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包括:
(一)明確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確定披露標準;
(二)未公開信息的傳遞、審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
(四)董事和董事會、監事和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等的報告、審議和披露的職責;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記錄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開信息的保密措施,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圍和保密責任;
(七)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內部控制及監督機制;
(八)對外發布信息的申請、審核、發布流程;與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的信息溝通與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制度;
(十一)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責任追究機制,對違反規定人員的處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報注冊地證監局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第三十八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關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編制情況,保證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在規定期限內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定期報告的編制、審議、披露程序。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編制定期報告草案,提請董事會審議;董事會秘書負責送達董事審閱;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審議定期報告;監事會負責審核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定期報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重大事件的報告、傳遞、審核、披露程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知悉重大事件發生時,應當按照公司規定立即履行報告義務;董事長在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董事會報告,并敦促董事會秘書組織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條 上市公司通過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接受投資者調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件與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溝通的,不得提供內幕信息。
第四十二條 董事應當了解并持續關注公司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公司已經發生的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響,主動調查、獲取決策所需要的資料。
第四十三條 監事應當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信息披露職責的行為進行監督;關注公司信息披露情況,發現信息披露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
監事會對定期報告出具的書面審核意見,應當說明編制和審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
第四十四條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出現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四十五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和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匯集上市公司應予披露的信息并報告董事會,持續關注媒體對公司的報道并主動求證報道的真實情況。董事會秘書有權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和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查閱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會秘書負責辦理上市公司信息對外公布等相關事宜。除監事會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當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發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非經董事會書面授權,不得對外發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財務負責人應當配合董事會秘書在財務信息披露方面的相關工作。
第四十六條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三)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者業務重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信息。
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時,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發行對象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提供相關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十八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報送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系的說明。上市公司應當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并嚴格執行關聯交易回避表決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規避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十九條 通過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將委托人情況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十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其聘用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提供與執業相關的所有資料,并確保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在為信息披露出具專項文件時,發現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的材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其補充、糾正。信息披露義務人不予補充、糾正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司注冊地證監局和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五十一條 上市公司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在董事會決議后及時通知會計師事務所,公司股東大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股東大會作出解聘、更換會計師事務所決議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披露時說明更換的具體原因和會計師事務所的陳述意見。
第五十二條 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范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鑒證程序,科學選用鑒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鑒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發表鑒證結論。
第五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嚴格遵守評估準則或者其他評估規范,恰當選擇評估方法,評估中提出的假設條件應當符合實際情況,對評估對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資等業務的合法性、未來預測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證據,充分考慮未來各種可能性發生的概率及其影響,形成合理的評估結論。
第五十五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非法獲取、提供、傳播上市公司的內幕信息,不得利用所獲取的內幕信息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不得在投資價值分析報告、研究報告等文件中使用內幕信息。
第五十六條 媒體應當客觀、真實地報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況,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違反前兩款規定,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有關信息披露問題作出解釋、說明或者提供相關資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薦人或者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
中國證監會對保薦人和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相關機構作出解釋、補充,并調閱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保薦人和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作出回復,并配合中國證監會的檢查、調查。
第五十八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第五十九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六十條 上市公司未按本辦法規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國證監會給予警告、罰款。
第六十一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處罰。
第六十二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處罰。
第六十三條 上市公司通過隱瞞關聯關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規避信息披露、報告義務的,中國證監會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處罰。
第六十四條 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或者非法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內幕信息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罰款。
第六十五條 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第六十六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泄露上市公司內幕信息,或者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中國證監會按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二條處罰。
第六十七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編制、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媒體傳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實、不客觀的,中國證監會按照《證券法》第二百零六條處罰。
在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中國證監會按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七條處罰。
第六十八條 涉嫌利用新聞報道以及其他傳播方式對上市公司進行敲詐勒索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向有關部門發出監管建議函,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條 違反本辦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是指為證券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保薦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等文件的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
(二)及時,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觸及披露時點的兩個交易日內。
(三)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
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1.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動人;
5.在過去12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12月內,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1.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3.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4.上述第1、2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過去12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12個月內,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體,是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和網站。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試行)(證監上字〔1993〕43號)、《關于股票公開發行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研字〔1993〕19號)、《關于加強對上市公司臨時報告審查的通知》(證監上字〔1996〕26號)、《關于上市公司發布澄清公告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上字〔1996〕28號)、《上市公司披露信息電子存檔事宜的通知》(證監信字〔1998〕50號)、《關于進一步加強ST、PT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工作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0〕63號)、《關于擬發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報告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1〕69號)、《關于上市公司臨時公告及相關附件報送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3〕7號)同時廢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最新消息
證監會上市部巡視員兼副主任趙立新日前在2016年第一期上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研修班上表示,2016年,證監會將加強上市公司監管,在信息披露方面進一步修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推進分行業信息披露體系建設,完善上市公司股權質押信息披露規則,完善大宗交易減持信息規則,增加具體受讓人信息等。關于上市公司監管,趙立新表示,信息披露監管體系建設是上市公司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信息披露是解決資本市場信息不對稱、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幫助投資者決策的基本制度安排。《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履行好信息披露義務”。因此,完善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的信息披露體系建設不僅是落實國務院要求,也是實現證監會監管轉型的重要內容。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黨委書記、執行副會長姚峰表示,2016年協會將根據監管需要、市場發展需要和會員需求,以強化“全局觀、協會觀、創新觀”為指導,創新性地開展抓公司治理、促自律規范,發揮協同效用、促監管合力四項重點工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相關文章: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全文(2)10-14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2)08-08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4)10-26
最新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08-29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3)08-22
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2)10-27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2)07-20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