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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先拿沒合同的員工開刀?
小玲子的困惑:我在這家公司快三個月了,剛開始工作時老板問我愿不愿意到分公司工作三個月,我答應了。當時老板口頭約定試用期只要半個月。但半個月過去了,老板沒有跟我簽合同。那時我快要被派去分公司了,于是問了老板關于簽訂合同的事情,老板承諾月底簽。于是我就來到了分公司,但月底老板并未履約。趁9月發工資和老板來分公司的期間,我又催問了兩次,他推說等我回到總公司再和我簽合同。
由于新開的分公司沒什么業務,我總有預感老板將會裁員,因為我至今仍未簽過合同。我真想辭職,可又擔心以后的用人單位會覺得我跳槽頻繁影響不好。我該怎么辦呢?如果現在公司老板開除我的話,我可以要求他賠償嗎?
[特約顧問苗其巍答復:]
事實恰恰與小玲子的想法相反,已簽訂合同兩三個月的員工也許比小玲子更容易被解除。
勞動關系的建立并非全部依據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簽訂僅僅是其中的一個標志而已。沒有勞動合同,但雙方存在實際的用工關系,同樣屬于建立勞動關系。這種勞動關系我們稱之為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有兩種,一種是進入單位后從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另一種是簽訂的勞動合同過期后沒有續簽但繼續工作的情況。小鈴子已經進入單位工作,而且9月8日也發了工資,已經構成勞動關系。
小玲子進入單位時曾約定了半個月的試用期?墒窃囉闷趹撌莿趧雍贤臈l款之一,如果不存在勞動合同,試用期也無從談起。所以這里口頭約定的試用期是無效的。
對于未簽合同的解除,《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40條規定:“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如果勞動者處于醫療期或女職工“三期”的,那應該順延至期限結束。這樣,用人單位決定解除后,不得不讓小玲子繼續再做三十天。
而簽訂合同的人也許還比小玲子容易被解除。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試用期中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存在經濟補償。所以如果已簽訂合同的員工還處于約定的試用期內的,確實能力較弱,單位選擇立即解除要比小玲子成本更低。
小鈴子不必擔心自己莫名其妙被解除,并非表示員工可以不關心自己的勞動合同簽訂情況。由于勞動法中對于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規定非常嚴格,不屬于這些情形不得單方解除,此為可不可以做的問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沒有這些嚴格限制,用人單位在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替代通知金后,可以任意解除,此為金錢代價的問題。這一區別在考慮解除成本時經常是企業考慮的因素之一。所以簽勞動合同畢竟更有保障http://salifeli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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