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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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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規定15篇(推薦)

消防安全規定1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社會福利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消防安全規定15篇(推薦)

  社會福利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總責。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確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專業人員為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實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明確消防工作管理部門,配備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建立志愿消防隊,具體實施消防安全工作。

  二、開展防火檢查。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每月至少組織各部門負責人開展一次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二)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實,是否發現并及時消除隱患;

  (三)護理人員、保安、電工、廚師等員工是否掌握防火滅火常識和疏散逃生技能;

  (四)起居室、療養室、病房、活動室、廚房等重點部位防火工作落實情況;

  (五)消防設施設備運行和維護保養情況;

  (六)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管理情況;

  (七)電氣線路、用電設備和燃氣管道、液化氣瓶、灶具定期檢查情況,電氣線路是否采取穿管等保護措施;

  (八)廚房灶臺、油煙罩和煙道清理情況;

  (九)火災隱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對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三、落實每日防火巡查。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安排專人進行每日防火巡查,養老機構還應當組織夜間防火巡查,且不應少于兩次,做好巡查記錄,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有無玩火、違規吸煙和違章動用明火現象,使用蚊香、蠟燭、煤爐時是否落實防護措施;

  (二)有無違規用電,使用電熱毯、電磁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熱器具;

  (三)消防設施設備是否正常工作,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是否被遮擋、損壞;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是否完好;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值守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六)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當場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配備消防設施器材。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對不需要設置自動消防系統的建筑,應當加強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務對象住宿和主要活動場所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和簡易噴淋裝置,配備應急照明和滅火器。

  五、加強消防設施管理。社會福利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每月出具維保記錄,每年至少全面檢測一次。

  六、嚴格消防控制室管理。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人員應當持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兩人,在值班時間嚴禁脫崗、擅離職守。

  自動消防設施的各種聯動控制設備應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防排煙系統應當設在自動狀態,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啟動開關應當處于自動位置(通電狀態)。

  消防控制室應當在明顯位置張貼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應急處置程序。值班人員接到火災警報后,應當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確認火災后,立即確認聯動控制開關處于自動狀態,同時撥打“119”報警,并立即啟動單位應急疏散和滅火預案。

  七、設置消防安全標識。社會福利機構應當針對特殊服務對象特點,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場所、重點部位的顯著位置設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標識,在消防設施、器材上設置醒目的標識,并標明操作使用方法。

  八、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對所有員工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員工新上崗、轉崗前應當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所有員工應當了解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結合服務對象的身體、心理健康狀況,有針對性地開展防火常識和逃生自救教育。

  九、制定預案并開展消防演練。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制定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每班次、各崗位人員負責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并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結合單位實際,對特殊服務對象制定專門疏散預案,明確負責疏散的工作人員及其職責,并配備輪椅、擔架等疏散工具,定期組織演練并及時修改完善預案。除組織有自理能力的服務對象有序疏散外,對無自理能力或者行動不便的服務對象,原則上應當安排在建筑較低層和便于疏散的地點,并逐一明確疏散救護人員。

  十、禁止行為。

  (一)嚴禁使用未經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的建筑、場所;

  (二)嚴禁采用夾芯材料燃燒性能低于A級的彩鋼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動的建筑;

  (三)嚴禁私拉亂接電線,超負荷用電;

  (四)嚴禁在起居室、療養室、病房內吸煙、使用明火;

  (五)嚴禁在起居室內使用電熱毯、電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設備;

  (六)嚴禁鎖閉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

  (七)嚴禁在活動室、療養室、病房的外窗設置影響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鐵柵欄;

  (八)嚴禁違規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九)嚴禁埋壓、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設備。

消防安全規定2

  第一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商店的上級主管部門對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商店必須建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商店的法人代表或行政第一把手要對本店的消防工作負責,可有一名主要領導分管安全工作。營業部、班(柜)組應設防火負責人,崗位設消防安全員。推行安全目標管理,實行逐級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第五條 大中型商店要配置一定力量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五百人以上的單位要配備專職防火干部,五百人以下的可配備兼職防火人員

  第六條 商店必須建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義務消防組織,分工明確,定期開展活動和演練。

  第七條 承包經營的商店(場),在承包合同中必須明確安全責任,并保證安全。在承包期間必須遵守本規定和有關消防安全法規。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設備、器材。

  第八條 商店防火負責人職責:

  (一)組織干部職工認真學習、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有關規定,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各項防火安全制度,劃分防火責任區域,指定區域防火負責人,抓好防火安全責任制和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業務技術知識的培訓,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滅火技能;

  (四)制定本單位滅火應急方案,組織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演練,以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五)定期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工作,開展防火安全檢查,解決存在的問題,整改事故隱患;

  (六)組織撲救火災,協助公安消防部門查清發生火災的原因,嚴肅處理;

  (七)定期總結本店(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九條 營業部、班(柜)組防火負責人職責:

  (一)負責本責任區內的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行有關消防安全法規、制度,組織學習防火文件、材料,落實崗位消防責任制;

  (二)定期檢查,養護消防設備、器材;

  (三)隨時檢查各項防火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違章現象,發現火險隱患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領導匯報;

  (四)發現火災,應即組織撲救。

  第十條 崗位消防安全員職責:

  (一)認真學習、執行有關消防法規、制度;

  (二)掌握基本消防知識,積極參加消防訓練,主動清查事故隱患;

  (三)熟練掌握本單位裝備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發現火災,立即進行撲救。

  第二章 火源管理

  第十一條 嚴禁在柜臺、堆貨場所、倉庫內吸煙和使用明火。

  第十二條 經營化學品、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嚴禁安裝火爐和使用明火。經營一般商品的商店(場)內確需安裝火爐或使用明火時,必須經商店防火負責人批準,指定專人管理,落實防火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爐實行專人管理,周圍一米范圍內不得堆放可燃物,爐門前應設灰檔,熾熱灰燼必須用水澆滅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點,不準用汽油等易燃液體引火,不準靠近火爐烘烤衣物;

