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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出資證明
合伙企業出資證明什么是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是指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如果您欲設立合伙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必須有兩個以上合伙人。法律對合伙企業的注冊資金沒有最低限度要求,也沒有需要由法定機構強制驗資的要求,但要求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合伙人可以以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其他財產權利及勞務出資。以貨幣出資的,應在合伙協議中載明或出具全體合伙人認定的書面文件;以實物出資的,應出具實物的.所有權或許可用于合伙企業投資的使用證明;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出具土地使用權證明;以知識產權出資的,應出具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或使用證明;不能取得所有權和使用權證明的,應當有全體合伙人認定的書面文件;以勞務出資的,應在合伙協議中載明或出具經全體合伙人認定的書面文件。企業債務先用合伙企業財產抵償,在抵償不足時,由合伙人以其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設立時雖無最低限度出資要求,但由于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故風險較大。若您采用合伙形式創業,請謹慎選擇合伙對象。與其他創業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點:
( l )無限責任
選擇設立合伙企業的創業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公司投資人僅以其出資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李遇有虧損,選擇設立公司的創業者的個人財產并不因此而受影響,選擇設立合伙企業的創業者的個人財產則需要清償債務。
( 2 )連帶責任
一旦出現虧損,選擇設立合伙企業的創業者要用個人財產承擔賠償責任,而且是對合伙企業的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并非按照合伙份額承擔責任。一旦其他合伙人無力償債,出資人就夔合已承擔全部合伙企業的對外債務。
( 3 )沒有最低注冊資本金的限制
設立公司有最低注冊資本金的要求,設立合伙企業沒有最低注冊資本金的限制,因此設立的成本更低。( 4 )可以使用勞務作為出資
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個人獨資企業,都不能夠使用勞務作為出資。經成立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用勞務作為出資。出資方式更為靈活。
( 5 )投資人必須為兩人以上
合伙企業由兩個以上合伙人投資,通常可以補充單個投資者資金的不足,形成較大規模,還可以在技術和人力等方面尋求合作,但帶來的副作用就是單個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控制減弱,不確定性因素增加。
( 6 )有固定經營場所
一方面保障了個人獨資企業的生產經營,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設立和經營成本。優勢:資金和信譽有保障,可以聚集更多的人、財、物力,出資方式靈活 劣勢:個人財產和生活保障少,對企業控制能辦減弱,設立和經營成本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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