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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宣傳資料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時間為每年的3月15日,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于1983年確定,目的在于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消費者權益在世界范圍內得到重視,以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在國際范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下面是小編整理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宣傳資料,歡迎大家閱讀。
消費者享有的權利:
一、消費保障安全權
二、知悉真情權
三、自主選擇權
四、公平交易權
五、獲得賠償權
六、依法結交權
七、知識獲取權
八、維護尊嚴權
九、監督批評權
3.15我們科學消費
避免盲目性消費;缺乏計劃,花錢憑一時沖動,隨大流搶購市場熱銷而自己并不急需的商品,這種消費方式是不可取的。
減少浪費性消費;浪費性消費通常表現在生活的細枝末節上,如食品多了變質,水龍頭漏水,不隨手關燈等。
限制積壓性消費;購進大量家庭一時用不完或暫時用不了的東西,造成積壓,使自己喪失購買更急需或更合心意的商品的支付能力。
抑制沖動性消費;這種沖動性消費對工薪階層危害不小,應理智地予以控制。
3.15宣傳標語
01、擴大消費是經濟發展的需要
02、指導消費者合理消費,促進市場繁榮發展
03、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全社會共同責任
04、消費維權、營造公平消費環境
05、化解消費糾紛、促進社會和諧
06、大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07、倡導誠信興商、促進社會公平公正
08、積極開展國民消費教育工作指導引領人民科學合理消費
09、以人為本、切實保護好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
10、充分履行好消協七項法定職能、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新貢獻
發展歷史
1898年,全世界第一個消費者組織在美國成立。
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費者聯盟。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各種反映消費者利益和要求的組織在一些發達國家相繼出現。
1960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宣告成立。之后,消費者運動更加活躍,許多發展中國家也建立了消費者組織,使消費者運動成為一種全球性的社會現象,全世界已有90多個國家共300多個消費者組織在開展活動。
1962年3月15日,約翰·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有關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詢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4項權利,即安全消費的權利、消費時被告知基本事實的權利、選擇的權利和呼吁的權利。隨著消費者權利保護工作的開展,肯尼迪提出的4項權利和國際消費者協會確定的另外4項權利,即滿足基本需求的權利、公正解決糾紛的權利、掌握消費基本知識的權利和在健康環境中生活工作的權利,一并成為全世界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的8條準則。
1983年,國際消費者協會把每年的3月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此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費者及有關組織都要舉行各種活動,推動保護消費者權益運動進一步發展。
1985年4月9日,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了《保護消費者準則》,督促各國采取切實措施,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中國消費者協會成立,中國消費者協會于1987年加入國際消費者協會。
1991年3月15日,中國中央電視臺經濟部的編導們推出現場直播“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消費者之友專題晚會。
2010年1月30日,中國中央電視臺經濟部開辦中央廣播電視總臺3·15晚會官方微博。
2011年3月15日,中央電視臺綜合頻道現場直播中央廣播電視總臺3·15晚會。
設立宗旨
選擇這樣一天作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是為了擴大宣傳,促進各國消費者組織的合作和交往,在國際范圍內引起重視,推動保護消費者的活動。
正如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主席羅達房·帕金所說:“人民的交往,產品的交換,技術和通信的活動等等,就要求我們必須在全球范圍內考慮并行動。”她又說: “每個國家的消費者組織應列入世界范圍的為消費者權利的保障而斗爭的行列。”當這種斗爭每天繼續下去的時候,我們在每年選擇一天,讓各方面都能聽到我們為消費者而發出的聲音,并且獲得為未來的任務而努力的精神動力。
主要內容
包括:
向消費者提供信息,對消費者進行教育,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處理消費者投訴,幫助消費者挽回損失。
搜集消費者的意見并向企業反饋。
打造輿論,宣傳消費者的權利,形成輿論壓力,以改善消費者的地位。
參與國家或政府有關消費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費者行政體系,處理消費者問題。
成立消費者團體,確立消費者主權。
加強消費者國際團體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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