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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鑒定與醫療過錯鑒定的區別
醫療事故鑒定是對醫療行為是否構成事故的認定。醫療過錯鑒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案件中,依職權或應醫患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委托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患方所訴醫療損害結果與醫方過錯有無因果關系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第一、醫療事故鑒定是一種行政鑒定,醫療過錯屬于司法鑒定。
第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為醫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是否存在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規范等所提供的依據。
第三、委托方式不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由醫療衛生部門做出決定,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
第四、鑒定主體的范圍不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只能由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組進行。醫療過錯鑒定則可由司法機關交由法定的鑒定機構進行。
第五、鑒定主體的責任方式不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醫學會出具鑒定書,專家組成員無須在鑒定書上簽名蓋章;醫療過錯鑒定的鑒定人需在鑒定書上簽字或蓋章,實行個人負責制。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為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
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醫療事故爭議的再次鑒定工作。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以下簡稱醫學會)可以設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組織和日常工作。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醫療事故鑒定與醫療過錯鑒定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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