  (二)火爐煙筒安裝要嚴密,并與商品、柜臺、貨架、電線及可燃屋檐、門窗、頂棚等保持一定的距離,或用不燃材料隔開;

  (三)確需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指定專人監護,清除周圍十米范圍內的可燃物,備足消防器材并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保護措施,作業結束后要認真檢查現場,防止留下火種;

  (四)使用蠟燭、油燈照明時,要放置安全地點,做到人離火滅。

  第十三條 商店附屬的倉庫和堆貨區,應按《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和商業部發布的《商業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使用鍋爐、爐灶、火炕、火墻、液化氣等,需經單位防火負責人同意,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安全規定,并指定專人管理。

  第十五條 設有辦公室、休息室、業務洽談室的零售商店(場)要加強對煙頭、煙灰、火柴桿的管理,堅持做到“吸煙三不落地”。

  第十六條 商店設有的電工房、木工房、廣告室和服裝、食品加工車間、修理部等,要根據其特點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制度,明確防火負責人,落實防火安全措施。

  第三章 電源管理

  第十七條 商店用電必須符合安全規定,由正式電工安裝、維修。不準亂拉亂接電線,不準超負荷用電,不準使用不合格的電料及保險裝置。生產、營業性用電線路必須與照明用電線路分開,下班時必須切斷生產、營業性用電電源。

  第十八條 商店要經常開展安全檢查。對電線、電器設備等每年至少要全面徹底檢查一次,發現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等不安全情況,要及時維修更換。

  第十九條 經營各種電器的柜組,要制定安全測試方法,測試所用電源必須是生產性或營業性電源,不得是照明性電源,測試完后要及時切斷電源。

  第二十條 嚴禁在柜臺內、附屬倉庫、堆貨場地,安裝使用電爐、電熱杯、電飯鍋、電熨斗等電熱器具。

  第二十一條 消防用電必須設專用線路,不得同其他線路相聯,并經常檢測,隨時保持安全暢通。

  第四章 建筑及場所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商店及原店裝修,必須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竣工后,需經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檢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 商店要制定值班制度并嚴格執行,尤其要加強非營業時間的值班、巡邏制度,不能出現空檔。按其規模和有關規定配備責任心強、能處理應急情況的值班人員,建立值班檔案。值班巡邏人員要配備必要的防身器具,必須嚴守崗位,不得脫崗、漏班;班與班之間要辦理交接手續。單位領導要帶班、查班。

  第二十四條 商店經營油漆、農藥、汽油、酒精等化學品時,按有關規定執行。經營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時,要懂得商品特性和滅火辦法,必須分柜出售,遠離其他商品柜臺,并備有滅火器材,嚴密監視,確保安全。

  第二十五條 商店每天停止營業后,必須對營業場所進行徹底清查、打掃,清除包裝等易燃品,關閉好門窗處理好火源、電源,辦妥交接手續后,有關人員方可離開。

  第二十六條 不準在堆貨場所停放、修理汽車,不準在非正式油庫存放汽油、煤油、柴油,不準存放液化氣罐。

  第二十七條 包裝物料要有專人管理,堆放在指定地點,及時清理、打掃、處理。嚴禁在樓梯、通道處堆放商品和雜物。

  第五章 消防設備、器材管理

  第二十八條 商店要根據有關規定配齊、配足消防設備、器材。消防給水應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壓力不足的要設增壓泵。

  第二十九條 大中型商店和設在地下建筑內的商店,應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安裝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裝置。

  第三十條 消防設備、器材應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好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嚴禁堆放物品,以保證暢通。

  第三十一條 配備消防器材要與附近商品性質相一致。消防器材要放在明顯和取用方便的地點,嚴禁挪作它用,其周圍不準堆放物品。

  第六章 火災撲救與獎懲

  第三十二條 商店及附屬倉庫一旦發生火災,要立即組織撲救,同時向公安消防部門報警,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對發生的火災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認真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事故責任者和單位領導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經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安消防部門令其改正,拖延不改或拒絕執行的視情節按有關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或在撲救火災中有功人員,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主管部門可依照本規定對所屬商店(場)進行監督檢查,也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商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商業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發布的《商業基層商店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消防安全規定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廣大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保障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發展的總體規劃,使消防安全工作與學校的發展相適應。

  第三條 學校消防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校長領導下的逐級防火責任制。校長為學校防火安全責任人,各部門主要行政領導為本單位防火安全責任人。

  第四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各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主管安全副院長擔任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下設防火安全辦公室。各部門成立防火工作領導小組或指定專人負責防火安全工作。

  第五條 學校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制止違反消防安全法規和規定的行為、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 學校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法制安全教育規劃,普及消防安全知識,增強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第七條 學校所屬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有關消防法規和本規定。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八條 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將對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和具有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場所或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第九條 生產、儲存、運輸或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部門,必須到公安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審批手續,必須落實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報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到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

  危險品庫房的選址和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并經當地公安消防機關批準。危險品庫房必須按有關要求配備相應的防爆、消防設施和器材。

  非特定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第十條 學校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必須報經公安消防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施工。新建工程必須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設置公共消防設施。工程竣工后,必須通過公安消防機關的驗收方可投入使用。有關驗收合格證明(復印件)報送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在學校公共場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施工單位事前應到公安消防機關辦理建筑物內部裝飾裝修防火審批手續。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消防安全技術標準,嚴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竣工后,必須通過公安消防機關的驗收方可投入使用。有關驗收合格證明(復印件)報送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 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場所禁止使用明火。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嚴密的防火措施,切實保證安全。

  第十三條 舉辦大型集會、焰火(篝火)晚會等活動,主辦部門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于舉辦日的三天前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四條 加強用電、用氣管理。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道的設計、敷設,必須選用質量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必須指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任何單位、個人不準違章用電、用氣,不準私自接線、變更管道、換表和隨意拆卸控制裝置;出現用電、用氣故障要及時向學校有關部門報修。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十五條 學校成立防火委員會及各級消防組織,通過加強消防組織建設,增強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十六條 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在消防工作方面的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工作規劃,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部門。

