃債。為此,電力公司將謝得財、喜洋洋、永昌榮全部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償還25萬元及利息。

  經庭審及各方取證后查明:永昌榮設立至今,從未實際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也無機器設備,名下的土地、廠房及兩部汽車均由喜洋洋無償使用,日常費用則由喜洋洋支付。兩公司的財務賬目雖分別立冊記賬,但均由喜洋洋的會計人員負責制作,且永昌榮本身從未發放過工資。2007年永昌榮向銀行貸款100萬元,其中部分由喜洋洋使用,至2009年才由喜洋洋代為還清全部貸款;2009年年底,喜洋洋用永昌榮名下的.土地、廠房作為抵押擔保,再向銀行貸款(100)萬元。喜洋洋在2009年共從其賬戶轉出433,400元到永昌榮的賬戶,用于償還永昌榮的銀行貸款本息,且這兩家公司的唯一投資者謝得財在經營期間也挪用、侵占喜洋洋的財產至少在72萬元以上,全部作為個人債務和交通肇事的賠款。

  運用你所掌握的法律制度知識和法學理論,談談你對該案的看法。

  正確答案:

  本題主要涉及的理論問題是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即"揭開公司面紗"。法律設立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制度,其主要目的是減輕股東個人財產的風險,促進投資,這就要求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相分離,公司的人格獨立于股東,有獨立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保證交易相對方的安全,也是現代公司法人制度發展的應有之義。永昌榮號喜洋洋作為關聯企業的兩公司,投資者、經營地址、電話號碼及管理從業人員完全相同,實為"一套人馬,兩塊牌子",被告謝得財作為喜洋洋和永昌榮的唯一股東,無視公司的獨立人格,濫用其控制權,挪用公司資產歸個人使用,致使公司與其個人之間財務、財產均發生混同,嚴重背離公司法人制度的分離原則。《公司法》修訂前,并未確立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公司法》修訂后,第20條明確規定公司股東不能濫用公司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否則,如果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公司股東應承擔連帶責任。引入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公司法》修訂后的重大變化,《公司法》修訂前只能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理念判決謝得財或永昌榮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修訂后,此類案件的判決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謝得財應對喜洋洋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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