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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文章“公司事故管理制度”詳細信息如下,歡迎借鑒與查閱!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及時了解和分析工作中發生的事故,吸取教訓,采取有效預防措施保證安全生產,各生產車間、各部門必須加強事故管理工作。
第二條 凡在生產區域或工作中所發生的人身傷亡、火災、爆炸、停產、設備、交通、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必須及時進行報告、調查處理和登記建檔。
第二章 事故的分類
第三條 人身事故:指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與工作有關的人身傷亡和急性中毒的事故。
第四條 火災、爆炸事故:指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火災或爆炸,并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第五條 設備事故:指由于設計、制造、安裝、施工、使用、檢維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機械、動力、儀器(表)、容器、設備、管道等設備損壞造成損失或影響生產的事故。
第六條 生產事故:指由于“三違”或其他原因造成停產、減產以及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第七條 質量事故:指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產品質量達不到技術標準或要求的事故。
第八條 環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種原因,造成產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種有害物質泄漏,或“三廢”(廢水、廢氣、廢渣)嚴重超標排放,污染大氣、水源、環境的事故。
第九條 破壞事故:指蓄意制造的事故。以上事故明細詳見(附表)。
第三章 事故等級劃分
第十條 根據一次事故造成人員受傷程度,人身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小事故:指人員受傷后經休息無需住院治療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1人受傷程度需住院(三天以上至十天以下)治療的事故。
3、較大事故:指人員受傷程度達到2人(含2人)以上需住院(三天以上至十天以下)治療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人員受傷程度達到2人(含2人)以上需住院(十天以上三十天以下)治療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人員受傷程度達到重傷或造成死亡的事故。
第十一條 根據一次火災或爆炸造成財產損失程度或受傷人數,火災或爆炸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小事故:指一次火災事故造成直接財產損失2000元以下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一次火災事故造成直接財產損失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或造成1人輕傷的事故。
3、較大事故:指一次火災事故造成直接財產損失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或造成2~3人輕傷者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一次火災事故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0~30萬元或造成1人重傷或4~5人輕傷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一次火災事故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或造成2人(含2人)以上重傷或1人以上死亡或6人以上輕傷的事故。
第十二條 根據一次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程度及影響生產情況來劃分:設備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小事故:指一次設備事故造成直接財產損失2000元以下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一次設備事故造成直接財產損失2000~1萬元以下的事故。
3較大事故、:指一次設備事故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3萬元以下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一次設備事故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8萬元以下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財產損失8萬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三條 根據一次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程度和影響生產情況,生產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小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1000—5000元以下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0.5~2萬元的事故。
3、較大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2~5萬元或造成局部生產裝置停產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在5~10萬元或造成一套生產裝置停產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或造成公司兩套生產裝置以上(含2套)停產的事故。
第十四條 根據一次質量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程度和修復程度,質量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小事故:指對生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5000元,經處理后不影響正常使用且不影響下一道產品質量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對生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0.5~2萬元,經處理后不影響正常使用且不影響下一道產品質量的事故。
