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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為了加強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管理,落實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4](國家安監總局第48號令)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環境健康安全部負責本公司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
二、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
三、職業危害申報應當準備的資料:
(一)本公司的基本情況;
(二)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四)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六)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四、職業病危害申報包括在線申報和紙質申報兩種方式。首先通過“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與備案管理系統”進行電子數據申報,同時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交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連同第三項中的有關資料一并上交所在地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健康安全部要按照規定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
(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建設項目的,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二)因技術、工藝、設備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三)工作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四)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五)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生產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辦理注銷手續。
六、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回執應及時歸入本公司職業衛生檔案。
七、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每季度對各項職業病危害告知事項的實行情況進行督查,如發現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落實職業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的,第一次給予環境健康安全部負責人警告,第二次起扣除負責人的工作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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