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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納稅證明
國稅納稅證明深圳稅務局從五個方面優化了綜合征管系統的納稅證明開具模塊。(一)規范納稅證明的開具對象。實現了對零散稅收納稅人、無證戶、注銷戶、被委托代征納稅人及被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人開具納稅證明,明確委托代征的受托單位及代扣代繳義務人不能就其代征、代扣稅額開具納稅證明。(二)實現了匯總開具納稅證明的功能。對已審批確認增值稅匯總申報的納稅人,可關聯-總機構及其下屬分支機構匯總開具指定時期的匯總納稅證明。(三)對特定人群限制開具納稅證明。對“非正常戶”或“非正常注銷戶”以及存在逾期未申報行為的納稅人強制監控不允許開具納稅證明。(四)滿足納稅證明開具的特殊需求。如允許開具零納稅額《納稅證明》,客觀證明其納稅情況;實現《納稅證明》的重新開具功能,使納稅人清理欠稅后在納稅證明中刷新其欠稅信息。(五)規范納稅證明的用章問題。鑒于稅務文書用章規范性的要求以及打印設備配備等原因,取消了綜合征管信息系統納稅證明打印模板套用的電子公章,統一使用“納稅證明專用章”。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因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出國、企業參加某些政府部門的采購招標活動、企業參加國家有關部門的評比、總公司需要上市發行股票、納稅人申辦藍印戶口以及辦理出國定居等事項,有關部門要求納稅人提供其納稅情況的證明。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申請,通過審核確認,對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已繳納的稅款開具納稅證明的一項管理活動。
二、法律依據
無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無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需查驗的資料
持《稅務登記證》(副本)查驗
2.需報送的資料
(1)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2)其他單位或部門的介紹信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查驗資料
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2)審核、錄入資料
①審核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②審核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
③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核準
審核無誤的,通過系統開具《納稅證明》,發放納稅人。
3.資料歸檔
國稅納稅證明管理
納稅人需要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某所屬期內已繳納稅款情況證明(即納稅證明)的,持開具納稅證明的書面申請、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到全市任一區(分)局辦稅大廳申報管理科申請
(二)稅務機關受理與發證
申報管理科查詢納稅人在所屬期限內的納稅情況,打印納稅證明,加蓋“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納稅證明專用章”后,交納稅人。
(三)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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