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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定價安排管理辦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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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定價安排管理辦法解讀

  2016年10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4號),直接廢止了《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第六章的全部內容,使得64號公告成為了我國預約定價安排管理制度的核心規范淵源。64號公告將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不僅對預約定價制度及執行程序進行了優化調整,也體現了對BPES行動計劃的有效落實。本文將對64號公告的核心內容進行解讀,并對新舊規定之間的區別進行分析。

  一、預約定價安排的申請條件、適用期限、適用效力及主管稅務機關

  (一)申請條件

  相較于國稅發[2009]2號,64號公告對企業申請預約定價安排的條件進行了一定的調整,即企業申請預約定價安排的,應當能夠滿足企業在取得稅務機關簽發的預約定價安排稅務事項通知書的前三個年度每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為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條件。

  同時,64號公告規定了企業存在以下情形的,稅務機關可以優先受理企業提交的申請:

  (1)企業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完備合理,披露充分;

  (2)企業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

  (3)稅務機關曾經對企業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并已經結案;

  (4)簽署的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滿,企業申請續簽,且預約定價安排所述事實和經營環境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

  (5)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備,對價值鏈或者供應鏈的分析完整、清晰,充分考慮成本節約、市場溢價等地域特殊因素,擬采用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合理;

  (6)企業積極配合稅務機關開展預約定價安排談簽工作;

  (7)申請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所涉及的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有較強的談簽意愿,對預約定價安排的重視程度較高。

  需要注意的是,64號公告在談簽程序中為企業設置了一些阻斷談簽的條件,雖并沒有納入申請條件中,但卻同時發揮著條件性的作用。

  (二)適用期限

  64號公告明確規定了預約定價安排的適用期限,即適用于企業自取得稅務機關簽發的預約定價安排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所屬年度起三至五個年度,執行期滿后預約定價安排自動失效。企業如有續簽意愿的,應當在執行期滿之前90日內向稅務機關提出續簽申請并報送如下材料:

  (1)預約定價安排續簽申請書;

  (2)執行現行預約定價安排情況的報告;

  (3)現行預約定價安排所述事實和經營環境是否發生實質性變化的說明材料;

  (4)續簽預約定價安排年度的預測情況。

  與此同時,64號公告明確規定了預約定價安排可以向前追溯適用。根據新規,對于企業以前年度的關聯交易與預約定價安排適用年度相同或者類似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可以將預約定價安排確定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追溯適用于以前年度該關聯交易的評估和調整,追溯適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年。

  (三)適用效力

  預約定價安排適用于執行年度內企業特定的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與計算方法。但64號公告同時規定,對于采用四分位法確定價格或者利潤水平的預約定價安排,在執行期內如果企業當年實際經營結果在四分位區間之外,稅務機關可以將實際經營結果調整到四分位區間中位值。因此,在企業執行預約定價安排的期間內,稅務機關仍然有權對企業的關聯交易進行特別納稅調整。

  (四)主管稅務機關

  相較于國稅發[2009]2號,64號公告將預約定價安排管理的主管稅務機關做出了下放調整,即除應由稅務總局受理的情況外,明確由負責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的主管稅務機關受理。

  預約定價安排同時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的,或者同時涉及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組織協調。

  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涉及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主管稅務機關,且僅涉及國家稅務局或者地方稅務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相應稅務機關統一組織協調。

  二、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程序

  64號公告對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程序進行了較大調整,增加了談簽意向階段,并將磋商和簽訂合并為協商簽署階段,同時調整了順序。就各程序中的核心內容介紹如下:

  (一)預備會談階段

  1、企業提交申請

  單邊安排需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雙邊、多邊安排需向國家稅務總局和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企業向稅務機關提交申請書所應說明的內容主要包括:

  (1)預約定價安排的適用年度;

  (2)預約定價安排涉及的關聯方及關聯交易;

  (3)企業及其所屬企業集團的組織結構和管理架構;

  (4)企業最近3至5個年度生產經營情況、同期資料等;

  (5)預約定價安排涉及各關聯方功能和風險的說明,包括功能和風險劃分所依據的機構、人員、費用、資產等;

  (6)市場情況的說明,包括行業發展趨勢和競爭環境等;

  (7)是否存在成本節約、市場溢價等地域特殊優勢;

  (8)預約定價安排是否追溯適用以前年度

  2、稅務機關出具下一階段通知書

  稅務機關和企業在預備會談期間達成一致意見的,主管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同意其提交談簽意向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企業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便可以進入下一階段,向稅務機關提出談簽意向。

  (二)談簽意向階段

  1、企業提交意向書及預約定價安排申請草案

  單邊安排需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意向書及申請草案,雙邊、多邊安排需向國家稅務總局和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意向書及申請草案。

