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與周邊居民的“爭奪戰”
房山區長陽鎮長陽國際城的很多業主,最近遭遇了孩子上幼兒園不順心的煩心事。原本應該進入小區配套幼兒園上學的近百名適齡幼兒,被告知今年要被安排到旁邊5號地的幼兒園上小班,而該幼兒園尚未建設完工,小朋友們現在還都呆在家里。
家長們認為這是由于去年幼兒園擅自擴招,周邊行政村的孩子擠占了小區配套教育資源所致。作為為買房花了那么多錢的小區業主,很想知道,對于家門口小區的配套幼兒園,他們的孩子難道沒有優先入園的權利嗎?
事因:小區百余孩子,無法上家門口幼兒園
據小區家長介紹,長陽鎮中心幼兒園位于CSD房山長陽起步區6號地的國際城小區內,為6號地塊配套設施,是一家公立幼兒園。
在小區業主提供的長陽鎮中心幼兒園2013年、2014年的招生登記通知中,都明確有“幼兒園最近的社區幼兒優先考慮、長陽國際城小區業主子女優先”等字樣,且這些通知早在當年的6、7月份就已經張貼出來。
但今年的招生通知卻遲遲沒有發下來,小區適齡兒童家長著急,無數人打電話詢問。直到8月17日,“通知”終于等到了,但是上面卻沒有了往年優先登記順序的相關內容,僅告知招生范圍包括馨然家園(即長陽國際城)小區業主子女及長陽鎮行政村戶口幼兒。
8月20日,小區家長辦理入園登記,在與幼兒園的溝通中才被告知,今年小區百余個孩子無法上家門口的幼兒園。園方告訴家長,9月初將施行入學不入園措施,小班入園幼兒全部進入旁邊5號地萬科在建的配套幼兒園,幼兒園按照“一園兩址、同一法人”進行管理。新幼兒園目前尚未完工。
9月7日,長陽鎮中心幼兒園開學,大、中班的小朋友們都去上學了。而小區里這批適齡的.孩子們現在還呆在家里,尚不知準確的入園時間。
業主李女士的小孩今年3歲半,正到了該上幼兒園的時候,和很多家長的想法一樣,李女士最不能接受的就是作為小區業主,自己的小孩卻不能到離家最近的配套幼兒園上學,“幼兒園就在我家樓下,我家寶寶經常趴在窗臺上看,天天念叨,‘媽媽我想去這個幼兒園’。現在卻成了這樣,作為家長心里怪難受的。”
家長:小區業主花錢購房孩子入園應當優先
11日中午,記者來到長陽國際城小區,長陽鎮中心幼兒園的小朋友正由老師帶著在院子里活動。5號地萬科的配套幼兒園就在隔壁街上,步行距離不到5分鐘。記者現場看到,5號地的配套幼兒園樓主體已基本完工,但內部設施還沒有完成。
業主們認為,導致他們的小孩不能就近入園的原因,其實是因為前兩年長陽鎮中心幼兒園“肆意擴大招生范圍,導致周邊行政村中的兒童擠占了教學資源,現在小區業主的孩子入園都成了問題。”
11日的采訪中,中心幼兒園一位自稱姓王的辦公室主任證實了“一園兩址”的說法,且告知記者,根據安排,今年所有的小班都安排在5號地幼兒園,預計8個班,當中包含一部分萬科業主的孩子。“最遲今年肯定能入園。”對于家長擔心的孩子健康的問題,王主任說,“肯定檢測合格了才能讓孩子入園,不能對孩子身體有傷害。”
然而長陽國際城的業主還在擔心另一個問題,5號地萬科的業主尚未完成入住,明年等那里的業主都入住了,再入學的孩子還是放不下怎么辦?
“我們小區當初建設規劃的配套幼兒園就是現在這個中心園。”業主們拿出《北京市學前教育條例》第二十條關于“利用居住區的配套設施舉辦的學前教育機構應當為社區居民服務”的規定以及“就近入學”的原則,認為作為花錢購房的小區業主,至少應當優先享有孩子入園的權利,“但是現在我們的孩子卻入不了家門口的幼兒園。”
據悉,因為“配套幼兒園”的問題,業主們考慮采取法律手段來維權。
問題:優質教育資源業主與周邊居民的爭奪
這樣的幼兒入園問題,背后所反映出來的,實際上是小區居民對自家門口優質教育資源與周邊居民的爭奪。
長陽國際城物業客服主管邢先生告知記者,中心幼兒園和小區無論是在保潔、安保、水、電以及設備的維護上均為獨立運轉,也就是說幼兒園不享受小區物業的任何服務,當然更不會繳納物業費。
那么關鍵的問題來了,長陽鎮中心幼兒園當初園址建設的出資來自于哪里?物業表示不清楚。記者試圖采訪開發商的一位王經理,對方卻以忙為由拒絕了。
記者查找到2013年發生在山東菏澤的一個案例。菏澤帝都花園小區內的一所幼兒園因被開發商出租,租金被開發商占有支配,業委會將開發商告上法院,認為幼兒園、會所等坐落在小區內與商品房配套的基礎設置所有權應歸屬全體業主,而不應由開發商支配。該案經當地法院兩審,認定涉案會所、幼兒園的房屋所有權應歸小區業主所有。出租房屋所得租金也應交付業主委員會。
從該案可看出小區的配套幼兒園在當初建設時的成本是否單獨核算、是否由業主分攤,對于相關權利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
探討:如有剩余資源,可接收小區外幼兒
北京市律師協會合同法專業委員會主任李學輝律師告訴記者,小區配套幼兒園是否屬于公用設施以及它的產權歸屬,依照《物權法》,如果沒有另外規定,首先看小區配套幼兒園的產權登記,如果產權登記的是建筑單位,那產權就歸建筑單位,但不得改變規劃配套幼兒園的用途;如果產權沒有登記,可以看《商品房購買合同》中有沒有就此問題的約定,如果有約定,以合同約定為準;如果小區配套幼兒園既無產權登記,也無合同約定,可以根據“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判斷,要看小區業主有沒有分攤配套幼兒園的建設成本,如果業主分擔了建設成本,那就應該屬于業主共有。
這里有幾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如果幼兒園的建設用地、建設資金均來自于開發商,無論開發商如何處理財務,都會最終轉嫁到業主身上。因為,從開發商投標招標的那一天起,整個小區項目的總成本、總利潤是需要統籌計算的;第二種情況,如果幼兒園的土地使用權是劃撥的,開發商承擔了幼兒園的建安成本,這些成本最終也會轉嫁到業主身上;第三種情況,如果幼兒園的開發、建設完全與開發商無關,業主不會分擔幼兒園的成本,但是,開發商仍然有可能在營銷時突出強調配套幼兒園存在的事實,以增加賣點吸引購房人,間接抬高房價。
李學輝認為,保證學生的“就近入學”是教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無論是三種情況中的哪一種,住宅小區所配套的幼兒園都應優先考慮招收小區業主的子女。在確保小區業主的適齡兒童全部入園的前提下,如有剩余資源,幼兒園可接收小區外的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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