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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許可規章制度范本
1危險作業許可管理規章制度
1、范圍
本規定明確了危險作業許可的類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的策劃、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及關閉等要求。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類危險作業許可的控制。
2、規范性引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術語和定義
3.1危險作業
公司危險作業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3.1.1電網操作、維護和檢修;
3.1.2臨時接用電;
3.1.3登高(基準面2米以上);
3.1.4進入有限空間;
3.1.5動土開挖;
3.1.6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
3.1.7大型吊裝;
3.1.8季節性危險作業(防雷電、防風、防雨、防汛、防火、防中毒);
3.1.9公司確定的其他高風險作業等。
4、管理職責
4.1行政部是危險作業許可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確定公司危險作業許可類型;組織建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負責危險作業許可的監督。
4.2危險作業所屬公司負責危險作業實施方案和危險作業安全措施的審批,并對危險作業實施檢查。
4.3危險作業單位負責編制危險作業實施方案,填報危險作業安全措施票,并嚴格按規定執行危險作業活動。
5、管理程序和方法
5.1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
5.1.1申報與審批
5.1.1.1需要進行危險作業單位(如在廠區內使用明火作業)應落實作業現場各項安全控制措施,編制作業方案,包括相應安全措施,報行政部書面核準,否則一律不準作業。
5.1.1.2行政部應到危險作業現場核實作業方案中安全措施的有關內容,在各項安全措施滿足要求的前提下,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予以批復。
5.1.2危險作業的實施
5.1.2.1作業單位接到經批復的作業方案并履行告知后,方可進行危險作業。應嚴格遵守安全措施有關要求,在規定的區域、時間內完成。嚴禁未經許可擅自實施危險作業、擴大危險作業區域或私自延長危險作業許可時間。并在作業現場地面灑水,準備好滅火器材,做好應急措施。
5.1.2.2當危險作業過程中發生緊急情況時,應按各公司應急預案執行。
5.1.3危險作業的檢查和監督
5.1.3.1危險作業時限一次不得超過七天,危險作業未關閉前,作業單位安全主管負責人每天負責檢查危險作業實施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發現違章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
5.1.3.2行政部負責監督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確定監督頻次、方式。監督中發現違反本規定或措施要求時,有權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并提出整改要求。5.1.4危險作業許可的關閉危險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清理作業現場,經所在單位安全主管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危險作業許可關閉。作業單位將作業記錄整理歸檔。
5.2危險作業安全措施的策劃
危險作業安全單位在實施前,應制定安全措施,明確如下要求:
5.2.1實施作業許可的對象、范圍和類別;
5.2.2具體的安全作業措施;
5.2.3風險分析;
5.2.4風險消減措施及現場確認;
5.2.5作業過程的監督、監控;
5.2.6危險作業結束的關閉等。
6、附則:
6.1本方案之制定改廢由行政部立案,經總經理批準后發布。
2危險作業許可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所屬單位動火作業安全管理,預防和控制火災事故發生,確保動火作業規范、有序、安全,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在施工、生產、檢修、維修中需動火作業的,適用于本規程。