  預約定價安排申請草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預約定價安排的適用年度;(2)預約定價安排涉及的關聯方及關聯交易;(3)企業及其所屬企業集團的組織結構和管理架構;(4)企業最近3至5個年度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同期資料等;(5)預約定價安排涉及各關聯方功能和風險的說明,包括功能和風險劃分所依據的機構、人員、費用、資產等;(6)預約定價安排使用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以及支持這一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的功能風險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設條件等;(7)價值鏈或者供應鏈分析,以及對成本節約、市場溢價等地域特殊優勢的考慮;(8)市場情況的說明,包括行業發展趨勢和競爭環境等;(9)預約定價安排適用期間的年度經營規模、經營效益預測以及經營規劃等。

  2、稅務機關審核企業的談簽意向

  稅務機關發現企業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拒絕企業的談簽意向:

  (1)稅務機關已經對企業實施特別納稅調整立案調查或者其他涉稅案件調查,且尚未結案的;

  (2)未按照有關規定填報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3)未按照有關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

  3、稅務機關審核企業的預約定價安排申請草案

  稅務機關經審核認為企業的談簽意向沒有問題的,將進入對申請草案的分析評估,亦即下一階段。

  (三)分析評估階段

  1、稅務機關分析評估的重點內容

  針對企業提出的預約定價安排申請草案,稅務機關將從以下角度進行重點分析評估:(1)功能和風險狀況;(2)可比交易信息;(3)關聯交易數據;(4)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5)價值鏈分析和貢獻分析;(6)交易價格或者利潤水平;(7)假設條件。

  2、分析評估的主要方法

  分析評估階段,稅務機關可以與企業就預約定價安排申請草案進行討論。稅務機關可以進行功能和風險實地訪談。稅務機關認為預約定價安排申請草案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企業應當與稅務機關協商,并進行調整。

  (四)正式申請

  1、企業提交正式申請

  經稅務機關分析評估后認為申請草案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通知書,企業收到通知書后可以提交正式申請。

  單邊安排需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正式申請書,雙邊、多邊安排需向國家稅務總局和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正式申請書以及相互協商程序啟動申請書。

  2、稅務機關審核企業的正式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拒絕企業提交正式申請:

  (1)預約定價安排申請草案擬采用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不合理,且企業拒絕協商調整;

  (2)企業拒不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符合稅務機關要求,且不按時補正或者更正;

  (3)企業拒不配合稅務機關進行功能和風險實地訪談。

  (五)協商簽署

  主管稅務機關與企業開展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協商,協商達成一致的,擬定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文本。國家稅務總局與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開展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協商,協商達成一致的,擬定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文本。

  主管稅務機關與企業就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文本達成一致后,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簽署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國家稅務總局與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就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文本達成一致后,雙方或者多方稅務主管當局授權的代表簽署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國家稅務總局應當將預約定價安排轉發主管稅務機關。

  三、預約定價安排的監控執行

  (一)企業應履行年度報告義務

  企業應當在納稅年度終了后6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情況的紙質版和電子版年度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將電子版年度報告報送國家稅務總局;涉及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企業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情況的紙質版和電子版年度報告,同時將電子版年度報告報送國家稅務總局。

  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間,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每年監控企業執行預約定價安排的情況。監控內容主要包括:企業是否遵守預約定價安排條款及要求;年度報告是否反映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預約定價安排所描述的假設條件是否仍然有效等。

  (二)企業應履行實質性變化報告義務

  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間,企業發生影響預約定價安排的實質性變化,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詳細說明該變化對執行預約定價安排的影響,并附送相關資料。由于非主觀原因而無法按期報告的,可以延期報告,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書面報告后,分析企業實質性變化情況,根據實質性變化對預約定價安排的影響程度,修訂或者終止預約定價安排。簽署的預約定價安排終止執行的,稅務機關可以和企業按照本公告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談簽預約定價安排。

  四、爭議解決

  沒有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簽署預約定價安排,或者稅務機關發現企業隱瞞事實的,應當認定預約定價安排自始無效,并向企業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說明原因;發現企業拒不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或者存在違反預約定價安排的其他情況,可以視情況進行處理,直至終止預約定價安排。

  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間,主管稅務機關與企業發生分歧的,雙方應當進行協商。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報上一級稅務機關協調;涉及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必須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協調。對上一級稅務機關或者國家稅務總局的決定,下一級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執行。企業仍不能接受的,可以終止預約定價安排的執行。

  五、保密義務

  稅務機關與企業在預約定價安排談簽過程中取得的所有信息資料,雙方均負有保密義務。除依法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供信息的情況外,未經納稅人同意,稅務機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預約定價安排相關信息。

  稅務機關與企業不能達成預約定價安排的,稅務機關在協商過程中所取得的有關企業的提議、推理、觀念和判斷等非事實性信息,不得用于對該預約定價安排涉及關聯交易的特別納稅調查調整。

  六、公告的生效時間

  64號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在2016年12月1日之前稅務機關未接受正式申請的預約定價安排均適用64號公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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