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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轉養老保險
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下面跟著小編來看看跨省轉養老保險吧!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跨省轉養老保險
人社部門消息,從本月起,我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可隨戶籍跨省轉移。這也就意味著,我市的參保人員如果戶口遷出,可以帶著原來保險里的錢一并到新的戶籍所在地參保。
根據省人社廳轉發人社部通知,明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也可以像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一樣轉移接續,不僅可在省內轉移,而且還能隨戶籍跨省轉移。通知規定,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跨省、市、縣轉移的,轉出地縣社保機構應將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由新參保地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同時,轉出地社保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保留原有記錄備查。在本縣范圍內遷移戶籍的參保人員,不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應直接辦理戶籍地址變更登記手續。例如,一啟東籍的參保人員戶口遷至上海,即由上海方面向我市發出聯系函。我市人社部門將把參保人的個人賬戶內的本息,全部通過轉賬的方式轉往上海。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參保人員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能轉移,繼續在原參保地領取待遇,待遇領取資格核對工作由戶籍遷入地社保機構協助完成。
如何跨省轉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可以跨省轉移了,參保人員的養老問題得到進一步的保障。那么,如何辦理養老保險跨省轉移?對于一般賬戶和臨時繳費賬戶來說,跨省轉入和轉出有何不同?程序是怎樣?另外,辦理辦理養老保險跨省轉移有哪些注意事項?參考:養老保險跨省轉移流程整理如下。
一、申請出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繳費職工于繳費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繳費單位攜帶以下材料到所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1)《申請》、(2)繳費職工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繳費職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請提供委托書及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4)《職工養老保險手冊》(5)繳費職工的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等相關信息需要認定的,需出據繳費職工本人的《人事檔案》(6)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調動手續原件及復印件(7)政策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二、出示《參保憑證》,申請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繳費職工向新就業地社會保險機構出示本人的《參保憑證》原件和復印件并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符合轉入條件的,由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向原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三、辦理基金轉移手續
原社保經辦機構收到《聯系函》后,核對有關信息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并辦理基金劃轉手續,傳送給新就業地社保機構。
四、辦理接續保險手續
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后的15個工作日內核對《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該參保人員個人賬戶,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攜帶以下材料確認轉移接續情況:
1、《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2、繳費職工的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等相關信息需要認定的,需出據繳費職工本人的《人事檔案》;
3、政策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問答
問:《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實施為需要轉移的繳費職工帶來哪些好處?
答:一、《暫行辦法》規定社保經辦機構受理轉移申請后,保險轉移材料將通過郵寄方式在各經辦機構之間傳遞,本人不需在兩地市間來回奔走移交轉移材料—省錢。二、繳費職工不會因不知帶什么材料才能辦理轉移手續,只需提出"轉移申請"—省力。三、社保經辦機構將最遲在3個15個工作日(受理—轉移—接續)辦結轉移接續手續—省時。
問:勞動者一生在多個地區流動就業并參保繳費,當他們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應當在哪里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答:過去,由于地區之間職責不清,個別轉出地和轉入地有相互推諉的現象。《暫行辦法》按照"唯一性"原則,依次確定了相關地區的責任,即:參保人員戶籍所在地與最后參保地一致時,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當戶籍所在地與最后參保地不一致時,如果在最后參保地參保滿10年,則在最后參保地領取待遇;如在最后參保地參保不滿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滿10年的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各地參保都不滿10年,則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總之,要讓每一個繳費滿15年以上的參保人員都能在一個地方領到基本養老金。比如,一個江西的農民工,先后在福建、廣東、浙江的城鎮就業,參保繳費各5年。當他達到國家法定待遇領取年齡時,由于累計繳費年限滿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由于他在3地參保都不滿10年,就由他的戶籍所在地江西省負責發放基本養老金,而3地社保機構應按規定把相應的資金轉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達到領取待遇條件之前,已把戶籍轉到了最后參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負責發放基本養老金,其他兩省應按規定把相應的資金轉到浙江省。
問:對部分年齡較大的參保人員設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是怎么一回事?
答:對于年滿50周歲的男性和年滿40周歲的女性跨地區流動就業的,一般來說,他(她)們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已經不可能在新參保地繳費滿10年,因而也不可能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所以,《暫行辦法》規定,對這部分人員,除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調動的之外,原則上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而在原參保地保留其關系。同時規定,可在新就業參保地為其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待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后,將臨時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都轉回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累計計算其參保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這樣規定,既有利于減緩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載和養老保險基金壓力,也使這部分人員異地就業參保有了保障,可以增加他們的基本養老保險累計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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