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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解讀(2)
如何計發:
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
基本養老金怎么計發?
根據《辦法》,《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并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并組織實施。
本《辦法》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范圍,仍按照國家和我省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基金管理:
收支兩條線 專款專用
根據《辦法》,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
同時,依法加強基金監管,嚴格執行國家和我省有關基金管理的各項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匿、轉移、侵占、挪用基金。
關系轉移:
具體情況實施細則不同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
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職業年金:
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
《辦法》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職業年金制度適用的單位和工作人員范圍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一致,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職業年金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相關政策:
列出更多實施細則
規范各地試點政策,各地要認真做好本地原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政策與本《辦法》的銜接工作,確保政策統一規范。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參保單位和人員中,符合本《辦法》參保范圍的單位和人員,規范并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符合本《辦法》參保范圍的單位和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本《辦法》實施前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本《辦法》實施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各地開展試點期間的養老保險結余基金,并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嚴禁擠占挪用,防止基金資產流失。
明確延遲退休人員參保政策,《辦法》實施后,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 70歲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延遲退休人員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的政策,《辦法》實施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辦法》實施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并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退休補貼標準按照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視同繳費年限認定和視同繳費指數使用,在《辦法》實施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予以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值得一提的是,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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