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申請公費出國留學的具體條件是什么嗎?申請公費出國留學的要求十分嚴格,如果你想以這種方式出國留學,那么一定要對申請公費出國留學的具體條件有一定的了解,那么,就一起來看看吧!
1、公費出國留學人員的工資、工齡和有關經費的管理辦法
(1)出國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在批準出國留學的期限內,國內工資由原單位照發,國內計算工齡。內公費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獲得博士學位后,在批準的攻讀博士學位期限內,國計算工齡。公費出國攻讀學位的在職人員,在學習期限內的國內工資侍遇按國內對同類人員的有關規定辦理。
(2)國家公費出國留學人員的出國置裝費、出國旅費、在國外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費,研究生和大學生中途回國休假的往返國際旅費等,按國家的統一規定辦理。
(3)單位公費出國留學人員的出國置裝費、出國旅費、在國外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費,研究生和大學生中途回國休假的往返旅費等,按派出部門、地方、單位參照國家統一規定結合選派單位具體情況制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4)公費大學生、研究生自費回國休假、探親,以不影響學習為前提,由駐外使、領館審批。
(5)學成歸國的公費留學人員,一般應回原單位工作,如用非所學,不能發揮本人專業特長,由其所在單位報請個級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部門的酌情辦理。
2、因公出國留學人員護照的申領
下列因公出國留學人員,按國家規定,持用因公普通護照:
(1)根據協議、合同被派往國外的留學生、研究生、進修生、訪問學者或進行合作研究、講學、任教的有關人員;
(2)被派往國外實習、接受培訓、監造和檢驗等人員。
上述因公普通護照的頒發機構是我國外交部或授權受理的省、市外事辦公室。
在國外從事“博士后”研究或實習的辦法
1、國內在職人申請去國外從事“博士后”研究或實習的審批辦法
(1)由申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報告,說明擬從事“博士后”研究或實習的理由、內容和期限。
(2)所在單位組織專家、教授對所提“博士后”的研究方向或實習的業務范圍進行評議并簽署意見,由該單位領導批準后,按隸屬關系報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辦理出國審批手續。
(3)去國外從事“博士后”研究或實習所需經費,一般由派出單位解決。
(4)獲準者,其在國外從事“博士后”研究或實習期間,國內工資照發。
2、出國研究生在國外從事“博士后”研究或實習的辦法
(1)出國研究生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后,如需在國外直接從事“博士后”研究或實習,須由本人提前向其國內派出單位和我駐外使、領館提出申請報告,說明擬從事“博士后”研究或實習的理由、內容和期限。
(2)國內派出單位收到申請后,須在三個月以內組織有關專家、教授評議并簽署意見,由單位領導審批后,通過有關駐外使、領館通知申請者。三十月后得不到派出單位答復的,即由我駐外使、領館審定。
(3)申請者聯系妥在國外從事“博士后”研究或實習的單位,并收到聘書后,本人應將從事“博士后”研究方向或實習業務范圍、單位和期限等報告國內派出單位和駐外使、領館。其研究課題或實習的業務范圍與原申請批復不符的,應重新報請審批。
(4)在國外從事“博士后”研究或實習所需一切費用,包括完成“博士后”研究或實習結束后的回國旅費,均由本人自理。
(5)研究生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后,要求轉到第三國從事,“博士后”研究或實習,一般應先回國工作一段時間后,再提出申請。因特殊需要由國外直接轉第三國的,應提前半年提出申請,按隸屬關系報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批準。
(6)從事國外的“博士后”研究或實習的期限一般為一年至一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