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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區推動企業發展工作意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企業科技研究活動與標準化同步工作,提高企業研究開發的經濟效益,緩解產品開發和市場要求脫節的問題,規范研究行為,提升企業的標準化水平,增強企業產品的核心競爭力,加快研發成果的產業化,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本意見所稱科研與標準化同步工作,指企業為實現科研與標準化工作相同步,在組織保障、標準化戰略與體系以及研發過程的標準化方法等方面所建立的工作要求。
第三條本意見適用于高新區內企業在開展所承擔的國家、地方科技項目和企業自己開發的科研活動時,建立科研與標準化同步工作機制要求。
第二章組織保障要求
第四條企業應建立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在最高管理層中指明負責研發與標準化同步工作的人員,并設立專(兼)職的標準化管理部門。
第五條企業應有2名以上專職標準化人員,經培訓的標準化人員(含專兼職)比例不低于企業員工總人數的1%,企業專職標準化人員應有獲得有關單位頒發的標準化資格證書。
第六條企業應將標準化經費列入年度經費預算,年度標準化經費投入不低于科研經費的10%。
第七條企業應建立相應的激勵制度,鼓勵科研人員積極參與標準化活動,并將標準化成果納入科研人員的業績進行考核。
第八條企業應建立標準化宣貫與培訓制度,加強對標準化基礎知識的普及和培訓,全體員工應有標準化意識。
第九條企業應建立標準化信息、科技信息、知識產權信息等數據資源的檢索渠道。
第三章標準化戰略與體系要求
第十條企業應結合自身發展目標和研發戰略,制定適合企業發展的中長期標準化戰略,對科研與標準化的中長期目標作出明確規劃。
第十一條企業應制定切實可行的標準化管理辦法,促進科研與標準化相互結合、相互促進,加快科技成果產業化。
第十二條企業應根據自身情況積極參與國內外各類標準化組織及其活動,以提高參與制定、修訂國際、國家、行業標準的話語權。
第十三條企業應依據《企業標準體系要求》(GB/T15496),建立內部的標準化體系,鼓勵企業取得標準化良好行為確認證書。
第四章研發過程的標準化要
第十四條科研人員應不斷學習標準化知識,掌握標準化的最新動態。科研人員中專(兼)職從事標準化工作的比例不低于10%。
第十五條研發項目負責人應積極推進科研成果的標準化,項目組中應明確標準化責任人。
第十六條項目預研階段,應檢索、調查和分析與項目有關的國內外標準及知識產權等信息,做好標準查新工作。
第十七條項目立項階段,應在立項文書中明確標準化目標及經費預算,立項審批時應有標準化人員參加。
第十八條項目設計與研發階段,標準化責任人應及時對產品圖樣與設計文件的完整性與準確性進行評審、驗證、確認和更改等標準化審查,跟蹤相關的標準、知識產權等信息,研究項目成果標準化的可行性,并確定標準研制計劃。
第十九條項目試制階段,應進行生產工藝、工裝的標準化程度與繼承性審查,制定相關的工藝流程及作業標準、質量檢驗標準并進行驗證和完善,同時完成產品企業標準的草案。
第二十條項目成果驗收階段,應有標準化專家參加驗收工作,并對形成的階段性標準化成果進行評估,形成標準化審查報告。
第五章科研成果的轉化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及時將科研成果中的自主創新技術與企業標準相結合,并依法備案后,方可申請科技成果鑒定或進行生產。
第二十二條鼓勵企業積極將企業標準上升為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及國際標準。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及時跟蹤和收集產品在采購、生產、銷售、服務與回收處理過程中的各種質量與技術信息,不斷完善產品的設計與制造工藝,及時修訂科研過程各環節系列標準。
第六章企業研發與標準化同步工作考評
第二十四條企業在科研項目結束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科研項目立項書、承擔項目人員及職責分工材料;
(二)預研階段時收集的國內外技術法規、標準和知識產權信息材料;
(三)產品圖樣與設計文件標準化審查記錄;
(四)工藝、工裝等標準化手冊;
(五)企業標準編制計劃、草案和備案文稿;
(六)項目標準化審查報告;
(七)項目驗收報告;
(八)產業化報告。
第二十五條高新區經發局和市質監局高新分局可組織專家組對企業研發與標準化同步工作情況按第二十四條要求進行考評。專家組由標準化、經濟或科技領域內有關專家組成,人數不少于5人。
第二十六條研發與標準化同步機制評價遵循企業自愿的原則,不收取企業任何費用。
對于科研與標準化同步機制考評合格的企業,高新區管委會在標準化戰略資金資助、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推薦、標準化示范區建設示范單位評選等工作中給予優先安排。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指導意見由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指導意見自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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