  (二)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三)根據校園防火安全工作的特點,制定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計劃。

  (四)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就改進和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見。

  (五)根據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對消防設施、器材、標志的配備、更換、維修等做出規劃,提出專項經費預算。

  (六)依照學校的有關規定,對校園內發生的火災事故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 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既是學校防火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也是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職能部門。防火安全辦公室接受當地公安消防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其職責是: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本規定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要求,擬定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對學校各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向有火災、火險隱患的單位發出《火災、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并檢查落實整改情況。

  (三)對學校消防設施、器材、標志的設置、配備、更換、維修提出意見,定期對消防設施、器材、標志等進行檢查、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

  (四)建立和規范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檔案,特別是消防安全重點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檔案。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六)建立學校義務消防隊,指導義務消防隊的工作,組織義務消防隊員進行消防業務培訓和實戰演練。

  (七)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組織或協助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九)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對校園內發生的火災事故進行調查,按照有關規定就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

  (十)定期向學校分管領導匯報防火安全工作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第十八條 各部門防火領導小組職責:

  (一)制定本部門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確定本部門及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

  (三)針對本部門特點對所屬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識。

  (四)按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進行檢驗、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本部門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及時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

  (六)支持、配合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檢查、監督職責,認真、及時整改本單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并將整改情況向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報告。

  (七)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撲救,協助疏散人員物品,保護火災現場。

  (八)協助有關部門查明火災事故原因,認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九條 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防火領導小組除應當履行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防火檔案,設置防火標志,嚴格防火重點部位的安全管理。

  (二)與學校防火委員會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四)建立義務消防隊,組織義務消防員學習消防知識,接受消防技能訓練,參加滅火演練,了解和掌握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發生火災時的處置方法,能夠迅速撲滅初期火災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章 火災撲救

  第二十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立即撥打119火警電話和校園"110"電話報警。任何單位、個人必須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二十一條 失火部門要迅速組織力量撲滅火災,疏散人員,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和財物,并派人接應和引導消防車輛。

  第五章 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將公共消防設施、器材、裝備的配置和維護資金列入消防安全預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校內承包單位和經濟實體所需配備的滅火器材,由該單位出資,并按照防火安全辦公室的要求統一配備、更換、維修。

  第二十四條 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更換,必須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質,必須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消防器材應放在消防箱內,置于通風、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設有明顯的指示標志。

  第二十六條 消防器材要定期保養、檢修、更換;要建立健全消防設施、器材檔案,及時記錄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更換、檢修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配備的滅火器材,由部門防火領導小組指定專人管理;各教學樓、辦公樓、學生宿舍樓配備的滅火設施、器材,分別由各樓管理部門指定專人管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移動、拆卸、挪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標志,不得埋壓、圈占消防水源,不準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況須報經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批準后方可變動。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一)防火組織健全并積極開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實,消防設施、器材保管完好,防火安全宣傳教育普及,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

  (二)及時組織撲滅火災或積極支援其他單位、居民撲滅火災,避免了重大損失,表現突出的。

  (三)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火災隱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的。

  (四)積極參與撲滅火災,搶救傷員和公共財產,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條 違反消防安全規定,有下列問題之一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造成的后果及應承擔的責任,給予相應的處分、處罰。

  (一)施工人員不按防火設計進行施工,引發火險、火災的。

  (二)防火工作負責人不認真履行職責,未落實有關規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時整改火險隱患,致使發生火險、火災的。

  (三)值班人員失職或擅離職守,責任區發生火險、火災的。

  (四)違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關操作規程,引發火災的。

  (五)擅自動用、損壞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

  (六)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導致火災事故者。

  第三十一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部門的工作特點和業務性質,制定消防安全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消防安全規定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運輸船舶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船舶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民用鋼質運輸船舶(以下簡稱船舶)以及與船舶消防有關的個人和單位。

  運輸船舶,是指從事客、貨運輸的機動船、駁船和拖帶駁船的推、拖輪。

  第四條本規定由船舶及航運單位貫徹實施,交通港航公安機關和港務監督部門負責監督。

  第二章船舶火災預防

  第五條船舶設計、建造要符合有關國際公約和我國船舶建造規范的消防規定,并經船舶檢驗部門審核、檢驗。

  船舶建造部門必須按批準的消防設計施工。凡需變更設計的,須經審核部門同意。

  第六條船舶探火、報警及固定滅火系統必須保證完好適用。

  船舶的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確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

  船舶要按規定配備消防員裝備品。

  第七條船舶機艙操作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規定,供油系統必須完好,高溫管系不得裸露,及時清除可燃雜物。

  第八條船舶自用的危險物品要集中存放于專門的物料間。氧氣和乙炔氣瓶要分開存放,保持安全距離。

  第九條船舶載運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執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和交通部門關于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有關規定。

  船舶裝卸《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的爆炸品(第1類)、壓縮、液化或加壓溶解氣體(第2類)、閃點低于61℃的易燃液體(第3類)、易燃固體(第4·1類)、易自燃物質(第4·2類)、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第4·3類)、氧化物質(第5·1類)、有機過氧化物(第5·2類),須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消防監護。

  第十條油船要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定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符合以下規定:

  (一)要有防止靜電產生、積聚和放電的措施;

  (二)避雷裝置完好,接地電阻要在規定的范圍內;

  (三)貨油艙呼吸閥、阻火器要保持正常技術完好狀態;

  (四)惰性氣體裝置要保護完好。

  第十一條客船防火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要制定發生火災時疏散旅客的應急方案,并定期演練;

  (二)不得搭載易燃易爆危險貨物(《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及有關規定允許和港務監督部門批準的除外);

  (三)嚴禁旅客攜帶和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四)要實行防火值班巡視制度,并加強對旅客的防火宣傳教育;

