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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廠規章制度(2)
以上事故率控制指標為0。2.事故報告
2.1發生事故后,負傷者、職業中毒受害者本人或事故現場員工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和企業安全環保部,必要時應按企業《事故應急救援處理預案》和本單位應急預案進行事故現場撲救和搶救人員,把事故規模、事故損失、人員傷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同時應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對受傷人員進行救護或送醫院處置。
2.2企業安全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視事故情況會同企業安全環保部報告上級主管及當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安、工會組織等。
3.事故分類及調查、分析
3.1事故按嚴重程度通常分為:(1)輕傷事故;(2)重傷事故;(3)死亡事故;(4)重大傷亡事故;
(5)特大傷亡事故;(6)特別重大傷亡事故。
3.2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公正、公開和“四不放過”的原則。
3.3重傷事故由公司主要領導組織技術、生產、安全、工會等有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分析,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
3.4死亡事故由企業、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5重大傷亡及其以上事故企業積極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及有關部門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4.事故處理
4.1事故主要責任者和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行政或經濟處罰按企業規定執行。
4.2重、特大傷亡事故的責任處罰,按國家或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4.3對事故調查組提出的防范措施,企業主管領導組織審核后,由事故單位負責全面落實,預防同類事故的發生。
5.事故傷亡人員處理
5.1由人力資源部會同工會對死亡人員按國家工傷保險標準賠償并做好善后工作。
5.2受傷人員由醫院出具診斷證明,到安全部門開具工傷休假證明和工傷治療證明,受傷人員需人員陪護時,由事故發生單位安排。
5.3公出外地發生工傷事故人員的差族費、補助費由財務部按文件規定執行。
5.4工傷人員的傷殘評定,由本人提出申請,人力資源部按國家規定報請傷殘鑒定。
6.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記錄、分析記錄、現場圖、報告書、處理決定、防范措施和落實情況等內容資料,安全環保部應進行歸檔妥善保存。
四、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制度
1.新職工進廠“三級安全教育”
1.1凡新入廠的職工,都必須經過企業、車間(分廠)、班組“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未經三級安全教育或考試不合格者不準上崗作業。
1.2一級(企業)安全教育應包括:
(1)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
(2)企業概況、生產特點及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
(3)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基本知識。
1.3二級(車間、分廠)安全教育由車間、分廠負責人組織實施。教育應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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