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醫學診斷證明
醫學診斷證明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規定
一、醫學診斷證明包括疾病診斷、治療、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據。
二、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的人員應為具有主治醫師及以上職稱,在本醫療機構注冊的執業醫師。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三、醫師必須親自診查患者后方可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醫學診斷書應客觀、全面,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并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主要處理意見也應在病歷中記載備查。
四、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假證明,日期應填寫就診當日,當日蓋章有效。原則上,急診開具病休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門診病休證明書僅供病人單位參考。
五、診斷證明、休假證明只證明病人疾病診斷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時間或醫療建議,不得出現療養、免夜班等非臨床醫學治療內容,不應提及與醫療不相關的其他處理意見。
六、醫師只能出具在本醫療機構死亡患者的死亡證明文件,醫師未經特殊授權不得出具勞動能力、傷殘程度及職業病等專用診斷證明文件。凡涉及司法辦案需要的證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傷害、殘疾、工傷、勞動鑒定、保險索賠、辦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診斷證明,由當事人或家屬持公檢法、交通管理、勞動保障等相關部門的介紹信,經醫院管理部門審核后,由相應科室醫師按照相關規定開具診斷證明。
七、診斷證明書應加蓋醫院專用印章方為有效,負責加蓋公章的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對診斷證明審核、把關、登記、保存。
八、醫學診斷證明嚴禁涂改、偽造、弄虛作假,開具診斷證明的醫師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尊敬的病員及家屬:醫學診斷證明是一項高技術含量并具有法律效力的醫療活動,我院愿及時、高效地為大家提供此項服務,但需履行下列手續:
1、原則上都必須持有介紹信;
2、患者本人及家屬原則上必須到場;
3、由醫生接診后做好完整規范的病歷記錄,既要有主觀資料,同時必須有相應客觀的測查資料;
4、對于首診者原則上在就診三次后方可出具診斷證明,特殊情況由醫務部處理、必要時做醫學鑒定。
【醫學診斷證明】相關文章:
醫學診斷證明書模板03-26
診斷證明05-17
疾病診斷證明03-20
醫院診斷證明書范文05-30
出生醫學證明04-28
醫學實習證明01-30
出生醫學證明01-31
出生醫學證明樣本06-19
關于出生醫學證明02-02
診斷與鑒別診斷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