  (五)旅客用過的臥具經檢查后,確認無火種方可放入臥具間。

  第十二條客滾船防火要執行客船防火的有關規定,并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嚴禁上船車輛在燃油箱外夾帶燃料;

  (二)嚴禁裝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毒害品的車輛上船;

  (三)上船車輛要保護良好車況,燃油箱不滲漏,制動有效;

  (四)車輛上船后要采取綁、扎等固定措施;

  (五)航行中汽車艙實行封閉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艙內禁止吸煙。

  第十三條船舶裝運易自燃貨物,在航行途中要定時檢測艙內溫度,發現異常及時采取措施。不得裝運已發生自燃的貨物。

  第十四條船舶進廠修理必須執行交通部、公安部、中船總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船舶嚴禁隨意使用電熱器具。必須使用的,需經消防監督機構或船舶所屬單位批準,并在指定處所、有專人看管的情況下使用。

  船舶不得隨意接拉電源線。

  第十六條船舶明火作業要執行國家標準《海洋營運船舶明火作業安全技術要求》和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并符合以下規定:

  (一)船舶明火作業實行審批制度。

  船舶在港口停泊時明火作業由港務監督部門審批,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明火作業審批人員應具備防火防爆專業知識。審批前,審批人員要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確認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符合安全作業條件,方可批準作業;

  (二)明火作業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三)船方不得擅自擴大明火作業范圍,超過作業時限;

  (四)明火作業完畢,作業人員要清理檢查現場,不得留有火種。

  第十七條船舶應在貨(油)艙、機艙等禁煙處所設立明顯禁煙標志,并制定火源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船員必須經過消防業務知識和基本技能培訓并取得港務監督部門頒發的《船舶消防》培訓證書。

  第十九條船舶所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防火負責人,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防火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政府和有關部門頒發的消防法令和規章制度;

  (二)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對船員職工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四)組織防火安全檢查,負責整改火險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五)領導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

  (六)組織制定重點船舶、重點部位的滅火方案,督促檢查演練情況;

  (七)負責消防安全獎懲事宜。

  第二十條船長為船舶防火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規和各其消防管理規定;

  (二)落實船舶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認真執行各項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對船員進行消防知識教育;

  (五)進行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六)領導專、兼職防火員;

  (七)制定船舶滅火應急方案,定期組織演練并認真作好記載;

  (八)帶領船員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二十一條大型油船、旅游船、客滾船、航行國際航線客船等船舶,應設立一至三名專職或兼職防火員。防火員在船舶防火負責人領導下做好本船防火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條預防船舶火災是船員和乘船旅客應盡的義務。船員和旅客應負責所在崗位和艙室的防火安全。對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和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船舶火災撲救

  第二十三條任何人發現船舶火情,必須立即報警,并迅速進行撲救。

  第二十四條船舶要制定消防應急部署和滅火預案,并定期演練。

  第二十五條船舶在航行中發生火災,船長負責組織全體船員施救,并及時向就近的港務監督部門和上級部門報告,保持通訊暢通。

  第二十六條船員在火災警報發出后,應按應急部署在二分鐘內到達指定位置;機艙應確保警報發出后五分鐘內啟動消防泵。

  第二十七條船長在組織指揮撲救火災中要采取正確、有效的施救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人身傷亡。在火情不明時,不得盲目打開起火處所的門、窗或艙蓋。

  第二十八條客船發生火災,應首先疏散旅客,保證旅客生命安全。

  第二十九條船舶在港口靠泊或錨泊時發生火災,要及時向公安消防隊或港務監督部門報警。在消防隊未到達前應積極自救。

  船舶火災由港務監督部門負責總體指揮,公安消防隊負責滅火指揮。公安消防隊到達火場后,船方應提供船舶及火場情況,并積極協助滅火。

  第三十條船舶要配合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調查火災原因,保護火災現場,反映真實情況。

  第四章獎勵和懲罰

  第三十一條在船舶消防工作中,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船舶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一)認真執行本規定和消防規章制度,積極整改火險隱患成績顯著,一年內未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

  (二)能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隱患,避免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的;

  (三)在危急時刻,防止了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或發生火災后能及時報警、撲救,減少損失的;

  (四)在撲救火災中,能積極搶救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成績顯著的';

  (五)能及時提供和反映情況,對查明起火原因有貢獻的;

  (六)在消防安全設施、技術裝備上有重大革新和發明創造,成效顯著的。

  第三十二條消防獎勵經費從安全獎勵基金中開支。

  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船舶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和港務監督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本單位或上級部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一)擅離職守或失職、違章作業造成火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故意隱匿災情或提供假情況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安裝、使用電熱器具、亂接亂拉電線、電插頭及插座的;

  (四)在禁煙場所違章吸煙的;違章進行明火作業的;明火作業審批不當的;

  (五)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后果的;特殊工種無證上崗的;

  (六)不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材,藥劑過期不及時更換,使用未經船舶檢驗部門或消防監督機構認可的消防產品的;

  (七)擅自改動船舶消防設施或有意損壞消防器材的;

  (八)防火負責人不履行職責,日常防火管理不嚴,不按要求進行消防演習的;

  (九)重大火險隱患,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逾期仍不加整改的;

  (十)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允許擅自清理火災現場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航運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一九xx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二日交通部發布試行的《船舶安全防火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消防安全規定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館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嚴格執行消防責任制。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館法人代表任主任,主管安全保衛工作的館領導任常務副主任,成員由各部、室負責人組成。各部門負責人同時為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各部門要確定2人為消防安全員。

  二、 成立由安全保衛部成員及各部門消防安全員組成的義務消防隊,由安全保衛部負責制定義務消防隊的工作計劃,定期組織訓練、學習。

  三、各部門消防責任人、消防安全員,在消防安全委員會領導下,在安全保衛部具體指導下開展消防安全工作。

  四、各部門消防責任人必須認真執行消防法規和館有關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本部門工作計劃,認真檢查本部門消防工作落實情況,及時總結,防止發生任何事故。在本部門內經常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制訂和完善適合本部門實際的消防制度,組織消防檢查,消除火險隱患,管理本部門內消防器材。

