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一個加盟代理詐騙案的代理詞
一個加盟代理詐騙案的代理詞
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湖北朋來律師事務所接受于某某委托,指派我們作為于某某的代理人參與本案的一審階段的訴訟,針對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結合本案的事實和法律我們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本案被告存在嚴重虛假宣傳
被告在其投放的廣告創業商機網中宣稱“艾酷娛樂鞋擁有國際一流的設計中心和產品檢驗中心,永遠將產品的品質放在第一位”,事實上其所謂的設計中心和檢測中心完全是子虛烏有,產品毫無品質可言,純屬“三無”產品。
該廣告還宣稱“免加盟費、100%退換貨、首批貨款100%退還”與其在后續代理合同條款完全不符。
該廣告中有一則遼寧衛視早間七點半投放的酷跑鞋廣告,從視頻中看到的鞋子與被告所發貨物完全不一致,電視中的酷跑鞋可以明顯看到“特步”的商標圖形,而非“艾酷”,電視廣告中完全沒有提到“艾酷”這一品牌。同樣在其公司門戶網站所鏈接的優酷、土豆等視頻廣告同樣系盜取其他酷跑鞋廣告商的推廣廣告(視頻字幕經過其后期加工),所展示的產品與“艾酷”毫無關系。
在該公司門戶網站中,被告母公司(湖北巨成聯合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兩個榮譽稱號“全國質量信譽保證、暢銷品牌”及“最佳誠信項目獎”系偽造,榮譽頒發時該公司尚未注冊成立,頒發主體中國中輕產品質量保障中心和中國山東創富項目博覽會皆不具有法人地位,不具頒授任何榮譽稱號的資質。其門戶網站中的另一個宣傳圖片山東衛視節目截圖“創富英雄”與被告毫無關系,系明顯誤導投資者。
在該公司門戶網站展示的樣品鞋中,有很多明顯是特步、喬丹等國內知名運動鞋品牌,而非“艾酷”。
二、本案存在明顯的商業欺詐
本案系加盟代理欺詐。被告利用東湖高新區為“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為契機,租用高新區附近寫字樓,打著“科技創新”等旗號,利用虛假廣告,披著合法外衣,發展加盟商或代理商,騙取錢財。證據七表明,此類行為已經東湖高新區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授權《長江商報》等媒體曝光,刊載在2013年12月7日的《長江商報》上,被告的全資股東武漢巨成聯合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赫然在列。而工商查詢信息結果表明,武漢巨成聯合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系同一注冊住所地,同樣的董事、監事構成,只不過在法定代表人中將蔡歡和汪洋兩人互換位置,系一套班子、兩塊牌子。
本案存在嚴重價格欺詐。根據被告發送至原告的進貨清單(證據六),所有貨品的進貨清單單價不會超過50元每雙,而按實際付款計算原告進貨單價高達198元每雙。被告辯稱,原告所支付38000元系獨家代理的合作費,但原告在其推廣網站中明確宣告“免加盟費”,前后邏輯矛盾,是一種赤裸裸的詐騙行為。
本案存在嚴重的產品質量欺詐。被告在廣告中宣稱“將產品質量放在第一位”,實在荒誕之極。被告所發的所有貨品均系“三無”產品,不僅質量低劣,而且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根本不具備在市場上流通銷售的可能性。被告所發的192雙鞋子不僅存在贓污、生銹,標識不統一等情形,更重要的是,被告根本無法提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生產許可證”、國家質量監督行政部門批準的“安全許可證”和生產廠家質檢部門的“驗收合格證”,被告甚至不能提供產品的生產廠家、生產地址以及生產日期。酷跑鞋不是一般的鞋子,由于其兼具溜冰、滑行功能,對其的安全可靠性有著更嚴格的要求。被告將質量不達標、具有嚴重安全隱患的產品投放市場,本身就是一種欺詐行為。
另外,法學理論界和應用界普遍認為在民事案件的欺詐認定中,對于證據的嚴格程度要弱于刑事案件中的欺詐認定。如非這樣,此案就不是一個民事訴訟案件,而是應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了。在民事案件的詐騙認定中,限于原告自身的地位及認知上的固有缺陷,對原告的證據要求過于嚴格無異于助紂為虐,這一點在法學界已形成共識。原告已經提交法庭的證據,已經能夠充分證明被告存在欺詐的事實,再作更多的要求是強人所難。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被告在本案中存在嚴重欺詐行為,證據充分,事實清楚,請法庭充分考慮并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代理人:呂群山郭紀東
湖北朋來律師事務所
2014年
【一個加盟代理詐騙案的代理詞】相關文章:
代理和加盟有什么區別?05-02
養老詐騙案件簡報11-17
養老詐騙案件簡報范文06-04
潛在加盟者對加盟項目評估100問04-27
養老詐騙案件簡報5篇06-04
養老詐騙案件簡報(精選5篇)06-04
銀行防范電信詐騙案件簡報04-22
破獲詐騙案件送錦旗的簡報11-24
養老詐騙案件簡報(精選9篇)11-18
養老詐騙案件簡報(5篇)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