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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處置醉酒者的一些方法
在處置各種糾紛中,醉酒者鬧事所占的比例將逐漸增大。如何對醉酒者進行依法處置,在出警過程中既能妥善處置現場,同時又能避免襲警事件的發生,是我們應該考慮的問題。筆者認為應當注重以下幾點:
一是熟識法律,突破法律的約束,切實運用法律的武器
在基層民警執法過程中,由于法律基本功不夠扎實,對法律往往一知半解。這在執法的過程中不僅沒有充分運用法律,增加執法手段,反而會產生對法律的畏難心理,不能依照法律嚴格執法,將自己的手腳牢牢束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人民警察遇有襲擊警察等八種情形,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采取保護措施約束到酒醒。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以上幾點法條充分說明了,在遇有醉酒者襲警等情形的,公安機關大可不必產生畏難情緒,人性化執法并不意味著對違法犯罪的縱容。
二是加強先期處置,必要時采取果斷措施
1、處警過程中,民警對于醉酒者的處置是比較讓步的,采取的措施、制服的力度比較弱化。區別于一般的違法犯罪嫌疑人,醉酒者所造成的后果大多是一些民事糾紛或是治安案件。
2、民警對于醉酒者的控制方法比較單一:警繩和約束帶。而在如何在取得對醉酒人員的先期控制上,往往存在不足。
3、在醉酒者行為定性方面存在漏洞,民警的判斷導致措施的滯后性,延誤最佳時機。對待正在實施違法犯罪的醉酒人員,應當場予以制止,在警力相對薄弱的情況下,應及時呼叫支援;對于已經實施違法犯罪的醉酒人員應當首先防止事態的進一步惡化,在控制現場后,應防止其逃竄;對于還未實施違法犯罪的醉酒人員,應注意處置方法,避免矛盾升級和對方情緒失控,采取說服教育為主。
三是加強擒敵技能和技戰術的培訓,走出"只練體能不練技能"的怪圈
大練兵的開展,民警們的身體素質和處置復雜現場的技能有了明顯的增強。然而在一些處置醉酒人員鬧事或是違法犯罪過程中,民警往往要面對醉酒人員實施一對一的抓捕。此時僅有良好的體能還遠遠不夠。因此平時應增強民警對于擒敵技能和抓捕技戰術的培訓,進行模擬對抗。平時多流汗,戰時少流血。良好的身體素質配合簡單實用的抓捕技能將大大提高抓捕率同時減少己方受傷。
四是加強對醉酒人員的現場取證,對醉酒者作酒精鑒定
醉酒人員在暴力抗法甚至襲警以后,有的不僅會百般抵賴甚至會對民警的正當抓捕進行誣陷。因此應加強對醉酒人員的取證意識,對醉酒人員進行酒精鑒定,形成書面證據,增加執法依據。
綜上所述,在處置醉酒人員的問題上,應運用法律武器結合現有裝備,采取靈活、冷靜的處置方法,提高處置成功率,減少自身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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