  五、重大節日或館重大活動,消防安全委員會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全面細致的消防安全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六、消防檢查應根據不同部門和季節有所側重,檢查范圍為:

  (一)各部門領導對消防工作的重視程度和消防組織的落實情況,及職工對消防安全的認識程度;

  (二)用電、用火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及貯存、使用過程中的消防情況;

  (三)消防設施的.維護情況;

  (四)各項消防制度是否健全和消防制度的執行情況;

  (五)對曾經提出過的整改問題的落實情況。

  七、各級消防負責人,對檢查時發現的火險隱患,要做到:確定隱患性質、制定解決措施、明確責任人、限定解決時間。對重大隱患,要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在未解決前必須采取臨時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八、安全保衛部應按安全檢查制度,不定期對全館各部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各類隱患,及時填寫整改通知書,提出整改意見,限期落實整改,并將檢查情況報主管領導。

  九、各部室使用大功率電器、臨時用火、用電須由主管領導簽批臨時動火用電許可證(見附1.),并由安全保衛部備案。未經批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使用。

  十、消防器材由安全保衛部統一配備,各使用部門要指定專人保管,定期檢查。發現損壞,應及時報安全保衛部。安全保衛部負責定期做消防知識培訓。部門員工要熟悉本部門區域內消防設施的位置及熟練掌握使用方法。

  十一、消防器材必須放在明顯、易取之處,消防栓應有明顯的標志,不得兼作他用。嚴禁埋、壓、圈占消防器材和消防栓。

  十二、消防通道要保持暢通,因特殊情況需堵塞的,須經主管館領導批準,報安全保衛部,采取臨時補救措施,方可進行。

  十三、本館職工如發現火情,要立即采取撲救措施,通知安全保衛部,情況嚴重要及時撥打火警電話119。安全保衛部要立即組織人員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撲救初起火災、疏散人員、保護文物,并做好現場保護。

  十四、發生火災事故,安全保衛部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追查處理。做到三不放過:沒有查出火因不放過;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改進措施不放過。

  火災查處結果要上報館領導及有關部門,對事故責任人和撲救火災事故有功人員,由安全保衛部提出獎懲意見,并立案存檔。

  十五、本制度適用范圍:

  (一)本館全體工作人員;

  (二)駐館的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三)來館臨時工作的單位和個人。

  十六、接待部門有責任和義務向被接待單位和個人傳達本制度,并監督實施;安全保衛部負責監督檢查本館各部門及來館外單位執行本制度的情況。

消防安全規定6

  為加強工業園區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各類火災事故的發生,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一條、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危化品及易燃物品倉庫的負責人應當經相關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第四條、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五條、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六條、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七條、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九條、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內停放和修理。

  第十條、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十一條、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二條、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十三條、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十四條、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十五條、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十六條、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十七條、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十八條、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十九條、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二十條、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二十一條、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二十二條、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園區消防管理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

  第二十四條、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十五條、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二十六條、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二十七條、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對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二十九條、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消防安全規定7

  1、各校要成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學校義務消防隊。在人員變動時,及時調整,保證組織健全。

  2、認真組織師生學習、宣傳《消防法》,要利用校廣播站、黑板報、宣傳櫥窗、班隊活動等途徑經常對師生進行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知識教育,教育師生掌握正確使用電氣、液化氣等知識,教育學生不玩火,以及安全逃生的辦法。

  3、每月召開一次工作例會,討論、檢查、布置、總結本校消防安全工作。

  4、定期組織義務消防員學習政治、業務,熟練掌握、使用消防器材。

  5、在學校擴建、裝修時,同時考慮消防安全:對消防重點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定期組織檢查,保證完好。

  6、時時刻刻保持高度警惕,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確保安全,一旦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滅火搶救。

  7、消防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1)學校確定將檔案室、保管室、圖書館、閱覽室、儀器室、電腦室、語音室、體育器材室、食堂、多媒體教室列為消防重點要害部位。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

  (2)消防要害部位要設立禁火標志,嚴禁在消防要害部位吸煙,一旦發現,要立即制止。

  (3)根據有關規定,學校配備的消防器材、滅火機,要放在明顯的地方。義務消防員要學習、掌握一般的`消防知識,會正確使用滅火機,會報警。經常檢查滅火機,健全保養制度,如發現過期,要及時更換藥劑。

  (4)學校要經常檢查電器、電線的使用情況,不準亂拉臨時電線,經常宣傳安全用電知識。

  (5)電腦室管理人員、各辦公室內教師在啟動電腦、空調、電熱臺板等設備時,先檢查線路、插頭的安全情況,使用結束時,要切斷電源。

  (6)儀器保管員不準在儀器室里做演示實驗,易燃劇毒物品堅持嚴格審批專人領用,多余回收。

  (7)圖書室、體育器械庫房的保管員打開門窗時,要保持室內有人,人離開時,隨時關好門窗。嚴禁火種入內。

  (8)班主任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班務工作計劃,積極配合學校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教育學生不要玩打火機,不玩煙花炮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8、學校要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演練。

  9、對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做出貢獻者,報請學校給予獎勵。對因工作失職造成經濟損失者,報請學校給予行政處罰。

消防安全規定8

  總 則

  1、為了預防火災,減少或避免火災危害,保護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維護校園穩定,保障教學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2、處室、年段班級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保障消防安全。

  3、消防工作由學校領導,校長(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各處室主任、年段長、班主任為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4、各部門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消防安全

  1、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學校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學校的教學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學校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2、學校分管安全保衛工作的領導是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學校消防設施、滅火器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

  (七)在師生員工中組織消防組織、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4、教工住宅區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5、舉辦集會、晚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應當在方案中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6、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并服從學校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7、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消防安全規定9

  一、學校成立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校長是消防安全責任人,主管副校長是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擬訂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的檢查、監督和隱患整改工作。

