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會計處理實例解析
舊企業會計制度對補充養老保險的核算非常簡單,沒有將其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核算。而新企業年金會計準則將企業年金基金定義為:根據依法制定的企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本文結合案例說明年金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主體,如何進行會計核算。
新的企業年金會計準則規定了企業年金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主體必須確認和計量的內容,企業年金基金向外提供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凈資產變動表和附注。企業年金的.特點:1.是一項企業福利制度,不是社會保險,也不是商業保險;2.是一種激勵性和補償性制度安排;3.是社會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4.企業和職工承擔企業年金計劃產生的有關風險。企業年金基金的特點:1.是一種信托財產;2.實行完全積累,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存入年金專戶;3.年金基金財產獨立于相關各方當事人;4.年金基金按國家規定范圍投資運營;5.各方當事人依法終止清算的,年金基金不屬于清算財產。
企業年金基金會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1.企業年金基金是獨立的會計主體。企業年金基金作為一種信托財產,必須存入企業年金專戶,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并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確認、計量和列報。
2.企業年金基金會計要素包括:基金資產(貨幣資金、代款和應收款項類、交易性金融資產)、基金負債(應付證券清算款、應付受益人待遇、應付受托人管理費、應付托管人管理費、應付投資管理人管理費、應繳稅金、賣出回購證券款、應付利息、應付傭金、其他應付款)、基金收入(存款利息收入、買入返售證券收入、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投資處置收益、風險準備金補虧)、基金費用(交易費用、受托人管理費、托管人管理費和投資管理人管理費、賣出回購證券支出)和凈資產(企業年金基金)。
3.企業年金基金按期進行估值,計算估值日投資運營收益、基金凈值和凈值增長率。
4.企業年金基金會計的核算,由受托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均應按各自職責設置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5.企業按年金計劃的繳費,屬于職工薪酬的范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案例分析及會計處理1.2005年12月31日,宏昌公司委托投資管理人按年金計劃向企業和員工收取年金繳費,合計20萬元。
借:銀行存款 200000
貸:企業年金基金 200000
2.2006年3月1日,宏昌公司委托投資管理人用企業年金以交易為目的購買華達公司股票1萬股,每股價格10.6元(含已宣布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0.60元),同時支付相關稅費1000元。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00000
應收股利 6000
投資收益——交易費用 1000
貸:銀行存款107000
3.5月23日,收到華達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
借:銀行存款 6000
貸:應收股利 6000
4.6月30日,華達公司股票價格漲到每股13元。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30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股票價值變動損益 30000
5.8月15日,宏昌公司委托投資管理人以每股15元將股票全部售出。
借:銀行存款
150000公允價值變動損益30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00000
交易性金融資產—— 公允價值變動 30000
投資收益——股票差價收入 50000
6.2006年每月繳存基金2萬元,已到賬22萬元,截至12月31日尚有2萬元未到賬。
借:銀行存款 220000 應收年金交費 20000
貸:企業年金基金 240000
7.年末,根據合同計提投資管理費6000元。
借:投資管理人管理費6000貸:應付投資管理人管理費 6000
8.年末,決定向受益人支付年金待遇,總額8萬元。
借:企業年金基金80000貸:應付受益人待遇800009.12月31日,將各項收入、費用同時轉入企業年金基金凈資產賬戶。
借:投資收益——股票差價收 50000
貸:企業年金基金 43000
投資收益——交易費用 1000
投資管理人管理費——6000。
企業年金的財稅處理《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應用指南規定,企業按年金計劃的繳費屬于職工薪酬的范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不僅包括過去的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的內容,而且還包括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企業年金的計提記入“應付職工薪酬”下的“社會保險”明細科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所以企業通過建立年金制度,在企業所得稅前計提的企業年金,通過工資、薪金方式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即新準則與新稅法處理協調一致,不再有財稅差異。
在個人所得稅方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一條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繳付的補充養老保險即企業年金,都要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新舊財務制度銜接對補充養老保險的特殊處理
根據財政部下發的《關于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8〕34號),對于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用的列支,《企業財務通則》施行以前提取的應付福利費有結余的,符合規定的企業繳費應當先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
上述《通知》要求,以前提取的應付福利費有結余的,提取的補充養老保險暫不按《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五條規定,即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各種保險,在職工為企業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受益對象,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全部計入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而是先將應付福利費結余沖平,沖平后再按《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五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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