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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第212號令
《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的決定》已于2013年12月9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署 長
2013年12月25日
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的決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通知,“ATA單證冊調整費”正式取消,海關總署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2007年3月1日海關總署令第157號公布)作如下修改:
刪除該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發生前款規定情形的,ATA單證冊持證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交納調整費。在我國海關尚未發出《ATA單證冊追索通知書》前,如果持證人憑其他國海關出具的貨物已經運離我國關境的證明要求予以核銷單證冊的,海關免予收取調整費”的表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關對暫時進出境貨物的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出關境并且在規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進境的貨物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暫時進出境貨物包括:
(一)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二)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三)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四)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和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六)貨樣;
(七)慈善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八)供安裝、調試、檢測、修理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及工具;
(九)盛裝貨物的容器;
(十)旅游用自駕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設備、儀器及用品;
(十二)海關批準的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
使用貨物暫準進口單證冊(以下稱ATA單證冊)暫時進境的貨物限于我國加入的有關貨物暫準進口的國際公約中規定的貨物。
第四條 除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總署規章另有規定外,暫時進出境貨物可以免于交驗許可證件。
第五條 暫時進出境貨物除因正常使用而產生的折舊或者損耗外,應當按照原狀復運出境、進境。
第六條 暫時進出境貨物的進境、出境申請由直屬海關或者經直屬海關授權的隸屬海關核準。
第七條 暫時進出境貨物應當在進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向主管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經直屬海關批準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延長期屆滿應當復運出境、進境或者辦理進出口手續。
國家重點工程、國家科研項目使用的暫時進出境貨物以及參加展期在24個月以上展覽會的展覽品,在18個月延長期屆滿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屬海關報海關總署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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