  二、學校治保會是消防管理職能部門,治保會成員和學校電工是兼職消防管理員,分工負責各功能樓的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和消防器材的管理。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并填寫《安全檢查記錄表》,發現問題,必須及時報修。

  三、治保會要建立消防器材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并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

  四、學生處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掌握用電常識、滅火常識和報警;制定學生宿舍應急疏散預案,使學生明確疏散逃生路線等常識。

  五、辦公室負責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用火、用電安全管理;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等工作。

  六、化學實驗室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存儲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七、一旦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

  八、學校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xx市第一中學

消防安全規定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進一步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師生員工人身安全,保護學校公共財產和群眾財產的安全,保障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生產和工作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全校師生員工以及其他到學校活動或工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學校消防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投入”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分級管理責任制。學校和各處室要逐步加大對消防安全工作的投入。

  第四條消防安全是教學、科研、生產等各項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處室要把消防安全工作與教學、科研、生產、工作同時計劃,同時預算,同時布置,同時檢查,同時總結,同時評比。

  第五條各處室和個人都有維護學校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滅火的義務。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六條校長是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主管安全保衛工作的校領導為學校消防安全工作負責人。

  第七條學校成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組長由校長擔任,副組長由主管安全保衛工作的校領導擔任;成員由各處室分管保衛工作的'領導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保衛處,辦公室主任由保衛處長擔任。

  第八條保衛處消防崗位人員,為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專職人員,具體負責學校日常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各處室成立相應的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組長由本單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擔任。

  第三章各處室職責

  第十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機關和各處室行政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處室主要領導為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各處室應明確一名副職為消防責任人,確定一名科級領導具體負責消防工作。

  第十一條各處室要制定相關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二條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各部門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建立一支不少于8人的義務消防組織,學生班、車間、班組設2—3名義務消防安全員。

  第十三條要經常對職工、學生進行消防宣傳教育,提高教工、學生的消防安全意識,達到"四懂"、"四會"(四懂:懂火災的危險性,懂預防措施,懂撲救方法,懂逃生知識。四會:會使用消防器材,會處理險肇事故,會報警,會組織逃生)。

  第十四條經常組織本單位的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對消防和保衛部門提出的消防工作整改意見,認真組織落實。

  第十五條對所轄重要部位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設置消防標志,并定期組織檢查、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六條禁止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堆放物資,保證本單位的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第十七條協助消防、保衛部門處理火警事故,調查火災原因。

  第十八條積極完成消防、保衛部門交辦的其他有關消防工作任務。

  第四章學校保衛處職責

  第十九條學校保衛處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學校日常消防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二十一條對各處室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發現火險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落實。

  第二十二條負責學校教學樓消防安全監控室的值班工作,發現險情及時處置,負責消防安全監控室設施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幫助各處室對義務消防組織和消防安全員進行消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

  第二十四條建立防火檔案,明確學校防火的重點部位,建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五條負責學校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協助公安機構調查火災、火警事故。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各處室或學校,對符合下列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獎勵:

  (一)對消防工作認真負責,及時發現、消除火險隱患,避免了可能發生的火災事故的;

  (二)發現放火行為,及時制止或者檢舉報告的;

  (三)積極撲救火災,做出較大貢獻的;

  (四)對消防工作提出可行性改進意見的;

  (五)在消防工作方面取得其他突出成績的。

  第二十七條凡有下列情況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由本單位或學校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工作不負責,擅離職守或違章作業造成火災事故的;

  (二)故意破壞消防器材、設施的;

  (三)對防火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或問題,經指出不按要求整改,而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九條此規定由校保衛處負責解釋。

消防安全規定11

  1、違章亂拉臨時線路并靠近易燃或可燃物,絕緣性能低短路造成火災。

  2、違章使用電熱器具,如:電爐、電熱器、造成電路超負荷引起火災。

  3、焚燒信件等雜物,失去控制或遺留火種,引燃周圍可燃物造成火災。

  4、在床上燃點蠟燭,不慎引燃周圍可燃物造成火災。

  5、臥床吸煙或將煙頭、火柴梗未熄滅亂扔,引燃周圍可燃物釀成火災。

  6、違章使用各種灶具,引燃周圍可燃物釀成火災。

  7、實驗課實驗中違反實驗操作規程,導致電氣設備或線路超負荷,造成火災。

  8、電氣設備老化,超負荷用電造成火災。

  9、建筑物或設備接地不良,雷擊引起火災。

消防安全規定12

  第一條、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身、產品、設備免受火災危害,保衛公司財產安全,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以及有關消防安全規定,結合公司倉庫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各單位倉庫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接受公司安全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各單位倉庫貯存著大量產品,是防火重點單位,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擺到首位,與各項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落實、同總結。

  第四條、各單位部門負責人對所屬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倉庫解決不了的火險隱患,及時反映到公司,切實加以整改。如對已經發現的火險隱患熟視無睹,對防火工作指揮不當,造成火災事故,應當追究主管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五條、各單位倉庫都要建立安全小組,倉庫負責人為安全小組負責人,并確定一名保管員負責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并保持相對穩定。

  一、倉庫防火負責人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防火安全的規定和文件,組織落實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2、組織定期檢查防火安全實施執行情況。

  3、劃分防火責任區,指定區域防火負責人,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落實防范措施。

  4、對職工進行防火安全宣傳,對新職工、臨時工要做好上崗位前的防火安全教育。

  二、保管員職責:

  1、負責本倉庫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行有關防火安全制度、規定。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排除,解決有困難的,應向領導匯報,提出改進意見。

  2、學習防火知識、文件,檢查崗位防火責任制和操作規程執行情況。

  3、發現違章行為應及時制止;發現火災隱患,應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領導匯報。

  4、每日檢查庫房安全措施,下班時做到關閉門窗,做好火、電源管理,清除廢紙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5、發現火警時,要及時撲救,并立即報警。

  第六條、各單位倉庫對火源要嚴加管理。倉庫區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職工、外來人員和車輛入庫,必須收留火種,禁止帶入庫區。

