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離職證明書
無論是在學校還是在社會中,說到證明,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當我們要想證明某個事實是真的時,最好的辦法就是出具證明。那么證明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離職證明書,歡迎大家分享。
離職證明書1
喀什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年______月在我單位就職,于______年______月由于______離開我單位,并解除聘用關系。
特此證明!
(單位名稱并加蓋公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離職證明書2
姓名: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______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于我單位工作,在此期間無不良表現,因______________原因辭職,現與我單位已不存在勞動關系。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加蓋公章)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離職證明書3
茲有我司員工xx,身份證號碼為xx,自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司xx項目部擔任xx職務,至xx年xx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離職證明書4
深圳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我單位(藥店)員工xx擔任xx崗位,已于20xx年xx月xx日離職,同意該人員注銷其本人的《深圳市藥品行業從業人員上崗證》(證號:),并已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企業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離職證明書5
茲證明:___,性別: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于20__年__月__日至20__年__月__日我司______職務;
該同仁因個人原因離職,自20__年__月__日起與我公司正式解除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申明:此證明僅做離職證明之用,不做它用。
______有限公司
二Ο__年_月_日
離職證明書6
xxx先生/女士/小姐,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在我單位擔任xxxx(部門)的xxx職務,由于xxxxxxxxxx原因申請辭職,與本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經本單位慎重考慮準予離職,已經融洽和氣的辦理了交接手續,解除手續。雙方不再有任何責任、義務關系。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排他協議,遵從擇業自由,及日起,同意他(她)選擇任何職業,在任何地點工作,包括在本行業和相關行業,從事同類工作或相關工作,沒有任何異議。
特此證明!
xxx
20xx年xx月xx日
離職證明書7
茲有xxx(姓名)同志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間在我司擔任xxx_職務,在職期間,工作努力,無不良工作表現。現因xxx原因申請離職,并已正式辦理離職等相關手續。以后其一切相關事宜均與我司無關。
特此證明!
xxx有限公司(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離職證明書8
茲證明員工xxx,身份證號碼xxx,自20xx年xx月xx日入職,在我公司擔任xx(部門)的xx職務,由于xx原因提出離職,現已交接完工作,于20xx年xx月xx日離職,在此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同事關系融洽,經公司慎重考慮準予離職,已辦理完交接手續。特此證明!
XXXX有限公司XXX分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離職證明書9
新華人壽保險公司北京公司:
我公司于 險,保險單號為 年 月 日在貴公司投保員工 。 保現有如下被保險人已與我公司終止勞動合同:
第 號被保險人 2.第 號被保險人 3.第 號被保險人 4.第 號被保險人 5.第 號被保險人 6.第 號被保險人 7.第 號被保險人 8.第 號被保險人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金額: ) ,金額: ) ,金額: ) ,金額: ) ,金額: ) ,金額: ) ,金額: ),金額:
現我公司同意以上人員離職時將單位交費部分的保險金額 _____%、單位代扣代交部分的保險金額 險金額 %、個人交費部分的保%支付到被保險人本人帳戶項下,對此如若產生法律后果與新華保險公司無關,我公司自負。
現委托貴公司團體部業務 人員 , 代為辦理離職保險金領取手續及該款項的'領取事宜。 特此說明
公司(簽章): 年 月 日
離職證明書10
甲方:xxx(單位名稱)
乙方:xxx身份證號:xxxxxx
乙方原為甲方xxx(部門)的xxx(職務),于20xx年xx月xx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xxx乙方簽字:xxx
甲方代表簽字:xxx
公司蓋章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離職證明書11
(xxx) (xx)已于xxxx年xx月xx日與本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該人員離職后,我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結構等仍滿足相關資質標準要求。
特此證明。
證明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xxx(簽字)
xxxx年xx月xx日
離職證明書12
員工(身份證號),自年月入職,在公司擔任部門職務,由于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現已交接完工作,自20xx年xx月xx日離職,勞動關系自離職之日起解除。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員工簽名:xxx
離職證明書13
員工________(男、女)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入職本公司以來從事________崗位,由于個人原因自________年月相關離職交接手續。特此證明!
******公司
此章只用于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離職證明書14
甲方:xxxxx(單位名稱)
乙方:xxxxx身份證號:xxxxxxxx
乙方原為甲方xxxxx(部門)的xxxx(職務),于20xx年xx月xx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xxx
乙方簽字:xxx
甲方代表簽字:xxx
離職證明書15
一、為什么要寫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從上面的兩項規定中可以看出:提供離職證明的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同時,離職證明的內容也具有法定約束性,不能隨意亂寫。
二、開具離職證明有哪些要求?
1、時間確定性
離職證明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依法提供;
2、內容法定性
離職證明應當并且只能寫"四要件",即:工作崗位、工作年限、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期限。對于離職原因,或者對員工的任何評價性內容,則不是離職證明的必備條款。因為任何評價性的內容有可能"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離職證明通用模板
茲證明xxx(先生/女士)曾在本公司擔任xxx部xxx一職。勞動合同期限x年,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現于xxxx年xx月xx日雙方共同(√x)解除(√x)終止勞動關系。其在本公司共實際工作x年x月(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備注:
本證明一式三份,公司、員工、失業保險機構各持一份
xxxxxxxx有限公司(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四、離職證明注意事項
第一、離職證明的作用僅僅限于證明一個時期內勞動關系的事實,公司無權借此機會在內容上對員工日后就業施加不利或者負面的影響;
第二、離職證明內容須要符合不損害員工利益原則若因離職證明內容導致員工再次事業或者侵犯員工隱私的,公司須要承擔違法責任。
第三、在離職證明的內容中增加除了法定"四要件"之外的內容,雙方須達成一致意見。
第四、為何要給失業保險機構一份?因為《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時,須持本人身份證件和證明原身份的有關證明;有單位就業經歷的,還須持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解聘的證明。"
第五、離職證明一定要有員工簽收的證據保存,避免今后因勞動者否定用人單位已開具離職證明的法律風險。
五、離職證明用途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系;
2、證明勞動者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無勞動糾紛;
3、證明勞動者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勞動者的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等。
六、拓展閱讀——為什么離職證明上不能寫任何評價性內容,包括離職原因?
1、從立法者的角度出發
考慮到離職員工日后就業的便利性,為約束用人單位喜歡在離職證明上寫"辭退"、"本人犯錯"、"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等類似惡意行為,故對離職證明的內容進行了列舉性規定,除了"四要件"之外的其他內容,必須經過員工本人許可,不能隨意添加。否則,離職員工可以拒絕接受,并要求公司依法重新開具。
2、從情理的角度出發
即使員工存在重大過失,并導致因此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和賠償損失,員工已經受到了相應的懲罰,那么在開具離職證明時,公司就不能再在離職證明上揭示離職原因,讓員工因一次錯誤承擔兩次懲罰。這樣的行為偏離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處理原則。話說回來,做人也不能這樣吧:在別人的傷口上撒鹽。
3、從法理的角度出發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就看出離職證明在內容上,具有限定性和確定性,用人單位只能按照這個規定的格式出具離職證明。若是任何一方需要增加其他內容,不僅要符合請求一方的意愿,還應該征得對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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