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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校內申訴管理規章制度(2)
第四章 關于聽證的規定和程序第十七條 申訴委員會根據申訴人或代理人請求,或認為應該實施聽證程序的,對沒有請求的聽證,在實施前應征得申訴人或代理人同意。聽證主持人由申訴委員會成員擔當。
第十八條 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2)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3)詢問聽證參加人;
(4)接收并審核有關證據;
(5)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
(6)向申訴委員會提出對申訴的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
第二十條 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和其他人員應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依法舉證。
第二十一條 聽證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并宣讀聽證紀律。
第二十二條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
(2)做出處分或處理的經辦人就有關事實和依據進行陳述;
(3)申訴當事人就事實、理由、證據或依據進行申辯,并可以出示相關證據材料;
(4)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問,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發問;
(5)有關當事人作最后陳述;
(6)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三條 聽證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進行筆錄,并由聽證主持人和聽證記錄員簽名。
聽證筆錄還應當由當事人當場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四條 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主持制作聽證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院長辦公室和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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