第三條由動火作業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動火證》,經動火作業部門負責人審核確認后報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安全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后對動火作業現場進行勘查,符合動火作業安全條件后,簽署意見,并上報總經理批準。《動火證》一式兩份,安全管理部門和作業部門各執一份,存檔備查。
第四條安全管理部門在發放《動火證》時,要對參加動火作業的人員進行防火安全、生產安全教育。
第五條動火作業申請人是現場作業安全責任人,落實作業安全措施,組織現場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組織實施作業。
第六條安全管理部門指定專人對動火作業進行全程監管。
第七條動火作業部門應做好動火前的準備工作,動火點與設備、容器、管道、儲存物資間須加堵盲板徹底隔離,避免任何易燃易爆及窒息性氣體的來源,四級風以上不準在室外動火作業。
第八條動火現場應配臵充足的消防設備、器材。
第九條動火作業時必須由安全監管人員和動火作業安全責任人現場全程監督,嚴禁離開動火作業現場。
第十條動火作業地點必須與《動火證》上的地點相符,嚴禁異地使用和任意擴大動火范圍。
第十一條嚴禁無證和動火審批程序不全動火作業,嚴禁無安全措施動火和現場無監管人員動火作業。
第十二條棉花儲存區10米以內嚴禁動火。如確需動火時,必須嚴格清除易燃雜物,現場加強監護,方可動火。
第十三條特殊情況下的動火作業,如在配電房、水泵房等處進行動火作業,必須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
第十四條高處或地面動火,嚴防火星飛濺,電焊時,接地線不得隨意亂接、亂扯,以防產生火花,而引起其它設備、管線起火或爆炸。
第十五條動火作業完成后,動火作業人員對現場進行清理和全面檢查,共同簽字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撤離動火作業現場,并將設備器材歸位。
3危險作業許可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1.目的
為使所有作業人員了解哪些類型的作業是相當危險或者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并對此類作業予以有效控制,制定本規定。
2.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管理范圍內危險作業許可活動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安委會負責危險作業許可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
3.2進行危險作業的部負責危險作業許可安全管理的組織實施。
3.3承包商負責其所屬工作范圍內的危險作業許可安全管理的組織實施。
4.工作程序
4.1危險作業活動及安全管理要求
4.1.1危險作業活動包括:
4.1.1.1高處作業;
4.1.1.2動火作業;
4.1.1.3限制空間作業;
4.1.1.4電工作業(帶電作業、臨時接電);
4.1.2危險作業活動實行“作業許可審批單”制度。
4.1.3基本要求:
4.1.3.1任何危險作業活動,必須先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未辦理作業許可審批單和簽發批準前不得實施作業;
4.1.3.2所有作業許可(包括承包商)都必須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和作業指導;
4.1.3.3在向承包商委托施工任務時,必須明確交代需要辦理作業許可的所有危險作業活動;
4.1.3.4作業許可審批有時效限制,超過時效必須重新辦理。
4.1.4作業許可審批有下列情況之一出現,則許可視為無效:
4.1.4.1危險條件進一步惡化,許可證的措施無法有效控制時;
4.1.4.2主要作業人員發生變化時;
4.1.4.3發生險情需要撤離時。
4.2各類危險作業活動的適用范圍
4.2.1高處作業許可的適用范圍:
4.2.1.1廠房結構安裝及拆除作業;
4.2.1.2離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高度的其它作業。
4.2.2工業動火作業許可的適用范圍:
4.2.2.1氣焊、割作業;
4.2.2.2電焊作業;
4.2.2.5在油罐(箱)等易燃易爆場所或附近進行產生火花的作業。
4.2.3限制空間作業許可的適用范圍:
進入其他空間狹窄或活動受限的作業場所。
4.2.4帶電作業許可的適用范圍:
4.2.4.1在低壓配電盤、控制柜、配電箱、電源干線上進行的一般帶電維護作業;
4.2.4.2在400V以上高壓用電設備、配電系統上進行帶電或不帶電的安裝或維護作業;
4.2.4.3其他可能導致觸電傷害的帶電作業。
4.3危險作業許可證的簽發:
4.3.1安委會負責危險作業活動的作業許可證簽發。危險作業活動包括:
4.3.1.1級動火作業;
4.3.1.2帶電作業;
