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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證明書
疾病證明書一、具有執業醫師資格且在我院注冊的醫師,才有權開具疾病證明書。
二、醫師必須親自診查、調查,并獲得一定科學依據方可出具疾病證明書,不得單純憑患者簡單主訴,而不以醫學科學檢查為依據,或因人情關系,利用職權,濫用疾病證明書;不得偽造疾病證明書;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疾病證明書。
三、對診斷難度大,或診斷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診斷證明,更不能出具雙重診斷證明,必須進一步檢查得出準確結論。
四、屬于公傷、交通事故、醫療糾紛、打架斗毆致傷者,其診斷證明必須經過會診后,由主治醫師以上的醫師開具,科主任簽字,方可蓋章。
五、先休后補的診斷證明不予蓋章;凡有疑問的診斷證明要核實,查對患者。
六、凡利用工作之便,開假疾病證明書者,要嚴肅查處,自行承擔由此引發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責任外,醫院有權吊銷本人處方權,并根據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七、病假證明時間,應根據疾病性質決定,急診不超過3天,一般應控制在一周以內,最長不應超過一個月。
八、疾病證明書的領取與管理
(一)凡已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且在我院注冊的臨床醫師,可在醫務科登記領榷疾病證明書》;換取時持存根對換,遺失者應登報宣布作廢(登報費用自理),否則不得再領齲
(二)已領取的疾病證明書,應由領取人妥善保管使用。不得隨意外借他人使用。
(三)嚴禁出具虛假證明、人情證明,一經查實,將追究相關當事人責任,并給予相應處理。
病情分析:
疾病證明書是醫生寫的,要醫務科蓋印后才生效。
指導意見:
疾病證明書主要寫診斷名,發生日期,主要還是疾病的名稱為認準的。
醫生詢問:
來院診斷為;攜帶乙肝病毒,呈小三陽,DNA小與1000,有輕微傳染性.
教人營私舞弊怎么行呢?
不過,看了一樓的設想,覺得不妥。誰愿意做這種會被“取消醫療資格”的事情呢?
醫院,當然也不是檢-察-院,樣樣事情會做得事事著實。譬如,醫院的檢驗科,它的檢驗正確率有90%就不錯了。為什么?因為若是按醫療檢驗規范和學科判別標志準確判別的話,醫院就會失去15%的醫療業務量。所以,檢驗科對疑似病例都是作輕癥判別的(這也是一般醫院采取的不過失醫療時機的潛規則,這也是為病人好,也是為醫院好。)。
那么,如果要想將疑似病例盡早得到醫治的話:
到合適醫院掛外科,醫生問診時,你告訴其疼痛部位,醫生必會開一張透視檢驗單,讓你去拍片子。拍完片子后,檢驗科要寫檢驗報告時,你問他骨折了沒有,他說沒有骨折,你說是不是尾骶骨連接組織損傷,還是骨膜挫損傷?然后告訴他,讓他寫得略重些,以方便請工假不扣工資。一般情況下,他們只要稍有點音頭就明白的。給一個疑似的結論,是完全可以的。
然后將檢驗報告交給外科醫師,醫師就會根據病情診斷并給予治療方案。如果你是怕痛的,就住院;不怕痛的就取門診復診的治療措施。
如果因為病痛要請假的,可以以門診病歷和醫生建議臥床休息的建議單向工作單位請假。醫院為病人出具的休息建議是有印刷范本的,只需在上面填寫姓名、時長和日期,然后蓋上醫治科室的印章就行了。
醫院將輕癥弄成重癥治療,以擴大醫療業務量,平時也是要忽悠患者的。輕癥以重癥治,患者好得快了,才是醫院的本事。
這樣的操作,你的疼痛是確實的,骨折是疑似的,醫療是事實的,休息是必須的,請假是必然的。這樣的操作,既不影響任何人的做人道德,也不觸犯任何規則,也不須背人情債。事物都是走的良性循環路線。至于你有多少痛難,我們局外人怎能么能知道呢?
骨折只是骨折,談不上傷殘等級的。傷殘等級是傷殘的后遺癥,不屬于醫院的管理范疇。
一樓的熱心網友,恕我直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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