3、較大事故:指對生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5萬元,經處理后對下一道產品質量還有一定影響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對生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10萬元,經處理后影響正常使用且對最終產品質量有較大影響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對生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且經處理后造成最終產品報廢的事故。
第十五條 根據有害物質泄漏或“三廢”(廢水、廢氣、廢渣)超標排放情況,環境污染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具體標準如下:
1、小事故:指有害物質泄漏污染物超標1~2倍或“三廢”排放連續超標1天以上,但尚未對外造成環境污染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有害物質泄漏或“三廢”超標對外造成環境污染(被上級環保部門通報或給予罰款或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的事故。
4、較大事故:指造成較大環境污染(被上級環保部門罰款5~20萬元或賠償經濟損失5~20萬元以下)或人員出現中毒癥狀的事故。
5、重大事故:指對環境造成極大污染(被上級環保部門罰款20~50萬元或賠償經濟損失20~50萬元)或危害人群出現中毒癥狀的事故。
6、特大事故:指對環境造成極大污染(被上級環保部門罰款50萬元以上或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或危害人群出現較多人員中毒癥狀的事故。
第十六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未遂大事故。
1、雖構成重傷或死亡條件,但僥幸未造成事實的事故;
2、嚴重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引起超溫、超壓、誤送水、電、汽、風及誤投原材物料、嚴重跑、串油(料)等,經及時處理未造成事故者;
3、易燃、易爆、劇毒物品、有害氣體、液體大量泄露、排放,已達到火災、爆炸、中毒的危險,經及時處理未造成事故者。
第四章 事故分工管理
第十七條 公司安環部門和事發部門都要建立健全事故管理臺帳、檔案,做到有據可查。
第十八條 當發生事故時,同時有人身傷亡事故和設備事故時應以人身事故調查為主;當設備損壞與停車、停產事故同時發生時應以設備事故調查為主;當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以火災、爆炸事故調查為主;非計劃停產、串料、跑料應以生產和安環部門調查為主,其它部門配合;經查明原因后按職責分工進行歸口管理。
第五章 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發生小事故時,當事人或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當班班長和部門負責人報告,當班班長或部門負責人應立即口頭(電話)向公司安環部門報告,并由事故所在車間負責人在48小時內將事故經過書面報告公司安環部門及生產經理。
第二十條 發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時,當事人或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口頭或電話向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負責人在啟動應急預案的同時,及時向公司生產副總、安全經理、常務副總和總經理報告;公司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必須立即趕到現場組織應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一條 發生人身、火災、設備、生產等事故達到重大以上事故時,公司事故發生部門負責人必須迅速向公司分管生產副總、安全經理、常務副總,總經理匯報情況,
由總經理指定專人視情況向ZF主管部門及當地安監、公安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發生事故后,除搶救死、傷者外,一律不準挪動、破壞(沖洗)事故現場,如必須挪動時應做好標記,在征得生產副總或安全經理同意后方可清理現場。
第二十三條 事故的調查
1、小事故、一般事故由安環部門會同事故發生部門、督查辦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確定事故性質、經濟損失和事故責任;
2、較大及以上事故由公司常務副總、生產副總、安全經理、督查辦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調查確定事故性質、經濟損失和事故責任;
3、發生事故后,生產副總及安全經理、督查辦必須立即組織召開車間負責人及事故目擊者或相關當事人參加的事故分析會,及時查清事故發生的原因、性質、責任者和損失情況,并提出今后預防措施。
第二十四條 事故處理程序
1、公司在查明事故原因后,經公司安全經理,生產副總,常務副總逐級審核,總經理簽批后下發處理意見。各類事故審批后事故發生部門必須報安環部備案。
2、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車間的事故,由生產部組織有關人員共同調查、分析;如果事故責任難以確定,可由上一級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分析確定;事故責任確定后,由事故主要責任單位負責上報。
3、事故的獎罰處理
(1)、小事故的罰款處理:直接責任人300元、當班班長200元、車間值班人員100元、安全員100元、車間負責人100元。并扣發直接責任人當月安全津貼。
(2)、一般事故的罰款處理:直接責任人500元、當班班長300元、車間值班人員每人200元、安全員200元、車間負責人200元。并扣發當班人員當月安全津貼
(3)、較大事故的罰款處理:直接責任人1000元、當班班長700元、車間值班人員每人500元、安全員500元、車間負責人500元。并扣發本部門當月安全津貼的50%。
(4)、重大事故以上的罰款處理:經公司查明事故原因后,按照權責統一的原則研究處理。并扣發本部門當月全額安全津貼。
(5)、本制度規定的各類事故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處理。
(6)、針對在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過程中,涌現出的有功人員公司研究進行獎勵。
(7)事故處理完畢后由安環部以(事故快報)的形式將事故經過、發生原因、處理意見、整改及預防措施下發給個部門。由各部門負責人組織學習。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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