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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工傷賠償標準
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城市案例:廣州勞動工傷賠償標準
參保單位的工傷職工應當在與社保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下稱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傷情相對穩定后應即轉協議醫療機構繼續治療。對傷情相對穩定仍不轉送協議醫療機構的,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工傷職工之后發生的醫療費用。
參保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康復的伙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本市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百分之七十支付。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按月計發醫療護理費。其標準參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執行。經社保經辦機構批準轉統籌地區以外門診治療、康復及住院治療、康復的,其在城市間往返一次的交通費用及在轉入地所需的市內交通、食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本市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交通、食宿費用補助標準支付。
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康復)期內,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給予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康復)待遇至工傷醫療(康復)期終結,經勞動能力鑒定未達到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并可按規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醫療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2004年1月1日,下同)前,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國有(集體)企業單位已認定為工傷(或職業病)的人員,原工傷傷情或者職業病病情發生變化的,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后,舊傷復發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符合工傷保險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參保單位已認定為工傷(或職業病)的人員,尚未領取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原工傷傷情或者職業病病情發生變化,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后,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康復)待遇,并按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舊傷復發期間符合工傷保險規定的醫療(康復)費。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已認定為工傷(或職業病)且被評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用人單位按《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三十四條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計發基數為工傷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后,其所在單位依法破產、關閉時,應當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基本養老金時,工傷職工基本養老金低于傷殘津貼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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