4.3.1.3級高處作業;
4.3.1.4限制空間作業
4.3.1.5其他危險性較大的作業活動。
4.4危險作業許可的相關職責
4.4.1本著“誰主管,誰負責”和“管理者管安全”的原則,確定許可證的審批簽發人及相關人員,并落實其職責。
4.4.2作業許可證簽發人職責:
4.4.2.1負責管理范圍內作業許可證制度的落實;
4.4.2.2指定一名安全監護人員,負責現場具體作業的安全檢查、監督;
4.4.2.3負責對作業施工方案和安全環保措施進行審查;
4.4.2.4負責對作業負責人和監護人員提出具體安全要求。
4.4.3現場安全監督職責:
4.4.3.1負責對作業設備、設施及作業人員進行檢查,落實許可證上的各項工作要求和安全措施;
4.4.3.2指定作業監護人,并對其進行必要指導和培訓,確保監護人對設施的安全狀態和人員的安全作業實施全程監控;
4.4.3.3每次作業前對作業現場的各項準備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認;需要檢測時,達到作業要求后,向作業申請人發出作業指令;
4.4.3.4對作業現場進行巡回檢查,對不符合健康安全環境要求的情況有權要求作業人員立即整改;當作業出現不安全隱患或情況時,有權終止或暫停作業,并收回作業許可審批單;
4.4.3.5定期向簽發人報告作業的安全狀態,發現危急情況時,按規定的應急程序指揮應急處理。
4.4.3.8作業完成后負責對作業區域進行全面檢查。
4.4.4作業負責人(作業許可申請人)職責:
4.4.4.1根據作業危險程度,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
4.4.4.2對作業活動的安全負責,負責落實施工輔助機具、材料、設備、人員,按許可證的要求做好作業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4.4.4.3把所有的危險及安全預防措施告知所有與此項作業相關的員工,負責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4.4.4.4督促、檢查、指導相關作業人員嚴格按照許可證要求進行作業;
4.4.5作業監護人職責:
4.4.5.1熟悉作業情況并懂得操作和使用滅火器材,熟悉報警和緊急關斷要求;
4.4.5.2準備應急器材,對作業現場進行不間斷的守護和監視;
4.4.5.3對作業現場周圍至少5m范圍內(包括任何隔墻或障礙物的另一邊)進行檢查;
4.4.5.4及時糾正施工人員的違章和不規范行為;
4.4.5.5發現異常情況時要求施工人員立即停止作業;
4.4.5.6提醒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注意存在的風險或環境影響。
4.4.6作業人員職責:
4.4.6.1具有相關的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和技術素質;
4.4.6.2懂得使用現場防護和必要的應急設備,掌握安全環保措施;
4.4.6.3對作業場地進行檢查,確保安全良好的工作環境;
4.4.6.4密切注意作業場地的周圍情況,做到“四不傷害”,如條件發生變化,隨時準備停止工作,并向現場負責人匯報;
4.4.6.5每天工作完成后,及時清理好工作現場。
4.5作業許可審批單申請、審查和簽發的辦理
4.5.1提出申請:
4.5.1.1需要辦理作業許可證的危險作業,在進行作業前,作業負責人應查看現場和環境狀況,確認進行何種許可作業后,填寫《作業許可審批單》,提出作業許可申請;
4.5.1.2根據作業許可的類型,填寫《作業許可審批單》內容;
4.5.1.3作業許可證上應明確作業內容、作業起止時間、作業地點、直接作業人員、監護人、作業負責人、簽發人等內容。
4.5.1.4申請者應在“作業起止時限”欄內注明作業的大致起止時間。根據作業許可審批單規定的時限要求(特殊情況具體確定),若超過時限,作業許可證自動作廢,應重新辦理。
4.5.2作業許可審批單的審查、簽發
4.5.2.1作業許可審批單由安委會簽發,安全工程師負責對許可證進行審查;
4.5.2.2審查者接到申請人的作業許可證申請后,應對所申請的作業許可內容和安安全措施進行審查和確認(包括到現場察看),有問題時,及時提出并整改;
4.5.2.3審查者在確認符合要求后,交相應的領導簽發。
4.6.5危險作業許可的具體實施,按照相應的“作業控制程序”執行。
4.相關文件
動火作業安全控制程序
高處作業安全控制程序
帶電作業安全控制程序
限制空間作業安全控制程序
5.相關記錄
作業許可審批單
4船舶及海工建造危險作業許可證規章制度
1、目的
為使造船及海工(以下統稱船舶)建造期間各種容易造成事故的危險作業得到有效控制,規范危險作業的許可范圍、程序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企業船舶建造進行的相關危險作業。
3、需審批危險作業項目
按照施工過程中的風險等級,船舶建造危險作業分為一般危險作業和重點危險作業。各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審批要求及表格。
3.1一般危險作業項目