  第七條、庫區若確需動用明火,必須經防火負責人或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落實安全措施,指定專人監護現場,作業結束要認真檢查,不得留有火種。大風天不準明火作業。

  第八條、產品入庫應認真檢查是否留有火種,特別對外來物品,更要嚴格檢查,如有可疑應另外存放,進行觀察。

  第九條、倉庫電線和電器設備必須按照設計規范由正式電工安裝、維修。不準亂拉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作業,不準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

  第十條、庫房照明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堆碼商品必須與燈頭保持50公分以上距離。工作完畢,切斷電源。

  第十一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60瓦以上的燈泡、電熨斗、電爐子、電烙鐵、電鐘、交流收音機、電視機等電器設備。

  第十二條、每個庫房應單獨安裝分閘,開關箱應設在庫外,并安裝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

  第十三條、物品應根據不同性質,分庫、分區、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于1米,垛與墻之間不小于0.5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0.3米,儲存物品與散熱器、供暖管道的距離不小于0.3米,庫房內主要通道寬度不應小于2米。

  第十四條、氧氣、液化氣、乙炔等易燃和易爆物品,不準露天存放,應存放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庫房,不準將性質相互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

  第十五條、不準在庫區內停放、修理機動車輛。鏟車進入庫房,必須有防止濺出火花的安全裝置,不準在庫區內存放汽油、柴油。

  第十六條、庫區和庫房內應經常保持清潔,對散落的`包裝紙、雜物等應及時清除,妥善處理。

  第十七條、各種消防器材應定點、定人、定期檢查、維修,嚴禁挪用。消防設備周圍,嚴禁堆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條、倉庫必須實行分級負責的安全檢查制度,部門每月、倉庫負責人每周、保管員每日檢查一次。檢查的重點是火源、電源、消防設施、生產設備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十九條、倉庫檢查出來的火險隱患,必須做出詳細登記,建立檔案,逐條研究,限期整改。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同時采取安全措施,保證安全。

  第二十條、倉庫一旦發生火災,應立即組織人員奮力搶救,同時迅速報警,指定專人保護現場。

  第二十一條、發生火災事故應立即用電話、電報報告上級部門,同時主動配合公安部門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責任人,寫出書面報告。對有意隱瞞火災事故不報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發生火災事故,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事故教訓不吸取不放過,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對防止和避免重大火災事故發生,以及在撲救火災中奮勇保護公司財產的有功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有關倉庫防火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責任人,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經濟制裁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消防安全規定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學校的消防管理,預防和杜絕火災事故,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和學校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浙江省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標準(試行),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學院(部)、各部門均須依照本規定執行,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做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組織和職責

  第三條 學校成立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綜治委),原消防安全委員會工作內容納入綜治委工作范疇,消防安全工作由綜治委辦公室履行職責。綜治委是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門,代表學校監督檢查學校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行使獎勵和處罰的職權。

  第四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第八條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條 分管學校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第九條的消防安全職責。

  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六條 學校設立綜治委辦公室(設在保衛處),配備專職消防管理人員,負責學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擬訂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報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后實施;

  (二)監督檢查校內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以及消防基礎設施的運轉,定期組織檢驗、檢測和維修;

  (四)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并監督指導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審批校內各單位動用明火作業;

  (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對義務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

  (八)推進消防安全技術防范工作,做好技術防范人員上崗培訓工作;

  (九)受理學校各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手續的校內備案審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申報;

  (十)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隱患臺賬;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十二)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學校的消防安全檢查、消防驗收和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后工作。

  第七條 各學院(部)、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建立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考核、獎懲制度,層層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及演練;

  (四)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排查和消除火災隱患;

  (五)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和檢查本單位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確保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六)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報學校綜治委辦公室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審批;

  (七)按照規定的程序與措施處置火災事故;

  (八)學校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條 學校下列單位(部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

  (一)學生宿舍、食堂餐廳、教學樓、校醫院、體育場館、學生活動中心、超市、接待中心以及其他文體活動、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網絡、通信、廣播電臺等單位;

  (三)圖書館、展覽館、檔案室等場所;

  (四)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物品的實驗、儲存、使用部位;

  (五)實驗室、計算機房、電化教學中心和承擔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或配備有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的部位,監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以及有人員居住的臨時性建筑;

  (七)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部位)。

  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的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條 在校內舉辦文藝、體育、集會、招生和就業咨詢等大型活動和展覽,主辦單位應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明確并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并經學校綜治委辦公室對活動現場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依法應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舉辦。

  第十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每年組織檢測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暢通。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等活動,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學校各項工程的消防設施的招標和驗收,應有學校綜治委辦公室人員參加。

  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學校綜治委辦公室的監督、檢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關圖紙、資料、文件等應報學校檔案室和綜治委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場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學生宿舍。利用地下空間開設公共活動場所,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學校綜治委辦公室備案。

  生產、經營、儲存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學生宿舍等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學生宿舍、教室和會堂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在門窗、陽臺等部位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因“物防”等特殊原因需要設置的,必須按學校有關規定審批。

  第十三條 外來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內用人單位負責。校內出租房屋的,應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 學校消防控制室配備專職值班人員,持證上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購買、儲存、使用和銷毀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規范操作,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和防范措施。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培訓,持證上崗。

  第十六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確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單位和人員應向學校綜治委辦公室申辦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管人,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必須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十七條 發生火災時,應及時報警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撲救初起火災,及時疏散人員。學校應在火災事故發生后兩小時內向省教育廳報告。火災撲滅后,事故單位應保護現場并接受事故調查,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消防安全檢查和整改

  第十八條 學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各學院(部)、各部門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由責任部門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檢查、巡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消防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

  (四)防火檢查、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防火安全情況。

  (七)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八)消防車通道、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況;

  (九)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組織消防演練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檢查、巡查的內容。

