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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鑒卡遺失證明
印鑒卡遺失證明印鑒卡遺失證明
印鑒卡是單位身份、賬戶的證明。印鑒卡上的簽章必須是《企業預先核準名稱通知書》中記載的全部出資人,且是單位客戶與銀行在《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中約定的出資人名稱,單位出資的加蓋其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個人出資的可簽字或蓋章。《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的甲方名稱與甲方(簽章)和預留銀行印鑒必須保持一致。
一、印鑒卡分為正卡和副卡,均應加印防偽標志及編號(正、副卡編號一致),正卡一張,由印鑒初審人員保管使用,副卡二張,其中一張由印鑒復審人員保管使用,一張由銀行受理簽章后退開戶單位。需要增加副卡留作后臺或會計主管、會計稽核人員使用的,由各一級分行自定,但每張卡用途要固定。開戶單位留存的副卡,在更換印鑒或銷戶時應予交回。
二、空白印鑒卡為重要空白憑證,按規定管理。每套以假定單價1元列表外科目核算。
三、單位申請開戶時,開戶銀行審查同意后,由開銷戶經辦人員發給開戶單位空白印鑒卡,同時登記“重要空白憑證登記簿”,并由開戶單位簽收。
四、開戶單位在印鑒卡正卡、副卡上填寫規定內容(帳號一欄由銀行填寫)并簽章后送開戶銀行。開戶銀行開銷戶經辦人員要對印鑒卡的防偽標志、編號及各項內容進行核對,在確認印鑒卡真實、內容完整且正、副卡一致的情況下填上帳號,經會計主管人員審核并在印鑒卡上簽字后,將應由開戶單位留存的印鑒卡送有關人員在印鑒卡背面加蓋開戶銀行會計“業務專用章”后,退開戶單位,其他正、副卡分送有關人員保管使用。并在開銷戶登記簿備注欄登記印鑒卡號碼。
五、初審及復審人員不得將自己保管的印鑒卡出借他人使用,臨時離崗時,要將印鑒卡分別裝箱上鎖,下班后要將印鑒卡分別裝箱上鎖放入保險柜(箱)保管。初審或復審人員請假離崗要嚴格按照規定與接收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并登記“臨時離崗交接登記簿”。
六、開戶單位更換印鑒(應出具單位證明)或銷戶時,將留存的原印鑒副卡交開戶銀行,若開戶單位將原印鑒副卡丟失,要出具書面證明說明原因,經銀行會計負責人批準后,方可辦理更換印鑒或銷戶手續。開戶銀行開銷戶經辦人員接到單位更換印鑒證明及原印鑒副卡后,在與開銷戶登記簿上記載的號碼及初審、復審人員保管的正、副卡核對無誤后辦理銷戶手續或參照前述三、四的規定辦理更換印鑒手續。初審及復審人員對更換印鑒的在接到新印鑒正、副卡后應換出原印鑒正、副卡,對銷戶的撤出原印鑒正、副卡。開銷戶經辦人員收妥全套原印鑒卡,加蓋“已更換”
或“已銷戶”章后,交給會計綜合人員與當日憑證一起裝訂保管。對單位在新印鑒啟用前簽發的票據,按新印鑒卡背面的舊印鑒進行驗櫻
七、在單位開戶、銷戶或更換印鑒時,開銷戶經辦人員、初審及復審人員對收到的印鑒正、副卡應認真審查,開銷戶經辦人員要及時登記“開銷戶登記簿”,初審及復審人員要及時登記“印鑒卡使用情況登記簿”(附件二)。
八、作廢的印鑒卡(單位取走未送回、填錯或蓋錯章等),開戶銀行開銷戶經辦人員要負責收回,并在卡上蓋作廢章,確實收不回的要作出書面說明,經會計負責人簽章后作為作廢銷號的依據,登記“作廢重要空白憑證登記簿”,并注明作廢原因。作廢的印鑒卡要專夾保管,定期按重要單證的銷毀辦法組織銷毀處理。
九、對空白印鑒卡要按重要單證的保管要求定期進行盤點、檢查,使用中的正、副印鑒卡要經常進行檢查核對(每月至少一次),核對情況要作出登記,并由會計主管人員簽字確認。
十、堅持雙人驗印,初審人員與復審人員不得將印鑒正、副卡交叉使用保管。為減輕驗印的工作量,業務量大的行,應積極創造條件運用“圖章印鑒識別系統”驗櫻使用“圖章印鑒識別系統”驗印的行處,印鑒的錄入應由會計主管人員和開銷戶經辦人員雙人操作,對簽字印鑒可采勸圖章印鑒識別系統”結合手工的驗印方法進行。運用“圖章印鑒識別系統”驗印的管理規定,總行將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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