3.1.1220V以上臨時接電作業
3.1.2開/關艙室出入孔蓋作業
3.1.3腳手架搭(拆)作業
3.1.4狹小空間或密閉艙室氣體保護焊作業
3.1.5射線拍片作業
3.1.6化學制劑/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上船作業
3.1.7鍋爐點火試驗作業
3.1.8壓載/去除壓載作業
3.1.9救生艇(架)負荷/收放試驗作業
3.1.10艙口蓋啟閉試驗作業
3.2重點危險作業項目
3.2.1熱工作業(根據《船舶及海工建造熱工作業審批制度》執行)
3.2.2大件吊裝作業(根據《船舶及海工建造大件吊裝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3.2.3密閉艙室油漆作業(根據《船舶及海工建造涂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3.2.4船舶液壓管試驗及管系串柴油作業(根據《船舶及海工建造管系試驗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3.2.5二氧化碳間作業(氣瓶已經進入二氧化碳間以后)
3.2.6加油、駁油作業
3.2.7電氣設備初次送電及高壓電氣作業
3.2.8主機試車試驗作業
3.2.9傾斜試驗作業
3.2.10重吊負荷試驗作業
以上需審批的危險作業項目當中已有具體管理規定明確申報審批流程的項目,按照規定要求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的,按以下審批程序執行。
4、審批程序
4.1審批責任劃分
4.1.1一般危險作業
a.施工隊班組長/負責人負責申請。
b.作業長/工程主管負責審核驗證、簽字。
c.安全員/安全主管負責安全檢查和審批、簽字。
4.1.2重點危險作業
a.作業長/工程主管負責申請。
b.項目負責人負責審核驗證、簽字。
c.安全主管負責安全檢查和審批、簽字。
4.2審批流程
4.2.1作業申請
a.按審批表要求檢查和落實安全措施,在確認各項安全措施得到落實后方可提出申請;
b.申請人填寫相應作業審批表;將具體情況填寫清楚,包括項目名稱、作業的位置、作業開始及預計完成時間等,并簽字確認。
4.2.2審核驗證
a.驗證審批表上填報的內容真實可靠,確認現場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有效,可以保證作業安全;
b.確認在申請的危險作業區域附近沒有不相容的作業將要同時進行。
4.2.3安全檢查和審批
在熟悉作業流程、作業性質及作業風險的基礎上,會同相關人員在現場對進行作業人員、設備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確認;
4.2.4安全教育和施工
分承包方帶班/施工負責人接到已審批的許可證后,要對施工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然后按要求施工。
4.3審批基本要求
4.3.1提交作業申請前,危險作業項目應在單船安全協調會(VSCC)上進行通報,或采取其它方式通知施工區域內的其他施工方,工程主管或項目負責人負責做好整體施工安排和協調。
4.3.2在申請許可證前,審批人員應熟悉作業流程、性質,并了解作業風險及附近區域是否有其它不相容作業將要同時進行。
4.3.3各審批責任人必須落實好施工安全要求后,方可履行簽字手續。
4.3.4只有在許可證正式完成并由有關人員簽字后作業才能開始。
4.3.5同一施工區域、同一作業性質、同時作業的項目,工程主管人員應事先協調,盡可能同時審批,以提高審批效率。
4.3.6對于準備工作不充分或其他人為原因造成審批不合格的,審批人員應在審批表的空白處注明原因,并對責任人進行教育、警告或按規定處罰。
5、許可證的分發及時效
5.1作業許可證的分發
5.1.1安全員/安全主管一份
保留第一聯許可證備案存檔。
5.1.2分承包方帶班/施工負責人一份
分承包方帶班/施工負責人在施工結束前保留第二聯備查。熱工作業和密閉艙室涂裝作業時,應將許可證懸掛在施工現場。
5.2許可證的時效
各項危險作業必須在許可證有效的情況下進行作業,當許可證失效后,禁止進行作業,需重新進行審批。
5.2.1單項工程單次連續作業期間內,許可證有效。
5.2.2許可證審批24小時內未進行作業時,則許可證失效。
5.2.3當作業場地條件發生變化或發生不相容作業時,則許可證失效。
5.2.4當作業人員未按規定要求進行作業時,檢查人員有權取消許可證,并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6、安全策劃
6.1船舶建造危險作業項目開工前,由項目組(建造組)負責對船舶建造進行整體安全分析和策劃,制定施工安全要求和措施。
6.2特殊及危險性大的作業項目由企業項目組(建造組)或安監部指定責任部門在施工前進行專項安全策劃并報備。
7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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