  校醫院、學生宿舍、公共教室、實驗室等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第十九條 學校消防安全檢查應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發現火災隱患應及時填發《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各學院(部)、各部門防火檢查應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防火巡查人員應及時糾正消防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立即報警、通知人員疏散、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主管人員應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對檢查、巡查發現的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檢查、巡查人員應責成有關單位人員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未經批準,在人員密集場所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八)違章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等場所的;

  (九)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十)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十一)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違反規定及改正的情況要記錄在案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 對不能及時消除的火災隱患,隱患單位應及時向學校及相關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主管領導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火災隱患尚未消除的,隱患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對于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業整改。

  第二十二條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學校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等學校無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學校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整改單位應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相應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將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納入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消防法律、法規;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火災預防知識和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五條 各學院(部)、各部門應對本單位師生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識的.模擬演練,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消防演練;

  (二)根據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內容;

  (三)對每屆新生進行不低于4學時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規程培訓;

  (五) 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各學院(部)、各部門組織對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可結合學校開展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動進行,學校在校園網絡、校內報刊等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

  第二十六條 各學院(部)、各部門應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七條 下列人員應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一)學校及各學院(部)、各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學生宿舍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第六章 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二十八條 學校、各學院(部)、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要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機構:火場指揮部、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實驗室應有針對性地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將應急處置預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學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種類、性質、數量、危險性和應對措施及處置藥品的名稱、產地和儲備等內容報學校綜治委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條 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消防演練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第七章 消防經費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將消防經費納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保證消防經費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二條 學校日常消防經費用于校內滅火器材的配置、維修、更新,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備用設施、材料,以及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保證學校消防工作正常開展。

  第三十三條 學校安排專項經費,用于解決火災隱患,維修、檢測、改造消防專用給水管網、消防專用供水系統、滅火系統、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消防通訊系統、消防監控系統等消防設施。

  第三十四條 消防經費使用堅持專款專用、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消防經費。

  第八章 獎 懲

  第三十五條 學校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校內評估考核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六條 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損壞、破壞消防器材、設施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學校責令其限期整改,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

  前款涉及民事損失、損害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或者發生重特大火災的,除依據消防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外,取消單位和個人當年評優資格,并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林學院關于印發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浙林院〔20xx〕80號)同時廢止。獨立學院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學校綜治委辦公室負責解

消防安全規定14

  為了加強工業園區的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設施及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由物業管理處和工業園區所有人員共同遵照執行。

  二、工業園區的防火工作,依據“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實行綜合治理,并接受市公安消防局的領導和監督。

  三、工業園區的防火管理實行分工負責制,由產權單位組織管理,物業管理處具體負責,由消防部門監督實施。

  四、物業管理處的防火工作職責:

  1、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防火安全知識,對客戶進行經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2、制訂防火管理制度,并監督保障實施;

  3、定期組織開展防火自查,及時掌握轄區物業的防火情況,協調有關方面采取相應保障措施;

  4、保證公共區域疏散通道的暢通;

  5、定期對轄區公共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使其處理良好備用狀態;

  6、正常情況下消防設施的停水停電不得過夜,特殊原因需要過夜的,必須經有關人員同意,并及時通知所有人員加強防范;

  7、領導義務消防組織,進行撲救初期火災和安全疏散演練;

  8、嚴禁載有危險品的車輛進入本區域或停放;

  9、組織人員補救初期火災,對情況嚴重難以撲滅的,應及時打“119”電話求救,并協助維持火場秩序,配合事故處理。

  五、工業園區經營人員的消防職責和義務:

  1、遵守電器安全使用規定,嚴禁亂拉臨時電氣線路,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

  2、不得隨意堆放、晾曬易燃物,嚴禁亂扔煙頭,嚴禁將帶有火種的雜物或其它易燃物倒入垃圾桶,嚴禁在垃圾桶內燒垃圾;

  3、室內不得存放超過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品;

  4、嚴禁占用、堵塞任何消防通道、樓梯走道、天臺出品或其他疏散口,嚴禁在樓道、天臺進行噴油漆的危險作業;

  5、嚴禁損壞、盜用消防設施、器材,挪用消防設施及消防水源;

  6、嚴禁封閉或損壞安全疏散標識、事故照明設施及消防標志;

  7、遇強雷天氣,盡量關閉所有電器,拔掉電源插座,以免燒壞電器或發生火災;

  8、發生火災時,應及時告知物業管理處或撥打119,并關閉電閘,迅速離開現場。使用樓梯走廊逃生遇煙霧濃密時,應盡量貼近地面爬行,并以濕毛巾遮蓋在面部,免受煙霧熏暈;

  9、學習消防常識,掌握簡易的滅火方法,發生火警及時報警,積極撲救;

  10、發現他人違章用火、用電、用電焊、氣焊或有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應及時勸阻、制止或向物業管理處報告;

  11、所有人員必須服從消防機關和物業管理處有關消防方面的管理、監督,不得刁難、辱罵或以暴力、威脅手段妨礙消防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縱火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物業管理處或房屋產權單位需要改變的用途時,其防火安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要求,并經市消防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方可使用。

  七、在執行滅火救災任務中受傷、致殘或犧牲的人員其醫療、撫恤待遇及其養傷期間的生活費用,由發生火警的肇事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八、公共娛樂場所按《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九、凡違反本規定的,物業管理處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報請消防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消防安全規定15

  1、加強全校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加強對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學校應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內容,認真貫徹執行。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內的'各種滅火設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設備完好率達到x%,并做好檢查記錄,責任人:韓開洪。

  3、教學樓、辦公樓、學生宿舍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明顯、應急照明完好。

  4、學生聚集場所不得用耐火等級低的材料裝修。

  5、易燃、易爆的危險實驗用品、做到專門存放、專人負責保管,在室內必須有滅火器等。

  6、圖書館、實驗室、機房等場所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員要及時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8、加強用電安全檢查,電工必須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11、發現火警,應及時撥“119”報警;現場工作人員應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不組織學生撲救)。

  12、對因無視防火安全規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從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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